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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家》2026年第1期要目
【專題: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
1.法治規劃、建構理性與中國式法治現代化
——對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的法治解讀
黃文藝(1)
【主題研討一: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學回應】
2.論人工智能時代肖像可識別性的判斷標準
阮神裕(15)
3.個人信息權益與數據產權的關系釋論
王年(30)
【主題研討二:企業破產法修訂立法研究】
4.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原理與規則優化
——兼評《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第123條和第126條
徐陽光(46)
5.論破產程序中債務人對外擔保行為的撤銷
范佳慧(58)
6.破產劣后債權的類型化區分與立法完善
韓玥(70)
【專論】
7.法律史如何生產法理論
肖偉(80)
8.比例原則的刑法學再造
姜濤(96)
9.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的判定
高秦偉(112)
10.自動化行政中程序性權利的保護范式
劉啟川(125)
【視點】
11.公司法上“多元合意”之競爭
——論股東合同、決議與公司章程的差異性
蔣大興(140)
12.重塑合同詐騙罪:從保護法益到基本構造
汪雪城(164)
13.跨國犯罪刑事管轄權的沖突:成因、協調方法與我國對策
朱丹(177)
【專題: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
1.法治規劃、建構理性與中國式法治現代化
——對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精神的法治解讀
作者:黃文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規劃型發展路徑,體現了后發型現代化大國推進法治現代化的大格局、大智慧,構成了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鮮明特征和顯著優勢。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遵循規劃型發展路徑,確立了“十五五”時期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總藍圖、任務書、施工圖。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是一個接續式推進、階梯式遞進的偉大歷史進程。“十五五”時期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總體思路和發展方向是,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建設更加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推進黨和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以高質量法治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
關鍵詞: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法治規劃;建構理性;規劃型法治;法治現代化
【主題研討一: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學回應】
2.論人工智能時代肖像可識別性的判斷標準
作者:阮神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未來法治研究院)
內容提要:肖像可識別性要件發揮作用的典型場景,主要集中在爭議形象“去面部特征”的肖像權糾紛中。隨著人工智能生成虛擬形象的廣泛應用,肖像可識別性要件越發凸顯其重要性。“綜合判斷法”過度依賴法官自由裁量權,不僅導致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而且忽視了肖像權所要保護的不同法益對可識別性判斷標準的差異化要求,難以成為理想的判斷路徑。肖像權保護的終局性法益包括尊嚴利益、同一性利益和財產性利益。針對不同法益,肖像可識別性的判斷標準亦應有所區分:在保護尊嚴利益時,應當采取最為寬松的標準,只要肖像權人本人可以識別即可;在保護同一性利益時,應當以一定范圍內的熟人可以確信爭議形象只能是肖像權人為準;而在保護財產性利益時,則應當采用最為嚴格的標準,即在隔離對比的情境中,社會公眾能夠一眼認出爭議形象為肖像權人,由此形成肖像可識別性的多元化判斷標準體系。
關鍵詞:肖像權;人工智能;可識別性;類型化
3.個人信息權益與數據產權的關系釋論
