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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曠日持久的金融糾紛雖未最終審結,但最高法的再審裁定為其定了調。員工個人刑事犯罪不是銀行的免責“擋箭牌”。銀行作為資金“守門人”的法定責任不可推卸,以刑事程序規避民事責任的操作當休矣。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大連銀行“1.8億理財只剩44萬”案由此再度引發關注。金融監管總局2026年監管工作會議強調“有力有序有效推進中小金融機構風險化解”、“嚴密防范化解相關領域風險”、“扎實履行統籌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
此案中,涉案的大連銀行自身內控失守,卻試圖以“先刑后民”為由阻斷消費者維權路徑。
最高法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進行實體審理。這一裁定聚焦核心爭議,明確了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的法律邊界,為儲戶維權劃定了清晰路徑,與監管部門要求“壓實機構主體責任”高度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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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年虛假對賬無人知曉
這樁案件的起因要回溯到2013年底,北京某公證處在大連銀行北京分行開立對公賬戶用于存放公證業務收費款項。此后三年內,該公證處陸續將3.6億元資金分批打入賬戶。大連銀行北京分行的客戶經理李某每季度定期上門遞送加蓋“公章”的對賬單。對賬單始終顯示賬戶狀態“正常”,余額穩步增長。
公證處不會想到,賬戶開立僅僅幾天,時任大連銀行北京分行業務負責人的羅某某便用偽造的材料開始侵吞其資產。2014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間,羅某某多次故技重施,把公證處資金共計1.8億元轉移到其母及多家關聯企業賬戶。
為防止敗露,羅、李二人竄通向公證處提供偽造的對賬單和利息回單,32張存款利息回單、19張對賬單上的銀行印文無一為真,卻成功蒙騙了五年。
2018年6月,認為資金安然無恙的公證處拿著虛假對賬單與大連銀行簽訂了理財協議。直到產品到期后遭遇不能兌付的問題,公證處才發覺賬戶實際余額僅剩44萬余元,巨額資金不翼而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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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不能成為擋箭牌
如夢方醒的公證處要求賠償,大連銀行未正視問題,反而和客戶玩起了躲避責任的游戲。一方面聲稱理財文件的印章是偽造的,卻未能提供比對樣本;另一方面以“先刑后民”為由進行抗辯,認為這是一場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刑事程序沒有了結之前不應該進行民事審理。之后大連銀行更拋出了“羅某某已精神失常失蹤”“客戶經理李某已離職”等理由,試圖規避內部管理責任。
對于這一案件,北京金融法院一審與北京市高院二審均采納了大連銀行抗辯意見,認為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屬“同一事實”,裁定駁回公證處起訴,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但這一判決的邏輯明顯存在缺陷。即員工個人犯罪責任與銀行法定安全保障義務如果混為一談,儲戶維權就將陷入僵局。此類抗辯若成立,今后金融機構只需以“涉及犯罪”為由便可輕松脫責,維護消費者正當權益將無從談起。
最高法的糾偏極為關鍵。法院指出,本案民事爭議聚焦于公證處與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履行及違約情況,刑事犯罪則指向嫌疑人冒用身份、偽造單據、劃轉資金的個人行為。二者主體不同、法律事實不同,不屬于“同一事實”。最高法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進行實體審理。這一裁定聚焦核心爭議,明確了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的法律邊界,為所有儲戶維權劃定了清晰路徑,與監管部門要求“壓實機構主體責任”高度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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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銀行內控漏洞明顯
巨額資金挪用持續數年的事實,暴露了大連銀行內控系統的漏洞。在銀行未對網銀設備領取、賬戶信息變更等操作進行核實的情況下,羅某某能夠憑借假材料一次次冒領網銀;客戶經理敢于長期上門為客戶遞送虛假對賬單,說明對賬機制流于形式,并無官方渠道與客戶交叉驗證信息。
這一“離譜”的案件背后,事實上是大連銀行長期薄弱的合規管控。2023年其因為“超監管限定比例發放貸款、違規為房地產項目融資、虛假整改”等問題吃下550萬元大罰單;2025年該行重慶分行又因“貸前調查不到位、信貸資金被挪用、票據貿易背景審查不嚴”等八項違法違規行為被罰260萬元。大大小小的監管罰單,足以說明大連銀行在風險管控層面存在系統性問題,央行要求的“筑牢風險底線”并未得到其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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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
2025年前三季度,大連銀行實現營業收入32.66億元,同比下降17.66%;凈利潤4.81億元,同比下滑4.81%。對比近年來大連銀行財報上的幾項關鍵數據,就會發現其風險抵補能力愈發薄弱。其中不良貸款率從2024年末的2.88%升至2025年6月末的2.92%,撥備覆蓋率則降至134.08%,僅略高于監管要求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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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大連銀行2025年半年報
事實證明,漠視自身“風險防控首位責任”,重規模、輕風控并不能救業績于水火,而是會擊碎公眾對于金融安全的樸素期待,失去“誠信”這一金融機構安身立命的核心資產,進而損害自身公信力。
這場曠日持久的金融糾紛雖未最終審結,但最高法的再審裁定為其定了調,即銀行是否盡到資金安全保障義務、是否存在內控失職,需通過民事審理獨立判定。員工個人刑事犯罪不是銀行的免責“擋箭牌”。銀行作為資金“守門人”的法定責任不可推卸,以刑事程序規避民事責任的操作當休矣。
作者 | 怡婷
編輯 | 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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