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院對石英玻璃纖維商業秘密案作出二審判決書,認定X光電公司等三主體侵害F公司商業秘密,判賠202419745元等。
一審合計判賠2.02億,
二審撤銷改判2.02億
該案先刑后民,2016年刑事立案,歷經二審發回重審,2022年刑案生效認定侵害商業秘密罪。2023年1月商業秘密民事立案,2023年6月一審法院認定X光電公司等三主體侵害F公司商業秘密,合計判賠202419745元。
關于判賠金額侵權責任:原告起訴索賠3.6億,一審、二審判賠金額總數相同均為2.02億,但一審認定三主體不構成共同侵權,不承擔連帶責任;二審認定三主體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關于案涉技術秘密的貢獻率:一審認定100%,二審認定75%。
關于懲罰性賠償:二審認定“一審判決適用的懲罰性賠償系數尚不足以懲戒和震懾本案如此惡劣的侵權行為,故本院對一審判決確定的懲罰性賠償系數上調,對 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間的經濟損失調整為補償性賠償基數的3倍,同時以一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數額為上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3)最高法知民終2467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湖北F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州市。法定代表人:商**,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青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陳某某,男。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武漢X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法定代表人:肖**,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肖某某,男。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湖北F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F石英玻璃公司)與上訴人陳某某、武漢X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光電科技公司)、肖某某因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的(2023)鄂01知民初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案件涉及商業秘密,于2024年6月14日、2025年6月23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并于2025年12月8日詢問當事人。上訴人F石英玻璃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青林、李營營,上訴人陳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上訴人X光電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上訴人X光電科技公司與上訴人肖某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F石英玻璃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
1.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立即停止使用F石英玻璃公司的案涉技術秘密,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F石英玻璃公司擁有的與生產石英纖維技術相關的案涉技術秘密;
2.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拆卸并銷毀承載案涉技術秘密的設備、圖紙、電子文檔等資料;
3.X光電科技公司將其庫存的石英纖維產品交一審法院銷毀;
4.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連帶賠償F石英玻璃公司經濟損失:2010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間的經濟損失4806.83萬元、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間的經濟損失10414.51萬元,并對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間的經濟損失10414.51萬元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上述賠償金額共計36050.36萬元;
5.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保險費。
事實和理由:(一)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案涉技術信息(技術信息3-7、10、16、17)構成技術秘密。(二)陳某某非法披露、使用并允許X光電科技公司使用F石英玻璃公司的技術秘密,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明知陳某某系F石英玻璃公司的前員工,掌握F石英玻璃公司的技術秘密,卻仍非法獲取、使用該技術秘密。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均侵害了F石英玻璃公司的技術秘密,且存在主觀上的共同侵權故意,應認定為共同侵權,依法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三)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應就2010年8月1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間實施的侵權行為賠償F石英玻璃公司經濟損失共計36050.36萬元,其中,應對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間的侵權損失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責任。
