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木橋/文
馮劍曉是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法官,是(2025)豫1325民初2741號(簡稱“2741號”案件)民事案一審審判員。2741號民事案是牧原股份在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情況下向內鄉縣人民法院起訴北京世紀匯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名譽侵權案件。
沒有證據支持的訴訟實屬惡意訴訟,誠如審判員馮劍曉在該案一審判決書第25頁明確認定“關于原告牧原股份主張被告世紀匯博賠償損失200萬元的訴請,因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因名譽權侵害造成200萬元的損失,也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因此獲得的利益數額”。
然而,該案一審判決卻以被告世紀匯博的報道沒有事實依據為由支持了原告(牧原股份)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刪文、道歉、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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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AI
事實上,該案一審判決書中認定的所謂“被告(世紀匯博)沒有事實依據的報道”均有明確的公開信息來源與事實依據,見下述表格對比、列示:
序號
判決書出處
判決書認定
公開信息來源與事實依據
1
第21頁第3行到第8行
判決書認定“一位河南養殖戶對中國最大的生豬養殖企業牧原集團發起了挑戰”、“一位叫常先云的養殖戶從 2024 年起,與大型生豬養殖企業牧原集團發生了激烈糾紛”沒有事實依據
報道依據:常先云已經向內鄉縣法院遞交了起訴狀,牧原股份成員公司已經與鴻福農牧就大規模豬死亡事件發生了糾紛。案件公開審理,信息均為公開。
2
第21頁第8行到第14行
判決書認定“常先云購買的母豬不到一周爆發藍耳病,并全部流產、死亡,還波及豬場的 3000 多頭仔豬和母豬,造成豬場全部死亡直至清場”、“常先云從牧原購買的 149 頭懷孕母豬及所產仔豬、還有原豬場的76頭懷孕母豬、3000 頭保育豬均感染病毒死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幾百萬”,與(2025)豫 1325民初 505 號案件中認定的事實不符。
報道依據:內鄉縣農業農村局的數據(死亡豬3764頭豬),及(2025)豫1325民初505號民事案的庭審筆錄等信息。均為公開信息,有據核查。
3
第21頁第15行到第19行原文
判決書認定“這次豬場的災難,讓常先云這位老養殖戶猝不及防,十幾年的養殖積累毀于一旦,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幾百萬,也讓常先云一夜負債百萬”、“這看似正常的交易卻成了常先云災難的開始”沒有事實依據;
報道依據:常先云起訴狀訴訟請求第一項: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 6867460 元。
千億公司牧原集團對這個金額都介意,都要跟養殖戶打官司,對常先云來說難道不是災難?
4
第21頁第19行到第22行
判決書認定“張海亮在對話中表示,在補償方面定價權在牧原方面,意思是要常先云同意牧原方面提供的方案,不答應也得答應”沒有事實依據
報道依據:張海亮的電話錄音。該對話錄音已經作為證據提交南陽市中院,有據可查。
5
第21頁第22行到第23行
判決書認定“臥龍牧原以一紙公函完全撇清自己的責任”缺乏依據
報道依據:2024年10月17日,臥龍牧原正式向常先云發出公函:“經過多次采樣分析與調查,證明貴方生豬發病與我司無關。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及我司相關調查結果,我司銷售給貴方的懷孕母豬符合檢疫標準與合同約定標準,豬只交付后的全部風險由貴方自行承擔。綜上,本次貴方養殖場生豬發病與我司無關,我司不承擔任何補償或賠償責任。”
