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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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24年5月19日,王某甲與西安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
2024年6月26日,王某甲在公司與同事發生口角并手持刀具,后公司在2024年6月工資中扣除2000元。
此后半年多時間內,雙方勞動關系持續存續。
2024年12月31日,公司以王某甲在職期間持刀打架對公司日常經營造成惡劣影響為由向王某甲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后王某甲向西安市閻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公司向王某甲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王某甲賠償金60464.7元。公司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否向王某甲支付賠償金?
一審判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需支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享有用工自主權,可以依據經民主程序制定的,經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予以處罰,但后續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處罰。
本案中,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以王某甲在職期間(即2024年6月26日)持刀打架對公司日常經營造成惡劣影響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但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事發后已經作出扣減當月工資2000元的經濟處罰,該處罰可視為對王某甲行為的處理結果。
之后雙方繼續保持勞動合同關系、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現公司再次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具有合理性。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公司支付王某甲賠償金60464.7元。
提起上訴:持刀打架性質惡劣,公司有權解除
我公司基于王某甲在職期間持刀打架等行為對公司日常經營造成惡劣影響,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為由,解除與王某甲的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在事后作出相應經濟處罰,之后繼續保持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隨后再以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不具有合理性的論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審判決:對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不得“一事二罰”
二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享有用工自主權,可以依據經民主程序制定的,經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予以處罰,但不得“一事二罰”。
本案中,公司以王某甲于2024年6月26日持刀打架一事,對其作出在2024年6月工資中扣發2000元的處罰決定。
之后雙方繼續正常履行勞動合同,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再次以2024年6月26日事件對王某甲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本院認為,公司認為王某甲違反規章制度并達到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應及時處理,避免勞動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
解除事由發生后,若公司怠于行使解除權,而選擇程度較低的其他處罰方式,并與王某甲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表明公司對解除事由持諒解寬容態度,讓王某甲產生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合理期待。
同時,若對解除權行使期限不加以限制,放任用人單位在未來任何時候均可行使解除權,會使勞動者工作和生活處于不穩定的被動狀態,不利于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故公司在已對王某甲進行過處罰的情況下,在時隔半年后以同一事由與王某甲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屬于違法解除。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6年01月30日
案號:(2025)陜01民終23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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