陳某某一審辯稱:(一)案涉技術信息3-6、10、17的形成時間晚于陳某某從F石英玻璃公司離職的時間2005年2月1日,并且缺乏原始載體支持。(二)案涉技術信息已被公開出版物公開。(三)F石英玻璃公司沒有對案涉技術信息的載體采取符合其自身規定的保密措施。(四)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案涉技術信息與原始載體記載的技術信息不一致,且與X光電科技公司實際使用的信息不一致。(五)案涉技術信息3-6、10是孤立的技術信息,不能單獨解決技術問題,不能夠帶來競爭上的優勢。
(六)X光電科技公司有合法的技術來源,來源于天津市某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研究所)。(七)本案關聯刑事案件中,勘驗程序嚴重違法,勘驗數據不完全一致。(八)華某公司出具的損失評估報告依據的技術信息不具備真實性和關聯性,也未考慮貢獻率。(九)北京紫圖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紫圖鑒定中心)所依據的材料不具備真實性、關聯性,鑒定人不具備專業技術能力,鑒定意見先入為主,沒有客觀公正的立場,其鑒定意見不應被采納。(十)本案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綜上,請求駁回F石英玻璃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一審共同辯稱:同意陳某某的答辯意見,請求駁回F石英玻璃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與F石英玻璃公司有關的事實
F石英玻璃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成立于1999年1月22日,其前身為F石英玻璃廠,曾用名為荊州市F石英玻璃有限公司。
經營過程中,F石英玻璃公司通過自主研發,掌握了與拉制石英纖維有關的技術(相關技術含有案涉技術信息3-7、10、16、17),并運用相關技術實現了石英纖維的量產。通過生產和銷售石英纖維產品,F石英玻璃公司不僅獲取了豐厚的利潤,還在行業內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為保護相關技術,F石英玻璃公司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如制定保密規定、印發含有保密要求的員工手冊、訂立保密協議、支付保密工資等。
2016年5月27日,紫圖鑒定中心作出了北京紫圖[2016]知鑒字第12號鑒定意見書。在該鑒定意見書中,紫圖鑒定中心認定:案涉技術信息3“……”;案涉技術信息4“……”;案涉技術信息5“……”;案涉技術信息6“……”;案涉技術信息7“……”;案涉技術信息16“……”;案涉技術信息17“……”,在2016年1月4日之前,屬于不為公眾知悉的技術信息。案涉技術信息10“……”,在2016年3月16日之前,屬于不為公眾知悉的技術信息。
(二)與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有關的事實
1991年,陳某某進入F石英玻璃廠(即F石英玻璃公司的前身)工作。2001年,陳某某任F石英玻璃公司的纖維分廠廠長。2002年,陳某某任F石英玻璃公司的常務副總經理。2003年,陳某某任F石英玻璃公司的總經理。2004年2月,陳某某任F石英玻璃公司的總工程師,同年7月兼任研發中心主任。在F石英玻璃公司任職期間,陳某某參與了……四個國家科研項目。2005年2月1日,陳某某與F石英玻璃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2009年2月和8月,F石英玻璃公司與陳某某簽訂了兩份協議。兩份協議的主要內容為,陳某某認可其在2009年2月之前,侵害過F石英玻璃公司的商業秘密并同意賠償,F石英玻璃公司則承諾不再追究陳某某此前的侵權行為。
2009年7月,陳某某、肖某某與案外人蔣某、郭某某、陳某、劉某某、尹某某等,發起成立了X光電科技公司,其中陳某某以“李某某”的名義入股、陳某以“馮某某”的名義入股、劉某某以“許某某”的名義入股。肖某某在X光電科技公司任董事長,陳某某在該公司任總經理,負責該公司的全面工作并分管技術。目前,X光電科技公司的登記股東為9人,包括陳某某與肖某某,其中陳某某的登記持股比例為8.5%,肖某某的登記持股比例為6.5%。
2016年7月21日,紫圖鑒定中心的鑒定人員隨某市公安局的干警到X光電科技公司進行現場勘驗,并制作勘驗筆錄。2016年8月21日,紫圖鑒定中心召開聽證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說明,某市公安局派人參加。依據現場勘驗和聽證會上的情況介紹,紫圖鑒定中心獲知X光電科技公司的技術信息如下:……。
2016年9月9日,紫圖鑒定中心作出了北京紫圖[2016]知鑒字第12補號鑒定意見書。紫圖鑒定中心將F石英玻璃公司的案涉8個技術信息與X光電科技公司的11個技術信息進行比對,得出如下鑒定意見:1.案涉技術信息3、4與X光電科技公司的技術信息4具有同一性。2.案涉技術信息5與X光電科技公司的技術信息1具有同一性。3.案涉技術信息6與X光電科技公司的技術信息2具有同一性。4.案涉技術信息7與X光電科技公司的技術信息5具有同一性。5.案涉技術信息10與X光電科技公司的技術信息3具有同一性。6.案涉技術信息16、17與X光電科技公司的技術信息10具有同一性。
2018年7月1日,紫圖鑒定中心作出了北京紫圖[2018]知鑒字第25號鑒定意見書,得出如下鑒定意見:1.X光電科技公司所使用的火頭孔徑……與案涉技術信息6中火頭孔徑……相同。2.X光電科技公司所使用的火頭火孔距石英玻璃棒邊緣的距離……,與案涉技術信息10中石英玻璃棒邊緣離火頭火孔的間距為……相同。
(三)與經濟損失賠償有關的事實
2017年8月18日,湖北華某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某公司)作出了鄂華某資鑒字(2017)024號評估報告。該評估報告的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為陳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涉及的F石英玻璃公司技術信息經濟損失,具體對象和范圍為“石英纖維紗”產品在2010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4日期間因侵權造成的經營損失額。該評估報告的評估結論為,F石英玻璃公司“石英纖維紗生產工藝和裝備”商業秘密,因陳某某及X光電科技公司涉嫌侵權違法生產和銷售石英纖維紗產品,在2010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4日期間對F石英玻璃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在評估基準日2016年1月4日的經濟損失為1857.19萬元。
該報告在計算利潤額時使用的平均銷售凈利潤率為44.65%,即F石英玻璃公司2013年度至2015年度三年的平均銷售凈利潤率。該報告還載明:2010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4日期間,X光電科技公司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石英纖維紗)的銷售收入為3200.14萬元;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X光電科技公司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石英纖維紗)的銷售收入為992.72萬元。