作者:王年(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個人信息權益與數據產權關系闡釋的前提是在承認人格利益專屬個人的基礎上明確個人數據財產利益的歸屬。個人數據財產利益由數據主體與處理者共同生成,并分別形成縱向和橫向共生關系。基于個人數據財產利益的“共生機理”,數據主體與數據處理者之間的關系應從“對立競爭”轉向“雙向依賴”,權益位階應從“絕對優先”轉向“同步生成”,調整模式應從“排他賦權”轉向“治理規范”。由此,個人信息權益與數據產權是將個人數據的不同利用權能分別賦予數據主體與處理者形成的兩項平行權利。數據主體可通過個人信息權益實現個人數據財產利益的管理,數據處理者則因合法處理行為享有包括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等在內的數據產權。針對個人信息權益與數據產權的沖突,一方面應通過限縮同意撤回權的適用條件、細化刪除規則并引入匿名化替代機制,協調數據未轉移時的沖突;另一方面可依據轉移目的合法性約束轉移權行使,并以處理方式實質性變化或特別約定作為目的變更認定標準,協調數據轉移時的沖突。
關鍵詞:個人信息權益;數據產權;數據共生;治理財產
【主題研討二:企業破產法修訂立法研究】
4.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原理與規則優化
——兼評《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第123條和第126條
作者:徐陽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重整程序的本質是談判,成果是重整計劃。重整談判不同于傳統私法中的意思自治,主要表現在重整計劃的表決無需一致決,異議者同樣受重整計劃的約束。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實則是對重整計劃進行司法審查,旨在保護異議者和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我國企業破產法關于重整計劃正常批準的條件規定不明確,強制批準的條件不合理,問題癥結在于沒有理順正常批準與強制批準的邏輯關系。強制批準需要滿足正常批準中除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以外的所有條件,最佳利益原則不是強制批準的專屬條件,應當移入正常批準的條件序列,而且應適用于所有表決組,而非局限于債權人組;絕對優先原則、公平對待原則應當是專屬于強制批準的條件。強制批準還應當滿足至少有一組利益受損害的債權人組(不包括劣后債權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條件。
關鍵詞:重整計劃;正常批準;強制批準;最佳利益原則;絕對優先原則
5.論破產程序中債務人對外擔保行為的撤銷
作者:范佳慧(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無論債務人對外提供的是人的擔保還是物的擔保,當不具有合理對價時,都具有財產減損效果。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享有追償權,雖然追償權能被視為對價,但此對價明顯不合理,故債務人對外擔保可能構成詐害行為。當債務人在破產臨界期內對外提供擔保時,推定債務人當時已經資力不足,且主觀上具有損害債權人的惡意。在客觀等值原則下,考慮到債務人在行為時所能獲得的直接利益與間接利益,若債務人能獲得合理對價,則擔保行為不可撤銷。如果是公司集團成員間互相擔保,當主債務人與債務人具有相同利益時,應當認定擔保具有合理對價。債務人對外擔保的破產撤銷,應當以相對人的主觀惡意為要件,并以調查知情原則判斷相對人的善惡意,以此兼顧交易安全與破產效率。
關鍵詞:破產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對外擔保;合理對價;公司擔保
6.破產劣后債權的類型化區分與立法完善
作者:韓玥(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并未規定破產劣后債權,司法實踐中主要由司法政策文件提供原則性指引,導致對某些特殊債權的清償順位認定標準不一。《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第162條對劣后債權種類采取了列舉式規定,但其內在法理邏輯有待厘清。“法定”劣后債權體現對非破產法規范的尊重,利息債權的劣后處理是破產止息規則的合理延伸,次級債券持有人的債權依其法定含義劣后清償;關聯關系債權的劣后以衡平居次原則為法理基礎,其適用范圍應延伸至家庭成員債權,且應在“衡平居次”基礎上通過個案審查確保實質公平;基于破產法的社會本位屬性,懲罰性債權亦應納于劣后債權范疇,并明確私法與公法懲罰性債權的受償順位,對兼具補償與懲罰性質的債權區分處理。
關鍵詞:劣后債權;關聯關系;懲罰性債權;衡平居次
【專論】
7.法律史如何生產法理論
