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陽七旬農婦懈成鳳因阻攔征地施工,被冠以“尋釁滋事罪”追訴并羈押507天,2月3日終于拿到30萬余元國家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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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子呂兵的一句話戳中要害:這筆錢,連多年維權的開支都不夠,更別提彌補一家人所受的傷害,而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他們仍會繼續追究。
在不少人眼里,“拿到賠償”似乎就是錯案糾正的終點,可把這起案件的時間線拉滿就會發現,這哪里是翻案的結果,分明是一個普通家庭用八年時間、以自由為代價,換來的一場筋疲力盡的“勝利”。
這場勝利,太沉重,也太憋屈。
一切的源頭,是2014年的一次征地施工沖突。多年后案件突然進入刑事程序,公訴機關指控老人持手術刀傷人,可關鍵物證自始至終杳無音信。
就是在這樣證據鏈斷裂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依舊僅憑證人證言、就診記錄等間接證據,草率認定有罪。
直到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檢察機關才不得不撤回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
從沖突發生到塵埃落定,整整八年。
八年里,一個普通家庭被拖入無盡的不確定中:老人的名譽被釘在“嫌疑人”的標簽上,一家人的生活被徹底打亂,為了申冤,家人不停奔波、四處求助。法律的確給了糾錯的通道,可這條通道,窄到擠身,長到望不到頭。
最無法接受的,是507天的無辜羈押,只換來冷冰冰的30萬賠償,而申冤成本卻比賠償款更高。
按國家賠償標準,人身自由賠償金241088.6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數字上算得明明白白,看似“合法合規”。
可試問,一個老人被無端剝奪的自由,羈押期間可能遭受的身心折磨,一個家庭八年里被攪亂的生活秩序、被消磨的希望,豈是用日均工資能折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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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30多萬元,與其說是賠償,不如說是對她所受傷害的一種輕描淡寫的“安慰”
更離譜的是,公權機關犯的錯,卻要當事人自己承擔糾錯的成本。
律師費、一次次申訴的差旅費、常年奔波的各項開支,這些實打實的付出,全不在國家賠償的法定范圍內,本案中老人家屬的相關訴求,也直接被駁回。
這就形成了一個荒唐的局面:公權機關的錯誤追訴,讓當事人陷入絕境,可糾正這個錯誤的全過程,所有的經濟成本、時間成本、精力成本,都要由受害者獨自扛下。
這起案件并非個例,背后暴露的問題,早已成為法律從業者的共識:在征地、強拆、現場阻工等基層治理沖突中,不少案件被隨意納入刑事程序,動輒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而這些案件最終能被改判無罪的,寥寥無幾。
這類案件往往裹挾著地方治理的功利性訴求,而“尋釁滋事罪”的適用邊界,也早已在司法實踐中被一再突破,淪為基層治理中動輒祭出的“口袋罪名”。
必須明確,“尋釁滋事罪”雖是法定罪名,但其條文中“情節惡劣”“擾亂公共秩序”等模糊的評價性用語,本就賦予了司法人員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在基層治理沖突中,更成了天然的“兜底工具”。
也正因如此,法律界多年來一直強烈呼吁,對這類案件必須嚴格把控證據標準、堅守比例原則,可現實卻是,一般的民事、行政沖突,屢屢被過度刑事化,普通人的合法維權,動輒被貼上“犯罪”的標簽。
從司法程序的邏輯來看,一旦案件走完批捕、起訴流程,且一審作出有罪判決,后續想要推翻,難如登天。不是不能糾錯,而是糾錯的節點越靠后,代價就越慘重。
二審直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本就是司法實踐中的小概率事件;發回后檢察機關又撤回起訴,更是少之又少。
說白了,懈成鳳案能有這樣的結果,已然是錯案糾錯中的“幸運兒”,可這份幸運,卻是用八年光陰和507天羈押換來的。
而這份“幸運”,恰恰印證了普通人申冤的常態:難,太難了。
國家賠償制度的設立,本是為了彌補公權機關違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可在現實中,它只解決了錯案的“基本對價”,卻對當事人的“全部損失”視而不見。
能賠被羈押的日子,賠不了被耽誤的八年人生;能給一筆精神撫慰金,覆蓋不了多年維權的實際開支;能確認公權機關的錯誤,卻無法讓當事人回到案件發生前的正常生活。
所以,家屬說“賠償不夠維權開支”,從來不是一句簡單的抱怨,而是追問糾錯賠償機制中的漏洞問題:公權機關犯的錯,憑什么要當事人來買單?
衡量一個社會的法治水平,從來不是看打擊犯罪有多狠,而是看糾正錯誤有多快、有多實。
如果一個當事人,想要證明自己的清白,需要耗費數年時間、承擔高額成本、付出自由的代價,那么這樣的糾錯機制,本身就存在巨大的漏洞。
如果公權機關的錯誤,只需要用一筆冷冰冰的賠償金就能抹平,而無需有人為這份錯誤承擔責任,那么類似的錯案,只會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
對普通人而言,我們從來不在乎最后能拿到多少賠償金,我們在乎的是:
為什么合法的維權,會被認定為“尋釁滋事”?為什么證據不足的案件,能一路走到一審定罪?為什么錯案的糾錯,要讓當事人付出如此慘痛的代價?
我們想要的,從來不是遲到的賠償,而是不被辜負的正義;不是歷經磨難后的清白,而是從一開始,就不被無端追訴的權利。
如果清白總要靠普通人用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時間去換,那這樣的正義,代價實在太高,也太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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