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彭吉岳
當得知家人被留置的消息時,絕大多數人都會瞬間陷入焦慮與恐慌——有人急忙四處托人“找關系”,有人想著趕緊處理家里的財產,還有人試圖聯系證人“統一口徑”。這些看似救急的舉動,往往適得其反。面對陌生的法律程序、未知的案件情況,家屬須拒絕“胡來”,規避風險、合法捍衛自己的權益。
一、核心原則:堅守合法底線,配合調查進程
留置是調查措施,不是最終判決,核心任務是查清案件事實,而非直接定論罪責。留置措施的實施有嚴格法定程序,根據《監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常規留置期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3個月,家屬無需過分擔心監委無限期留置。超出6個月時間的留置還是少見的,不用提前為此焦慮。
由于在此期間,律師無法閱卷、會見,案情尚不明朗,家屬的首要責任是做一些準備工作:如核對《留置通知書》的發文機關、留置日期、執行地點等關鍵信息,避免遭遇詐騙;整理被留置人的常用藥品清單,向辦案機關申請轉交,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把這些基礎性、必要性工作做到位,先保障案件進程平穩進行,少走彎路。
二、紅線不可碰:這5類高危行為堅決不能做
當事人被留置期間,家屬的每一個舉動都可能影響案件。筆者結合自己多年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經驗,總結了以下5類高危行為,家屬須堅決規避,否則極易引發二次風險。
1.不可擅自處置涉案及關聯財產
很多家屬會擔心財產被查封、凍結,導致后續“無錢可用”,急于轉移、變賣家人名下或家庭共有的財產,這種做法完全不可取。
需要明確的是,禁止擅自處置財產,并非剝奪家庭正常生活的權利——用于保障家庭成員基本生存的日常開銷,比如柴米油鹽等生活物資采購、子女學費繳納、老人贍養費用、家庭成員必要的醫療開支等,均可以正常支出,無需過度擔憂。
無論是房產、車輛、存款、股權,還是貴重物品、理財產品等,只要可能與案件相關,都不得擅自轉移、隱匿、變賣、毀損;同時,不要擅自注銷、變更銀行賬戶、證券賬戶等金融資產信息,也不可修改理財產品的登記信息。
擅自處置財產的行為,很可能被認定為妨害調查。情節較輕的,會被監察機關責令糾正、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妨害公務罪等罪名。這種行為還可能直接影響后續涉案財產的認定與處置,導致原本不屬于涉案范圍的合法財產被錯誤認定,最終損害家庭的合法財產權益。
2.不毀滅、偽造、轉移相關證據
證據是案件調查的核心,任何對證據的不當處理,都會引發嚴重的法律后果。
家屬不要主動銷毀任何可能與案件相關的材料,包括書信、文件、合同、票據、發票等紙質材料,以及聊天記錄、電子郵件、轉賬記錄、錄音錄像等電子數據;更不能憑空偽造虛假證據,或者指使他人偽造證據、作偽證。
毀滅、偽造證據是嚴重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一旦查實,將被追究最高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同時,這種行為也可能對當事人不利——原本存在從輕、減輕處罰的機會,也可能因證據被破壞而喪失。
3.不教唆、串供或妨礙證人作證
部分家屬會抱有統一口徑就能減輕處罰的心理,試圖與被留置家人傳遞信息、教唆證人改證言,這種行為完全是“火上澆油”。
串供、妨害證人作證的行為,會直接干擾監察機關的調查進程,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查清。家屬不僅會因此承擔妨害公務、偽證罪等相關刑事責任,還會再次觸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讓被留置的家人徹底失去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對案件結果產生致命的負面影響。因此,不能通過任何渠道與被留置人約定“說辭”、統一口徑;不要輕易主動聯系案件的相關證人、知情人,不能教唆他們隱瞞事實、改變證言,更是嚴禁威脅、恐嚇證人,或者以利誘、脅迫等方式阻礙證人配合監察機關調查。
4.不盲目信奉“關系”,拒絕非法運作
家人被留置后,家屬的焦慮情緒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很多人會輕信“能打通關節、擺平案件”的謊言,最終落得人財兩空的下場。
千萬不要輕信他人聲稱“有關系、能撈人”;不要向任何聲稱能“運作案件”的人支付高額“疏通費”“運作費”“打點費”;更不能通過請客送禮、托人說情等非法途徑干預調查工作。現實中,這類“關系運作”幾乎都是詐騙陷阱,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家屬的焦慮心理實施詐騙,不少家屬因此遭受巨額財產損失。同時,通過非法途徑干預調查的行為,本身就違反了法律法規,會加劇案件的處理難度,讓被留置家人的處境更加不利,完全是得不償失。如此操作,只會“引火上身”,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5.不輕易接受辦案人員口頭承諾,堅持書面確認
如與辦案人員聯系,家屬要保持清醒,對于重要事項,必須堅持書面確認,避免因口頭承諾引發后續爭議。
如果辦案機關提出退繳款項、配合查封財產、提供相關材料等重要要求,不要僅憑口頭承諾就輕易執行;若需要配合相關工作,務必要求辦案機關出具書面通知、決定書、扣押清單等正式法律文書,核對文書上的公章、辦案人員身份信息是否齊全、合法。
