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本該避免的悲劇,讓未成年人安全與監護責任的議題再次引發熱議。15歲少女為赴男友之約,深夜翻窗外出時意外墜亡,其父母將男友與小區物業訴至法院索賠30余萬元,而一審法院的駁回判決,更是讓這場悲劇背后的多重爭議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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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2026年2月4日的報道稱,事件的起點,是一款社交軟件促成的相識。15歲的張某通過“探探”與19歲的丁某結識,兩人隨后發展為戀愛關系并同居。案發當晚,為與丁某約會同居,張某選擇從父母家臥室窗戶翻出,試圖進入消防走廊,卻在這一過程中不幸墜樓身亡。公安機關經調查后認定,該事件并非刑事案件,排除他殺可能,系意外墜亡。悲痛之下,張某的父母認為,丁某與小區物業公司均應對女兒的死亡承擔責任,遂向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0余萬元。
在庭審中,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丁某與物業公司是否存在過錯。張某父母訴稱,丁某作為成年人,不僅引誘未成年的張某通過消防走廊翻越至家中,案發當晚更是誘導其翻窗外出,且在張某墜樓后未實施施救;而小區物業公司則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既未設置警示標志,也未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同時門禁人臉識別系統未能攔截丁某進入小區,這些疏忽都是導致悲劇發生的重要原因。
對此,物業公司給出了明確抗辯。其表示,小區房屋及消防連廊的設計、施工均符合法定標準,不存在安全隱患;張某已年滿15周歲且已參加工作,具備相應的認知能力,應當清楚高空攀爬翻窗的危險性,其自身行為是悲劇發生的直接原因;而張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未能及時關注女兒動向、制止危險行為,未盡到監護職責,理應承擔相應責任。丁某方面則未被法院認定存在誘導翻窗及見死不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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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駁回了張某父母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丁某與張某的墜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丁某雖在道德層面存在瑕疵,但無法律意義上的過錯;物業公司已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的義務,房屋及消防連廊符合安全標準,張某父母主張的“未設警示標志”“門禁未攔截”等問題,既無充分證據佐證,也與墜亡事件無直接因果關系,且張某自身對危險的漠視已超出物業公司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范圍。
判決結果公布后,網友們展開了理性熱議。有網友表示:“15歲雖未成年,但已有基本判斷力,翻窗這種危險行為本身就該避免,父母作為監護人,沒能及時發現并制止孩子的行為,確實存在監護失職的問題。”也有網友認為:“丁某作為成年人,與未成年少女戀愛同居,本身就不合適,雖然法律上沒認定過錯,但道德上難辭其咎,應該反思自己的行為。”還有網友聚焦物業責任:“物業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有限的,不能無限擴大,房屋設計符合標準的情況下,很難要求物業為業主的危險行為負責。”另有部分網友提到:“法律和道德不能混為一談,法院的判決是基于法律事實,但這起悲劇也提醒大家,未成年人的社交安全和監護教育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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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悲劇令人痛心,背后折射出的問題值得深思。法院的判決基于法律事實和證據作出,明確了責任邊界,但這并不意味著相關方無需反思。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對危險的認知和防范能力不足,需要監護人給予足夠的關注和引導,同時也需要社會各方共同營造安全的成長環境。成年人在與未成年人交往時,更應恪守道德底線,履行必要的提醒和保護義務。愿這起悲劇能敲響警鐘,讓更多人重視未成年人的安全防護與監護責任,避免類似的遺憾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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