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月28日,澳大利亞總理阿爾巴尼斯公開表態,聯邦政府正加速推進達爾文港“國有化”進程,要將這座由中國嵐橋集團租賃運營的港口重新收回,理由是“此舉契合國家整體利益”。此言一出,頓時引發軒然大波。
![]()
澳大利亞總理阿爾巴尼斯 圖源:網絡
達爾文港,這座曾被澳大利亞視為“財政包袱”的港口,為何在中企投入十年、扭虧為盈后,突然成為澳方眼中的“戰略隱患”?這場始于2015年的商業合作,又是緣何會突然演變成如今的激烈爭端?
達爾文港往事:從“燙手山芋”到“戰略樞紐”
達爾文港坐落于澳大利亞北領地首府達爾文市,是澳大利亞北部最大的深水港,也是連接亞洲與大洋洲的關鍵航運樞紐。從地理位置上看,它扼守帝汶海與阿拉弗拉海的咽喉要道,距離東南亞僅數百公里,到中國廣州的航程比澳東海岸港口縮短7-10天,距南海更是僅有2000-3000公里,堪稱“印太航道的十字路口”。
![]()
圖源:網絡
除了航運價值,達爾文港還兼具重要的軍事與經濟戰略意義。港口附近部署著美澳聯合軍事基地,自2012年起,美國海軍陸戰隊便在此輪換部署,該基地還承擔著駐澳美軍70%的燃料與彈藥運輸需求,是美國“印太戰略”在澳大利亞的重要支點。經濟層面,達爾文港是澳大利亞北部礦產、能源、農產品出口的核心通道,也是連接澳大利亞與亞洲市場的“北方門戶”,對北領地乃至整個澳大利亞的經濟發展都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
圖源:網絡
然而,這樣一座戰略要地,在2015年之前卻長期處于半荒廢的狀態。由于長期缺乏投資,達爾文港設施嚴重老化,主航道淤塞、岸吊銹蝕,連萬噸貨輪都難以靠泊;運營上更是連年虧損,每年財政缺口超過1200萬澳元,成為北領地政府難以承受的“燙手山芋”。本土資本無人問津,政府又無力補貼,無奈之下,北領地政府決定面向全球公開招標,出讓港口99年的租賃經營權,試圖通過引入外部資本盤活這一資產。
2015年,達爾文港的全球招標正式啟動,吸引了包括全球64家國際機構參與角逐。在眾多競標者中,中國山東嵐橋集團憑借完善的運營規劃、雄厚的資金實力以及對澳大利亞市場的長期承諾脫穎而出,最終以5.06億澳元(約合3.69億美元)的價格,成功獲得達爾文港99年租賃權。
![]()
圖源:網絡
這場交易完全遵循市場化規則,經過澳大利亞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聯邦政府、北領地政府的多層審批,全程接受獨立審計與第三方監督,澳方監管機構當時還公開評價此次合作“兼顧公共利益與商業可持續性,具有示范意義”。2015年11月16日,雙方完成法律手續,租約正式生效,嵐橋集團也正式成為達爾文港的運營方。
接手后的十年間,嵐橋集團累計投入超10億澳元對港口進行升級改造:疏浚航道、更新設備、拓展航線,硬生生將這座年吞吐量不足500萬噸的“爛攤子”,打造成年吞吐量超3000萬噸、連接全球40多個港口的區域物流樞紐。2025財年,達爾文港首次實現盈利,凈利潤達960萬澳元,徹底扭轉了長達十幾年的虧損局面,還為當地創造了數千個就業崗位,帶動北領地經濟實現快速增長。
![]()
圖源:信德海事網
這本應是一場雙贏的商業合作:澳大利亞盤活了閑置資產,獲得了急需的投資與就業;中企則在印太地區布局了重要的港口節點,拓展了全球業務。然而,隨著地緣政治格局的變化,這場原本純粹的商業交易,逐漸被蒙上了政治色彩,為后續的爭端埋下了伏筆。
突然就成了“國家安全隱患”
面對達爾文港在商業上的成功翻盤,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卻突然“翻臉”,執意要收回租約,其官方給出的理由始終圍繞“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阿爾巴尼斯政府聲稱,達爾文港作為澳大利亞北部的戰略要地,由中企運營可能會“威脅澳大利亞國防安全”,影響美澳軍事合作,因此,收回港口是“維護國家主權與戰略安全的必要舉措”。
但稍加梳理便不難發現,這一論述缺乏事實依據。自2015年以來,澳大利亞政府已對達爾文港項目進行了至少三次國家安全審查,最近一次在2023年,由澳大利亞情報機構牽頭完成,最終結論明確:該項目不存在任何國家安全風險,運營全程合法合規。更具諷刺意味的是,嵐橋集團運營的始終是港口的民用物流部分,與美澳軍事基地完全隔離,從未介入任何軍事相關活動。
![]()
圖源:網絡
那澳方突然要收回達爾文港背后的真實動因又是什么呢?
