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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賠償爭議,核心聚焦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界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后果。《勞動合同法》明確了合同終止、續簽及賠償的相關規則,規范勞資雙方權利義務。對于此種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郭海娟律師根據法律條文規定以及裁判規則,整理了未續簽勞動合同的賠償認定與法律適用要點,供大家參考。
補償金與賠償金適用情形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用人單位需區分終止情形,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或承擔賠償金責任,二者適用條件嚴格區分。
1、經濟補償金的適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合同到期終止的,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照該法第四十七條。
2、賠償金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需支付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未續簽但勞動者繼續用工,用人單位逾期未終止且無合法理由單方解除的,可能構成違法終止。
衍生后果及維權路徑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可能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引發雙倍工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衍生爭議,勞資雙方需明確權利救濟方式。
1、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與責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合同到期后勞動者繼續用工,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續簽書面合同的,需支付二倍工資;超過一年未續簽的,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的異議期規則,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享有一個月異議期,若在異議期內通知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違法情形,無需支付賠償金,符合條件的僅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資雙方維權路徑,勞動者可留存用工證據,通過勞動仲裁主張賠償;用人單位應及時處理合同續簽事宜,避免逾期未簽或違法終止引發的法律風險,規范用工流程。
結語:
綜上,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賠償需結合終止情形、用工狀態綜合判斷,用人單位應依法履行續簽及賠償義務。郭海娟律師提醒,勞資雙方均應恪守法律規定,防范用工及維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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