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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胖胖。
王小波在《黃金時代》里寫過一段話,專門諷刺那些熱衷于對他人私生活進行道德定罪的人:
“所謂者,乃是一個指稱,大家都說你是,你就是,沒什么道理可講。大家說你偷了漢,你就是偷了漢,這也沒什么道理可講。”
破鞋
破鞋
破鞋
照我的看法,私生活與私德,無關他人,本就不該被拖到太陽底下反復曝曬,更不該與一個人的職業能力、崗位評價強行捆綁。
只要不去破壞公共秩序,不去侵害他人,這已經是一個人對社會所需承擔的全部責任,其余的,都不該由旁人代為審判。
人性真實本身,也不該成為被審判的理由。
可現實層面,卻總有割裂的一幕,譬如有那么一些人,習慣把這些私人層面的東西,強行拔高為一種群體的道德范本,再據此對個人進行圍剿、示眾、清算,甚至順手影響他的工作與前途。
他們非黑即白地認定,私人選擇必然會影響公共,可這兩者之間,本就不存在必然的邏輯關聯。
一個人完全可以在私人生活中做自己認為正確的選擇,也完全可以在公共事務中恪守規則、履行職責,這二者并不沖突,有何不可?
這種做法,妥妥就是一種二極管式思維:
把“我不喜歡”包裝“你有罪”,把“我想管你”包裝成“這是在替天行道”。
到頭來,無非是打著正義的旗號的霸凌!
昨晚有一則新聞沖上熱搜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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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并不復雜。
河南安陽,一位小學原校長,在任職期間與同校一名女教師戀愛,隨后被認定師德不合格,前途受阻。給出的理由是認定其行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從而觸發了師德一票否決,被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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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說,兩人都有明確離婚登記時間,陳先生稱2011年離婚,女方2022年離婚,雙方在2023年6月確定戀愛關系,出于工作等考慮沒有公開,同年8月女方前夫得知后,認為存在不正當關系,并在網上發布相關內容。
陳先生報警后,前夫因散發含聊天記錄截圖等材料被認定散布他人隱私遭行政拘留,相關傳播者也被處罰。
這“違背公序良俗”到底指什么?是婚內出軌?是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是以權謀私?還是兩個離異成年人戀愛也算?
男方早在2011年就已離異,女方也在2022年完成離婚登記,兩人并非婚內關系,更不存在對第三方家庭的侵害。戀愛發生在2023年,是兩個單身成年人的自由選擇。
孤男寡女的戀愛,憑什么如此上綱上線?
這種關系,既不違法,也不越界,更談不上對學生、家長或公共利益造成實質性傷害,對吧?
如果判定標準,是成年人在合法前提下是否談戀愛,那這個社會恐怕沒有多少人經得起審查。
定義尚且如此模糊,又憑什么一路升級,直接影響到一個人的職業評價與處分結論?
私人情感的邊界,本就不該由旁人越俎代庖。
難不成只要發生在同一單位,只要關系讓人不舒服,只要有人舉報,就可以不問是否侵害公共利益,直接定性為“師德問題”?
再說,處分指向的具體行為是什么?
這個行為與教育公平、學生權益、學校資源分配之間,有沒有實質性關聯?
如果沒有,那把它推到師德不合格,就是用高帽子去解決最低清晰度的問題。
如何定性師德?
我覺得應該是對學生的侵害、對弱者的霸凌、對公平的破壞、對權力的濫用。
比如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體罰侮辱學生、徇私舞弊、收受財物、有償補課、性騷擾等等——這些在文件里同樣寫得很具體,也確實配得上一票否決。
但如果一件事最終只能靠公序良俗來概括,且概括到連公眾都搞不清它到底傷害了誰、破壞了什么,又為何能做出此等處罰?
前夫與前妻的怨懟,最后落到男方的崗位晉升上,合理么?
前夫散布隱私被拘留,這說明隱私邊界在法律上并非擺設,但另一頭,雙方正常戀愛影響師德考核,又像是在告訴所有人:
你的隱私雖然不許別人發,但只要發出來了,它就可能變成你職業上的原罪。
這就存在了一個悖論:
我們有隱私的名義,卻沒有隱私的安全感。
愛和恨,當然都是自己的事。
但當他們把你的愛改寫成你的罪,把別人的恨升級成你的處分,那它就不再是私人恩怨了,它是一個更值得警惕的信號:
在他們面前,一旦道德被制度化,它就不再約束,個人的情感、尊嚴與命運,往往只是可以隨時犧牲的零件。
把私人行為考核化,本身就是對公共領域的污染與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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