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根本沒碰到他的車,怎么還要負責任?”
日常生活中,不少駕駛人認為“開車上路,只要沒碰到就不需要賠償”。殊不知,這類“無接觸交通事故”,駕駛人不僅可能要承擔相應責任,還容易因認知誤區導致處理延誤,甚至引發更大的責任。
隨意停車變道致后車追尾
違法車輛負全責
近日,江西發生一起事故。一輛白色小車行駛至泉南高速寧都樞紐路段時,從快車道突然減速,壓著實線向慢車道變道,隨后車子在慢車道上直接停下。原本在后方慢車道上正常行駛的小車緊急向左打方向減速避讓,沒想到被后車追尾,所幸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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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認定,在這起事故中,白色小車雖未與后方兩車發生直接接觸,但駕駛人王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因此,由白色小車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違規使用遠光燈
致騎行者發生碰撞事故
2024年3月5日,河北張某酒后騎行自行車時,與對向王某駕駛的京牌小轎車會車。當時京牌小轎車違規使用了遠光燈,騎行人張某雖然未與小轎車發生接觸,但他在躲避小車的過程中撞到李某停放在路邊的無號牌三輪汽車。張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其自行車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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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最終判決:
酒后騎行的張某自身需承擔50%的責任;
小車駕駛人王某因違規使用遠光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項“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之規定,承擔40%賠償責任;
無號牌三輪汽車車主李某車輛屬尚未登記的機動車,且停車行為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承擔10%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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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民事審判第六庭三級高級法官袁芳表示,只要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行為,且該行為與人身傷亡、財產損害有因果關系,那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非以是否發生碰撞為判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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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場景容易引發
“無接觸交通事故”
交警提醒,容易發生“無接觸交通事故”的場景通常有以下幾種:
違規變道、加塞,導致后車急剎或避讓撞護欄、翻車;
轉彎、起步未讓行,迫使直行車急剎摔倒;
違停占道,致使非機動車繞行時與對向車碰撞;
違規使用燈光,比如遠光燈致視線受阻撞物,鳴笛驚嚇騎行人摔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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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無接觸交通事故”
如何處理?
發生交通事故后,若一方因“未發生碰撞”便認為自身無責任,進而擅自駛離現場的,有可能被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作為當事人,應保留證據積極處理,具體處理步驟:
?立即停車
盡可能保護現場原狀,固定現場證據。
?同步報警與報保險
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清晰說明“無接觸事故,因避讓、干擾導致損害”,并配合交警勘查、筆錄;
如有人員受傷,要及時撥打120急救;
聯系保險公司,強調“無接觸事故”,避免被誤判為單方事故,按要求提交材料。
?配合調查、理性協商、如實陳述經過
不隱瞞自身違法行為,避免責任加重,如果對責任認定有異議,應在3日內書面申請復核;協商時留存書面記錄,拒絕無依據的“私了”要求。
?依法維權,完善證據鏈
留存事故認定書、醫療、車輛維修票據、誤工證明等,作為索賠依據。協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按過錯與因果關系劃分責任、確定賠償。
“無碰撞”不代表“無責任”
臨近假期
計劃自駕出游或返鄉的駕駛人
應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
時刻注意觀察交通動態
文明禮讓 安全出行
來源:國家應急廣播
編輯:劉賽
審核: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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