作者:肖偉(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獨立的法律史學,既不能僅作為歷史解釋而淪為法釋義學的附庸,也不應僅著眼于一般史學的因果描述而喪失規范性,更不能陷入歷史哲學的空想。避免滑入這些窠臼的出路,是以法制度史的方法為切入點,并通過一般史學的方法進入制度規范的歷史語境之中,分析其中的因果關系,再結合思辨和想象,進而生產一般法理論。從法律史到法理論的飛躍,這一過程會面臨來自自然主義的批判,即經驗事實與價值規范之間的認識論鴻溝。并且,法律史生產的法理論的規范性是有限不自足的。但是,法律史學仍可以從具體或抽象的法律問題出發,通過一般史學和哲學思辨的加持,來提煉、推導中觀乃至宏觀的一般法學說或理論。借助比較法律史的視野和法律史與法理論之間的交流對話,普遍法律史的空想和法制度史的“現代主義”有望被克服,法律史的法理論生產由此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檢視、修正和批判。
關鍵詞:法律史學;一般法理論;法制度史;羅馬法律史;耶林
8.比例原則的刑法學再造
作者:姜濤(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內容提要:刑法理論直接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存在解釋力、實踐性不足等問題,會導致“一刀切”的偏誤,需要結合刑法的特性對比例原則予以再造。與解釋問題的理論不同,解決問題的理論以法律規范為主軸,以法律實踐為導向,更加具有法解釋學屬性。我國刑法理論不能照搬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需要對比例原則的三大子原則進行本土化改造,實現比例原則從解釋問題的理論到解決問題的理論之基本轉變,并在其內部建立起多層次、有標準、與憲法具有關聯的過濾機制。其中,適當性原則重視目的正當性判斷,需要借助法益理論來證成。必要性原則主張犯罪的類型化與審查標準個別化對應,強調在區分輕罪、中間型犯罪與重罪的基礎上針對不同犯罪化立法分別采取寬松標準、嚴格標準與最嚴格審查標準。相當性原則需要把基本權利作為實質價值論證的理由,并在法益衡量中納入人性尊嚴的終極標準。
關鍵詞:比例原則;基本權利;審查密度理論;法益保護原則;最嚴格審查標準
9.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的判定
作者:高秦偉(中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在理論與實踐上向來趨同于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演進,對此需要反思。原告資格判定以個體權利保護為主要取向,系法院于權力分工下對自身角色合理定位的結果。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銜接并不意味著兩者相關內容毫無二致,否則有損兩者固有的功效。簡單套用原告資格以判定申請人資格,可能導致合法權益要件認定過窄、利害關系把握不足且對于私益、公益的保護均無法達到足夠的水平。未來,應結合行政復議作為內部監督機制所具備的特性,基于法律關系靈活解釋利害關系;既解決個案爭議,又通過澄清法律來拘束行政行為,切實提升行政復議的監督功能。
關鍵詞: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原告資格;利害關系;保護規范理論;法律關系理論
10.自動化行政中程序性權利的保護范式
作者:劉啟川(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當前,自動化行政中相對人程序性權利應當采取何種保護范式,亟待理論解釋和重構。現有學說主要有“嵌入式保護論”“無差別保護論”“階段性保護論”。“嵌入式保護論”存在行政正當程序弱化、新型權利虛化的問題,其原因在于技術治理手段對程序性權利的侵蝕以及程序性權利的技術依賴。“無差別保護論”的初衷在于對程序性權利的實質堅守和程序一致性的形式遵循,但存在明顯的技術適配困境和法律規范不適應性問題。“階段性保護論”試圖通過局部優化實現權利保護,但面臨著程序性權利碎片化和技術邏輯取代法治邏輯的問題。鑒于此,有必要選擇和確立兼具“三維立體”和“三階遞進”的“全過程保護論”。相較于現有學說,“全過程保護論”有其獨特價值和比較優勢。未來可以從健全立法傾斜性保護機制、重構側重于程序性權利保護的執法制度和強化行政訴訟救濟力度等維度,實現程序性權利的體系化保護。
關鍵詞:自動化行政;程序性權利;權利保護;程序法治
【視點】
11.公司法上“多元合意”之競爭
——論股東合同、決議與公司章程的差異性
作者:蔣大興(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公司治理是諸多合意競爭的結果,股東合同、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作為公司內部股東合意的不同表現形式,三者在合意目的、合意參與主體、合意方式、合意內容、合意效力上均有明顯差異,各自在不同的范圍內發生作用,僅在滿足特定條件時,才能產生相互替換或者轉換的效果。首先,股東合同中存在“目的對立的合同”和“目的一致的合同”兩種情況,而公司決議與公司章程所體現的合意,均系“目的一致或者擬制一致的合意”。其次,股東合同的合意主體完全由擬簽約的主體自由選擇;但公司決議和公司章程的合意主體則具有法定性。