來自河南省商丘市市民孫先生稱,其與袁某玲、賀某平民間借貸一案,梁園區人民法院查明、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判決錯誤,由于梁園區法院拒不糾錯,只好到最高法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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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園區人民法院
據孫先生表示,其與袁某玲并不認識,自始至終與袁某玲都沒有見過面,袁某玲是賀某平的大姨子,都是經賀某平從中周旋,孫先生還款也是經賀某平的手還的,因袁某玲起訴時,同時一并起訴的還有,孫先生聘請的會計邵某平,會計邵某平又是賀某平在梁園區經濟適用房保障中心擔任主任時的財務科長,由于當時邵某平并沒有給孫先生提供,能夠證明袁某玲借款已經足額償還的公司賬目,孫先生無法向法庭提供相關證據,致使孫先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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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玲出具的收條
在孫先生提供的(2021)豫1403民初177號民事判決書可以看出;袁某玲于2011年借給孫先生100萬元,2015年底孫先生成立商丘義杰置業有限公司,借款用于義杰置業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袁某玲于2021年向商丘義杰公司提起訴訟,由于義杰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孫先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法院判決,義杰公司償袁某玲借款本金100萬元及利息。
在孫先生的新證據中看到;在2017年7月27日,袁某玲為孫先生出具收到條,收到條載明,“剩余借款463210元”,并附有說明借款利息起始時間,計算方式為3分,及剩余借款數額的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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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玲出具還欠借款255282元的收條
以此類推,袁某玲為孫先生連續出具了6份收條,在2017年11月27日,袁某玲為孫先生出具的一份收條上載明,“剩余借款255252元”,并附有說明;借款利息起始時間,計算方式為3分,及剩余借款數額255252元的形成原因。
孫先生還提供了袁某玲最后出具的收條兩份,在2017年7月27日之后,孫先生又分別在2018年7月4日償還6萬元,2018年5月20日償還10萬元,2018年1月18日,又通過袁某玲的妹妹袁某素償還了15萬元,至此,袁某玲出具剩余借款25萬元的收條后,孫先生又償還了合計31萬元的本息,至此,孫先生的借款已經全部清償。
孫先生還提供了《司法鑒定書》一份,經河南眾一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孫先生所提供的收條上袁某玲的簽字系賀某平所簽,孫先生說,賀某平對代替袁某玲出具收條的情形并不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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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償還31萬元本息的憑證
孫先生又提供了一份,同樣由賀某平經手借款人袁某翌的判決書。判決書顯示賀某平的內弟袁某翌分別于2011年1月21日、2013年借給義杰公司100元,在法庭上,經袁某翌自認,孫先生已經償還了1101934元,說明義杰公司與賀某平之間還存在其他大額現金往來,
由于2022年隨著義杰公司的審計,義杰公司會計邵某平把公司賬目以及原始憑證都交給審計機構,孫先生才有新的證據出現,并多次向梁園區人民法院反映判決錯誤,梁園區人民法院對孫先生的遭遇非常同情,但認為(2021)豫1403民初177號判決正確,拒不糾錯。
據《民訴法解釋》385條規定,再審申請人提出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判決結果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訴法》第211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民訴法》第211條規定;事人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第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民訴法》209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錯誤的,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由此看出,如果認為法院的生效判決存在錯誤,法院院長有法定職責啟動糾錯程序。根據《民訴法》規定,各級法院院長發現本院生效判決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程序,這不是可選項,而是法定義務。如果院長故意不啟動這一程序,可能構成失職甚至違紀違法。
司法公正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院更應當有錯必糾,梁園區法院拒不糾錯,究竟為了要面子還是要里子?是地方保護主義?還是有人操縱了本案?
希望梁園區法院要強化司法人員的專業素養、完善內部監督機制、鞏固法院的公信力。
來源:微信公眾閃耀A的愿望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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