口頭承諾缺乏法律效力,一旦后續出現認定爭議,家屬將難以舉證維權。沒有書面依據的配合行為,還可能因信息傳遞偏差導致自身權益受損,甚至被誤解為“主動配合妨害調查”,引發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三、理性應對:6項關鍵舉措,依法維護權益
規避風險的同時,家屬更要通過合法、理性的方式維護被留置家人的合法權益。
1.不盲目退繳款項,先厘清性質再處理
當收到監察機關要求退繳款項的通知時,很多家屬會急于湊錢繳納,想要爭取寬大處理,但此時盲目退款可能無法得到想要的結果。
收到退繳要求后,不要急于轉賬或繳納款項,可以先向有豐富職務犯罪辯護經驗的律師咨詢,弄明白三個問題:
一是退繳款項的性質,是被認定的違法所得、違紀所得,還是合法財產被誤認?辯護人曾經辦過一個省壟斷性國企老總的案件,退賠時就出現了家屬繳納的違紀資金被計入了違法資金的問題;
二是金額的依據,退繳金額是如何計算、認定的。退繳工作一般安排在案件調查的收尾階段。盡管基于案件保密要求,相關人員無法透漏案情細節,但家屬仍需厘清涉案款項的性質—是違紀所得還是違法所得,這一界定直接關系到后續量刑的輕重;
三是要憑辦案機關出具的書面文書依法合規退繳,并妥善保留好繳納憑證。
2.不失實作證,堅持實事求是
如果家屬自身作為證人被要求配合調查,一定要堅守客觀真實的底線,不要因恐懼、壓力而做出錯誤選擇。
接受調查詢問時,要如實陳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實,不夸大、不隱瞞、不編造;如果遇到辦案人員存在誘導、脅迫作證等違法行為,要保持冷靜,回家后用紙筆記錄下發生的細節(如辦案人員姓名、長相、如何被誘導、脅迫、談話是否監控錄像、具體時間等),保留好相關線索。
家屬作證的常見情形,主要是就向被調查人交付資金或代收資金的具體金額進行陳述,以體現賄賂資金的來源或去向;或是對某件事情涉及賄賂表示家人知曉或應當知道,以佐證賄賂事實的存在或共同參與了犯罪。類似情況不一一列舉。總之,家屬證言往往直接指向賄賂犯罪的資金鏈路與主觀明知要件,是司法機關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證據之一。
因此,家屬作證非常關鍵。失實作證不僅會讓家屬自身承擔偽證罪的法律責任,還會扭曲案件事實,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最終對被留置家人的案件結果產生不利影響。
3.做好證據保全工作
筆者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發現,部分足以影響案件定性的關鍵證據,往往在律師介入時已滅失,直接導致當事人的辯護權行使陷入被動。
在辦理一起某國家部委部門主任受賄案時,筆者會見得知,案卷指控的行賄人在所謂行賄期間,與當事人素無深交、往來寥寥,更無具有利益輸送內容的微信聊天記錄。但當筆者著手調取二人微信聊天記錄以佐證該事實時,當事人的家屬告知,當事人的手機返還時內部存儲數據已被全部清空、格式化,關鍵電子數據就此滅失。無獨有偶,筆者承辦的另一起公安系統職務犯罪案件中,同樣出現監察機關返還扣押手機后,核心存儲信息被清除的情形。這種情況,既有可能是人為因素造成的,也可能是在調取手機數據時,由于操作不慎導致了數據被刪除或丟失。
上述情形充分表明,證據保全工作不僅要在察覺到案件相關苗頭時立即開展,更應作為日常規避風險的操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具體可從以下方面落實:
(1)針對與當事人存在密切往來、職務關聯的人員,重點留存雙方通話記錄清單、微信聊天記錄、短信內容等;固定微信好友添加時間、轉賬憑證、郵件往來記錄等能夠印證雙方關系性質、交往頻次的關鍵信息;涉及公務出行、商務接洽的,一并留存行程單、住宿憑證等材料。
(2)對于可能影響案件定性的電子證據,如體現款項合法往來的聊天記錄、證明履職合規性的郵件等,建議做好證據保全公證。
(3)對當事人履職期間的關鍵紙質資料,按時間、事項分類收好,原件妥善封存并留存復印件;對房產、車輛、投資等財產的權屬證明、購置憑證、資金來源單據,單獨建檔保管,明確財產取得時間與職務行為的關聯性,為后續區分合法財產與涉案財產提供依據。
4.及時委托專業律師
在家人被留置的案件中,專業律師的作用至關重要,家屬要注意選對律師并合理期待。律師的核心價值,不僅在于為當事人提供精準的專業法律服務,更在于憑借其豐富的執業經驗,幫助家屬規避訴訟進程中的各類認知誤區與風險陷阱。
作為家屬,在案發后,如果想做到理性應對、依法行事,最大程度地捍衛親人的合法利益。一是優先委托具備職務犯罪辦案經驗的律師。這類律師熟悉留置程序、了解職務犯罪案件的調查重點,能更精準地提供法律幫助;二是請求律師協助保全證據等。有些證據還可能涉及到公證保全。向律師提供真實、完整的案件相關信息,不要隱瞞、編造事實,避免律師因信息偏差影響維權效果。
5.及時、主動了解案件進展
很多家屬會因不知道案件進展而焦慮,其實可以通過合法途徑主動了解相關情況,比如關注是否已移送審查起訴、及時委托律師閱卷,了解案件,及時掌握案件進展,更理性地制定應對方案,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做出錯誤決策。在與辦案機關對接相關事項時,嚴格遵守辦案機關的規定,按照要求提供材料、配合工作,不違規提出超出法律范圍的要求,這樣既能保障自身的知情權,也能避免因不當行為影響案件的正常處理進程。
6.妥善處理家庭日常事務,保障基本生活
