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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8年5月,林女士因與前合伙人徐某的股權轉讓糾紛訴至法院。經審理,法院判決徐某向林女士支付股權轉讓款及違約金共計180萬元。判決生效后,徐某遲遲未履行付款義務,林女士于2019年3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后,承辦法官迅速行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凍結了徐某名下六個銀行賬戶,當時賬戶內總余額約30萬元,并查封了其登記于名下的一套位于市區的商業公寓。法院向林女士送達了相關執行裁定書,案件似乎進入了財產處置的“快車道”。
然而,執行過程并非一帆風順。該商業公寓因存在在先的長期租賃合同,承租人不同意搬離,導致拍賣程序一度擱置。時間悄然流逝,林女士因忙于其他事務,加之認為“法院已經管住了房子和錢”,便未再主動聯系法院或關注案件進展。
2020年4月,徐某被凍結的銀行賬戶一年期限屆滿。由于林女士未向法院申請續行凍結,法院亦未依職權采取續凍措施,上述賬戶自動解凍。徐某察覺后,立即通過網銀將賬戶內后續進賬的多筆生意回款共計50余萬元,分批轉至其親屬賬戶,并提取了部分現金。
直到2021年初,法院重啟對商業公寓的拍賣程序并準備進行分配時,經再次查詢才發現徐某的銀行賬戶早已空空如也。林女士得知這一情況后,情緒激動,認為法院未能持續管控被執行人財產,存在工作疏漏,并就此提出異議。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查后,向林女士進行了耐心的法律釋明。法院指出,其最初采取的凍結措施完全符合法律規定,且在法定的凍結期限內有效履行了管控職責。法律明確規定,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申請執行人若需繼續凍結,負有在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的法定義務。因林女士未履行該申請義務,導致凍結效力終止,由此產生的財產轉移風險及債權受償不能的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最終,法院駁回了林女士的異議。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財產是保障債權實現的重要手段。然而,許多申請執行人往往存在一種誤解,認為一旦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財產便將始終處于法院控制之下,直至執行完畢。
事實上,法律對各類財產的查封設定了明確的期限,且續封程序的啟動主要依賴申請執行人的主動作為。鑒于此,筆者就執行過程中關于財產的查封期限以及續封相關法律問題歸納總結如下,以供讀者參考。
一、財產查封的基本范圍與法律特點
執行程序中的查封措施,旨在防止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確保生效裁判得以落實。法院可依法對被執行人多種類型的財產采取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銀行存款及網絡支付賬戶資金:包括被申請人在各類銀行開立的儲蓄、結算賬戶,以及隨著電子支付發展而日益重要的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余額。這類財產流動性強,查控效率高,通常成為執行初期的主要對象。
動產與不動產:車輛、機械設備、存貨等動產,以及住宅、商鋪、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均屬常見查封標的。不動產因價值較高、權屬相對公開,常成為實現大額債權的重要保障,但其處置往往涉及評估、拍賣、騰退等復雜環節,耗時較長。
收入與其他財產性權益:被執行人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持續性收入,法院可通知用人單位協助扣留、提取。此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養老金融賬戶、具備現金價值的商業保險、理財產品以及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或應收賬款,亦在可執行財產范圍之內。尤其是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可通過履行通知或代位訴訟等方式進行,拓寬了債權實現的途徑。
二、查封期限的法律規定與計算方式
根據民訴法解釋及《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之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具體而言:
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類賬戶的凍結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此處“銀行存款”應作廣義理解,涵蓋各類金融機構存款及網絡支付賬戶內的資金。
動產(如車輛、設備)的查封、扣押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不動產(如房屋、土地)以及其他財產權(如股權、知識產權)的查封、凍結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上述期限自法院正式作出查封、凍結裁定并送達協助執行單位之日起計算。期限屆滿,查封、凍結的效力即告消滅,財產將自動解除控制狀態,被執行人可自由處分。
律師寄語
續封并非法院依職權必須主動進行的程序,其啟動以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為原則,這是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應當積極履行的訴訟義務之一。若因未及時申請導致財產“脫封”,由此產生的財產被轉移、債權無法受償的風險,主要由申請執行人承擔。
申請續封需關注以下要點:
一是準確把握申請時限。法律僅要求申請應在原查封期限“屆滿前”提出,但未規定具體提前量。考慮到法院內部文書流轉、承辦人工作安排等時間成本,實踐中建議申請執行人至少提前十五至三十日向執行法院遞交書面申請。過早申請可能不符合內部流程,過晚則可能因各種客觀原因導致銜接不上,造成財產處于失控狀態的空窗期。
二是規范提交申請材料。續封申請通常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需清晰載明:原執行案件案號、被執行人的基本信息、需要續封財產的具體信息(如賬號、產權證號、標的物名稱等)、原查封期限的屆滿日,以及申請續封的期限(需在法律規定的上限之內)。同時,應附上原查封、凍結裁定的復印件,以便法官快速核對案情。
三是主動跟進與督促辦理。在當前法院“案多人少”的普遍背景下,承辦法官同時處理大量案件,難免出現疏漏。申請執行人在提交續封申請后,不能簡單“一交了之”,而應通過法院12368服務熱線、聯系書記員或承辦法官等方式,適時、禮貌地詢問辦理進度,進行必要提醒,確保續封措施得以及時、準確地重新實施。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在債權實現過程中遇到任何困境與疑惑,建議及時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幫助,制定周密的執行策略,以保障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實現。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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