6
第21頁第26行到第22頁第7行
判決書認定“牧原的獸醫團隊表示與自制的藍耳疫苗的毒株有關,并且牧原未取得相關許可就給種豬接種自制疫苗,這是嚴重違法的行為,同時還可能存在疫苗未滅活好等情況導致豬發病死亡的風險”、“牧原工作人員承認了一部分母豬接種了自制疫苗檢測抗原為陰性,一部分接種了市面疫苗檢測抗原為陽性,這種不同豬源未隔離好的混群行為違反了行業禁止規定,并且極有可能加速病毒的傳播和爆發”與(2025)豫 1325 民初505 號案件中認定的事實不符;
報道依據:牧原股份工作人員段曉菲、張海亮和田方平等人的電話錄音。錄音作為證據,法院存檔可查。
其中張海亮確認對型免疫就是血清馴化,還確認臥龍牧原出售的豬有兩個來源,且一部分打了疫苗,另一部分未打疫苗,為陰陽混群,且也承認為牧原負有責任;段曉菲確認臥龍牧原種豬來源多樣,打了對型疫苗后豬的病毒統一了越來越好了,而對型疫苗是從豬身上提取的血清。
7
第22頁第7行到第9行
判決書認定“春節前農業部門正式對牧原股份出售種豬事件介入調查,調查的重點是舉報所涉及的自制疫苗、檢疫違規等問題”沒有依據。
報道依據:農業農村部關于舉報的回復。
農業農村部信訪處2025年1月23日給常先云的郵箱回復信息顯示:“您的信訪事項已收悉!您反饋的情況已收悉,我們已將信訪內容反饋河南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調查。感謝您對畜牧獸醫工作的關心,希望繼續對“三農”工作給予支持。”
8
第22頁第9行到第14行
判決書認定“常先云起訴書指控牧原股份有三大原罪:一是牧原出售未經檢疫的、不符合種豬健康標準的、攜帶病毒的種豬;二是牧原違規出售接種自制動物疫苗、將注射不同疫苗的種豬混群;三是牧原常年在銷售種豬時檢疫證明造假,規避種豬檢疫,存在重大疫情隱患”偏離客觀公正報道
報道依據:鴻福農牧所提交的起訴狀內容。報道只是傳遞505號案件的原告訴求信息,何來偏離之說?
訴狀在內鄉縣法院有存檔,有據可查。
9
第23頁第3行到第10行
判決書認定“縱觀整個庭審過程,雙方激辯的有五大核心問題,分別如下:本次交易的懷孕母豬是不是種豬?牧原是否規避種豬檢疫制度?牧原有沒有對涉案懷孕母豬進行血清馴化?血清馴化是否合法?病毒從何而來?”、“雙方共同認可的事實是,2024 年 3 月 29 日,常先云作為鴻福農牧的法定代表人,與臥龍牧原簽訂《生豬購銷合同》,約定從臥龍牧原購買 152 頭懷孕母豬,合同總價 78.98 萬元”,與(2025)豫 1325 民初505 號案件中認定的事實不符;
報道依據:(2025)豫1325民初505號案件的庭審筆錄。
庭審筆錄在法院有存檔,有據可查。
10
第23頁第10行到第12行
判決書認定“本案的質證環節就持續了一整天,關于懷孕母豬是不是種豬的問題,雙方的論戰可謂是腦洞大開”偏離客觀公正報道
報道依據:(2025)豫1325民初505號案件的庭審筆錄。
懷孕母豬是種豬,是最淺顯的法律常識,何需辯論?
11
第23頁第13行到第15行
判決書認定“臥龍牧原承認 2023 年 4 月 23 日對案涉臥龍一場開展了后備豬血清馴化。但不承認對本次交易的懷孕母豬進行過血清馴化”,帶有煽動性語言。
報道依據:(2025)豫1325民初505號案件庭審筆錄42頁第三段、第四段。
段曉菲在現場和原告溝通時的錄音,報道錄音原話,怎么成了煽動?
12
第21頁第14行到第15行
判決書認定稱“養殖戶常先云原本是 一名獸醫”,沒有事實依據
報道依據:常先云是醫學專業科班出身,開過診所、做過醫生,、稱常獸醫是尊重,不違法任何法律規定,不違背任何公序良俗,符合天道人情。
13
第25頁第4行到第9行
判決書認定原告牧原股份沒有證據證明自己受損失。但卻判決被告賠償。
既然沒有損失何來賠償?一審法官判定賠償,卻給不出任何依據及數據計算過程。
我們無法知道該案一審法院是對報道的事實依據視而不見?還是故意否定事實?還是基于其它什么原因?
我們也不探討法官與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什么關系,我們只陳述事實,我們相信每位讀者都能依據事實得出公正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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