首先,最重要的一點,是美國給的壓力。美國作為澳大利亞的核心盟友,長期向澳方施壓,要求限制中企在印太地區的港口布局。2025年,美國駐澳大使曾進行11次閉門會談,其中7次涉及達爾文港的定位問題,明確要求澳方收回港口控制權,以配合美國的“印太戰略”。
其次,收回達爾文港被一些澳大利亞政客當作“愛國行為”的政治籌碼。2025年澳大利亞大選期間,執政黨與反對黨為拉攏選票,爭相將“收回達爾文港”作為政治口號,將商業問題政治化,以此塑造“維護國家利益”的形象。
當然,也不排除澳方某些人眼紅港口賺錢了,想要以“殺雞取卵”的方式搶回來,試圖通過收回港口,獨享其發展紅利,強行奪取經營成果,抹殺中方的投入與貢獻。
不過,盡管澳方態度強硬,但收回達爾文港的計劃面臨諸多現實困境,并不是輕易就能實現的。目前看來,澳大利亞政府想要推進此事,無外乎通過以下幾種方式,每種方式都面臨著巨大的障礙。
![]()
圖源:網絡
第一種,啟動強制收購程序。依據澳大利亞《外國收購與并購法案》,聯邦政府有權以“國家利益”為由,強制收購外國投資者持有的澳大利亞關鍵資產。但這一路徑面臨兩大難題:一是法律程序復雜,需經過議會審批、公眾咨詢等多個環節,耗時較長;二是補償金額巨大,據估算,若強制收回,澳方需向嵐橋集團支付約18億澳元的補償金,涵蓋租金、投資成本、預期收益等,這對于財政赤字高企的澳大利亞政府而言,無疑是沉重負擔。
第二種,通過修改法律或行政命令。澳方可能通過修改外資審查相關法律,或發布行政命令,直接終止租約、收回港口經營權。但此舉將嚴重違反契約精神,引發國際社會對澳大利亞投資環境的質疑,同時嵐橋集團可依據中澳雙邊投資協定,提起國際仲裁,澳方面臨敗訴與巨額賠償的風險。
第三種,以商業談判方式“回購”。澳方曾試圖尋找私人買家,以商業方式從嵐橋集團手中回購港口經營權,但嵐橋集團明確表示,項目剛實現盈利,不會輕易出售,尤其是在沒有合理補償的前提下。澳方的“回購”提議,本質上是試圖以遠低于實際價值的價格“強買”,自然遭到拒絕。
達爾文港航向何方
雖然中方在整件事上合法合理,但這一切畢竟是發生在澳大利亞的地盤上。如果對方政府一心想要“耍流氓”,那他們慣常所標榜的契約精神也不過是一張無足輕重的空頭支票罷了。當然,綜合目前的國際環境來看,達爾文港爭端的最終結果,大概率不會出現“一方全勝、一方全敗”的極端情況,而更有可能會是雙方在博弈中達成某種程度上的妥協。
對中方來說,我們希望看到的一種結果是,澳方在權衡后做出實質性退讓,僅對原有合約進行小范圍、有限調整,之后繼續由嵐橋集團運營。具體來說,澳方不堅持必須收回港口,而是通過修改外資審查規則、加強監管等方式,限制嵐橋集團的運營權限,例如禁止參與部分敏感業務、要求增加澳大利亞本土管理層等。中方則在保障核心權益的前提下,接受有限調整,避免爭端升級。這種情形下,澳方政客算是兌現了選舉時的承諾,中方也維護了自身核心利益,算是雙方都可以接受的一種結果。
另一種可能則是,澳方政府給予合理的商業補償,中方和平退出。這相對來說也還算是符合雙方利益的結果。澳方放棄強制收回,通過商業談判與嵐橋集團達成協議,以合理的價格回購港口經營權,同時支付足額補償金。中方則在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和平退出,維護中澳關系的穩定。這種情景下,雙方都能避免法律糾紛與經濟損失,澳方也能保住“國家安全”的面子,中方則能維護自身的商業利益。
![]()
圖源:網絡
最不想看到的結果,恐怕就是澳方一意孤行堅持強制收回。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嵐橋集團勢必會捍衛自己的權益提起國際仲裁,依據中澳雙邊投資協定與澳大利亞國內法律維權。在白紙黑字的合約面前,國際仲裁機構大概率會裁定澳方違約,要求其支付巨額補償金。澳方面臨敗訴與賠償的壓力,可能會拖延執行,導致爭端長期僵持。這種情景下,雙方都將付出巨大代價:澳方聲譽受損、財政承壓;中方企業則面臨時間成本與運營中斷的風險,中澳關系也會因此進一步惡化——是最壞的雙輸結果。
達爾文港爭端的本質,是地緣政治與商業利益的沖突,也是單邊主義與多邊主義的較量。對于澳大利亞而言,強行收回港口不僅違背契約精神,更會損害自身的經濟利益與國際聲譽,最終得不償失;對于中國而言,堅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同時堅持通過對話協商解決爭端,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利益,推動中澳關系重回正軌。
從全球視角來看,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各國利益深度交融,“零和博弈”早已行不通。達爾文港的十年發展已經證明,中澳合作能夠實現互利共贏:澳大利亞獲得投資與發展,中國拓展市場與布局,雙方都能從中受益。只有摒棄政治偏見,尊重商業契約,堅持合作共贏,才能讓達爾文港重新回歸其作為航運樞紐的本質,繼續為中澳兩國乃至印太地區的發展貢獻力量。
![]()
圖源:網絡
這場跨越十年的港口博弈,最終的贏家絕不會是“單邊主義”與“政治操弄”,而是尊重規則、堅持合作的雙方。放下分歧、重回談判桌,才是解決達爾文港爭端的唯一正確路徑,也是兩國關系未來發展的必然選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