家庭的穩定是家人安心配合調查的后盾,也能為后續案件結束后家人回歸家庭、重建生活奠定基礎。因此,家人被留置后,要妥善處理家庭事務,保障基本生活。
一是梳理家庭財產狀況,詳細整理家庭的資產、債務、收支明細,明確哪些是合法財產、哪些可能涉及案件,避免因財產混亂導致后續權益受損;二是保障基本生活需求,預留出足夠的生活費用,妥善安排老人贍養、子女撫養、子女學業等事宜;三是處理重要事務,及時對接被留置家人的工作單位,說明情況并處理好工作交接、勞動關系等問題;同時妥善處理家人的醫療、社保等重要事項,避免因家人被留置導致家庭生活陷入混亂。
四、特殊情況:固定違法線索,依法申訴控告
如果發現辦案人員違法辦案等特殊情況,家屬要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權益,不要采取極端方式。
1.對留置措施存在異議的,依法申訴控告
如果家屬認為監察機關采取的留置措施存在違法情形,如被調查人不在《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調查范圍中的,超過《監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留置期限等情況,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申訴、控告。
務必在律師的專業指導下,向采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或其上一級監察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提交詳細的證據材料,清晰說明異議的理由和依據;堅決不可用越級信訪、“貼牌”舉報、聚眾鬧事、圍堵辦案機關等非法方式表達訴求。
申訴控告是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但必須遵循法定程序。極端方式不僅無法解決問題,還可能滋生新的法律風險,反而不利于維權。
2.發現辦案人員違法辦案的,及時固定線索,也可以控告
如果家屬發現辦案人員存在誘供、逼供、暴力取證、非法處置財產等違法辦案行為,要第一時間記錄相關細節,包括違法辦案的時間、地點、辦案人員的姓名和職務、具體違法言行、在場人員等;盡可能固定相關證據線索。
根據《監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發現調查人員違法辦案,可以向該機關進行申訴,向上級機關申請復查。如果這些救濟路徑無效,還可以請求外部監督。根據《監察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人大和常委會對監委的工作進行監督,在固定相關證據后,可以向人大常委會等相關部門反映情況,提交證據線索,進行控告。
固定線索時要注意自身行為的合法性,不要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證據,否則自身也可能觸犯法律。通過合法途徑反映違法辦案行為,既能維護被留置家人的合法權益,也能推動案件依法公正處理。
家人被留置,無疑是對家庭的巨大考驗,但越是慌亂,越容易出錯。作為家屬,首先要做的是保持冷靜,摒棄僥幸心理,堅守法律底線——任何試圖突破法律的“捷徑”,最終都會變成“彎路”甚至“絕路”。
配合不是盲從,維護權益不是對抗。唯有通過依法溝通對接,在法律框架內秉持不卑不亢的理性態度妥善應對,不輕信口頭承諾,摒棄“失去原則的配合可換取從寬處理”的錯誤認知,方能最大限度維護被留置家人的合法權益,亦能使家庭在此次考驗中站穩陣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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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吉岳,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京都刑事三部首任主管合伙人,最高人民檢察院控申專家咨詢庫特聘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研究員。2024 年,彭吉岳律師被 LegalOne 評為中國商業犯罪辯護領域的 “實力之星”。
彭律師長期專注于職務犯罪、商事犯罪、金融犯罪等領域。辦理過多起涉及省部級、廳局級干部重大案件。如中紀委查辦的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某玩忽職守案、原鐵道部干部楊某受賄案等。彭律師還曾為涉案近千億包商銀行案行長王某、哈佛博士夏某,以及榮獲 2005 年度十大經濟女性稱號的某香港上市公司董事長楊某等知名企業家辯護過。此外,彭律師為 360 公司、騰訊公司、百度公司等企業的高管提供過專業辯護。部分案件獲 CCTV、《財新網》等媒體的廣泛關注。
彭律師曾擔任世界 500 強外企高管十余年,能獨到地以法律思維精準剖析商業爭議焦點。秉持辯護工作前置理念,他辦案親力親為,擅長與辦案人員高效溝通,善于利用庭前關鍵時機,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彭律師著有《辯護的力量》,并參與田文昌領銜編著的《刑事辯護教程》等書籍。多次受邀前往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高校發表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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