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飲酒不開車,開車不飲酒”是鐵律
營運車輛駕駛人更應恪守底線
但下面這名營運車駕駛人
卻偏偏心存僥幸、觸碰“高壓線”
罰款、吊銷駕照、拘留、自砸“飯碗”
這是他酒后駕駛營運車輛
付出的沉重代價
1月20日22時許,百色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一大隊在右江區龍翔路與前程路交叉路口開展執勤,對一輛小型汽車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駕駛人神色慌張、舉止異常。民警隨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其體內酒精含量為 60mg/100ml,達到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標準。經進一步核查,該車登記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屬營運車輛,駕駛人的行為已構成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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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駕駛人陸某供述,當晚19時許,其在四塘鎮鄰居家中用餐,期間飲用了2杯自釀米酒。用餐結束后,陸某自感意識清醒,便心存僥幸地駕車返回城區,不料在返程途中被執勤交警當場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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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陸某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拘留15日、罰款5000元,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考取的處罰。
什么是運營車輛?
營運車輛,就是指從事以贏利為目的的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即通過與經營活動有關的運輸產生而獲得經濟利益的車輛。
出租車、滴滴網約車、公交車、承包人員或貨物運輸的各類客車、貨車等都屬于營運機動車。
酒后駕駛運營車輛的違法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責任編輯:廖旭峰 鐘春
值班編輯:黃崇焊
內容來源:百色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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