再次,股東合同之合意方式最為自由,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合意方式之規定,而公司決議所彰顯的合意方式表現為一系列固化的“集體行為”與“書面形式”,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均為要式行為,具有“絕對書面性”的特點。又次,在合意內容上,股東合同則貫徹更多的私法自治,內容相對自由。然公司決議/公司章程則在內容上,應遵守法律法規的在先約束,僅可嵌入“有限的自由事項”。最后,在合意之效力上,股東合同、公司決議與公司章程不一致時,應采取區分主義邏輯識別不同文件的優先效力。違反強制性規定或者善良風俗的股東合意一律無效,不產生相互替代和轉換的效果。在特定情形下,按照時間優先、決議優先、章程優先的方式處理相關沖突。
關鍵詞:公司;股東;合意;合同;決議;章程;效力
12.重塑合同詐騙罪:從保護法益到基本構造
作者:汪雪城(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合同詐騙罪是純粹經濟犯罪,財產權并非其保護法益。合同詐騙的不法本質在于,行為人預期嚴重不履行合同義務,卻誘騙被害人履行合同義務,從而對以合同為載體的交易信用產生破壞,降低一國市場中合同履約環境的總體評價水平及相應的履約保證功能。故而合同詐騙罪的保護法益是交易合同信用。以此為基礎,應將不法評價落點從“財產”轉向“合同義務”,并以“預期嚴重不履行”為核心,將合同詐騙罪的基本構造重述為: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或隱瞞自己預期嚴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對方當事人(對行為人嚴重不履行合同義務)產生認識錯誤→對方當事人基于認識錯誤履行合同義務→行為人拒不履行對應合同義務。通過重塑合同詐騙罪,其與詐騙罪之間并非法條競合而是想象競合關系,合同欺詐是否成立合同詐騙可根據“新基本構造說”認定,從而解決罪量倒掛和刑民界限難題。
關鍵詞:合同詐騙罪;秩序性法益觀;交易合同信用;合同欺騙行為;刑民區分
13.跨國犯罪刑事管轄權的沖突:成因、協調方法與我國對策
作者:朱丹(復旦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因刑事管轄權兼具國際法與刑事法、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多重屬性,跨國犯罪刑事管轄權沖突的成因與協調方法均體現出顯著特殊性。除國際懲治性公約的推動作用外,“域外管轄屬地化”的擴張與刑事“合法性原則”的缺位,更直接促進了國家間刑事管轄權積極沖突的形成。無論是刑事訴訟法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國際公法的“禮讓原則”、還是國際刑法的“管轄權分級”、國際私法的“外國法適用”,乃至晚近實踐中的“跨國協同解決”等方法,均不能充分應對此類沖突。在我國跨國犯罪活動持續增多的背景下,需綜合考量并合理運用相關協調方法,通過修訂《刑事訴訟法》等制度安排,為我國在與他國的刑事管轄權沖突協調中做好“競爭”與“合作”的雙重準備,進而堅定維護并妥當行使我國的刑事管轄權。
關鍵詞:刑事管轄權沖突;域外管轄屬地化;涉外刑事訴訟;跨國一事不再理原則;跨國協同解決
《法學家》的前身,是創辦于1986年的《學員之家》(法律版),出版5期后更名為《法律學習與研究》雜志,它曾經擁有數以十萬計的讀者,具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和自身的鮮明特色。1992年起該刊改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中國人民大學主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編輯;經國家新聞出版部門批準,自1993年第1期起改名為《法學家》。它是一個依托于中國人民大學的法學家群體,面向國內外法學界,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綜合性的法學刊物。《法學家》是全國法學類中文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和中國期刊方陣雙效期刊;中國學術期刊綜合評價數據庫、中國人文社會科學引文數據庫、中國學術期刊(光盤版)、“北大法寶”法學期刊數據庫全文收錄期刊。
責任編輯 | 吳曉婧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王曉慧
本文聲 明 | 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如遇侵權,我們會及時刪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寶)和北京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或對相關法規/案件/事件等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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