2018年9月12日,華某公司作出了《關于X光電科技公司2010年8月1日-2016年12月31日銷售石英纖維次級產品折算為石英纖維紗的方法和過程說明及補正的函》。在該函中,華某公司稱,該公司認為鄂華某資鑒字(2017)024號評估報告中關于X光電科技公司生產銷售的石英纖維次級產品折算成石英纖維紗(絲)的方法和過程具有不妥當的地方;為此該公司與委托方及相關方技術人員進行了溝通,對原報告中石英纖維次級產品折算成石英纖維紗(絲)的方法和過程進行了適當調整,并對折算方法、過程及鄂華某資鑒字(2017)024號報告的修正結果進行了說明;
補正后,2010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F石英玻璃公司因侵權人涉嫌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為2337.75萬元;計算利潤額時使用的平均銷售凈利潤率為44.65%。該函載明的石英纖維次級產品的折算思路和方法為:“根據統計明細表顯示,石英纖維次級產品品種和規格繁多,計量單位有米、平方米、根、公斤等,為便于利潤分析測算,需將次級產品統一折算為初級產品石英纖維紗(絲),計量單位統一為公斤。根據單位重量石英纖維次級產品所消耗石英纖維紗(絲)重量的技術參數(折算系數)進行折算,先按不同規格產品的銷售數量分別折算為石英纖維紗(絲)的數量(以公斤為單位表示),然后根據X光電科技公司同期石英纖維絲銷售平均單價計算銷售收入(不含稅)。本次折算采用的折算系數為F石英玻璃公司提供的同類產品的理論技術參數(折算系數),X光電科技公司同期石英纖維絲銷售平均單價取石英纖維紗(絲)全部銷售產品的加權平均值。”
一審庭審前,經F石英玻璃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向該公司開具了律師調查令。F石英玻璃公司的代理律師持該調查令,前往國家稅務總局某市稅務局,調取了X光電科技公司于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間開具的石英纖維產品發票信息。上述證據為,從國家稅務系統中查詢而得的,加蓋有國家稅務總局某市稅務局公章的數據表格。該表格總計252頁,共有4639項發票信息。
根據上述發票信息,F石英玻璃公司計算和折算(參照前述華某公司說明補正函所載的方式折算)出:1.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間,X光電科技公司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石英纖維紗)的銷售數量為57784.93公斤、不含稅收入為41495259.91元。2.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間,X光電科技公司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石英纖維紗)的銷售數量為299269.73公斤、不含稅收入為170421141.41元。
3.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間,X光電科技公司石英纖維布折算為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數量為13767.18公斤、不含稅收入為9693323.76元;石英纖維布帶折算為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數量為505.44公斤、不含稅收入為365883.96元;石英纖維短切紗折算為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數量為13.41公斤、不含稅收入為8547.01元;石英纖維縫紉線折算為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數量為402.5公斤、不含稅收入為290355.5元;石英纖維套管折算為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數量為978.34公斤、不含稅收入為675252.74元;石英纖維氈折算為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數量為7.35公斤、不含稅收入為4899.55元,以上石英纖維次級產品折算為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總銷售數量為15674.22公斤、總不含稅收入為11038262.52元。
4.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間,X光電科技公司石英纖維布折算為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數量為85510.19公斤、不含稅收入為49536564.34元;石英纖維布帶折算為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數量為819.32公斤、不含稅收入為482888.69元;石英纖維短切紗折算為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數量為41.74公斤、不含稅收入為21213.68元;石英纖維縫紉線折算為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數量為600.1公斤、不含稅收入為350687.98元;石英纖維套管折算為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數量為1192.07公斤、不含稅收入為730449.45元;石英纖維氈折算為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數量為70公斤、不含稅收入為42404.88元,以上石英纖維次級產品折算為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總銷售數量為88233.42公斤、總不含稅收入為51164209.02元。
一審庭審時,X光電科技公司自認,直至2023年1月4日,該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刑終34號刑事裁定書之后,該公司才停止生產案涉石英纖維產品。
2018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26日,某環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連續五年(2017年度至2021年度),對F石英玻璃公司進行了審計,并出具了審計報告。根據上述五年的審計報告所載明的相關審計數據,可以計算出2017年度至2021年度,F石英玻璃公司的年銷售利潤率分別為47.35%、49.62%、46.08%、48.01%、48.24%,前述五年的平均銷售利潤率為47.86%。
(四)其他相關事實
2017年1月22日,紫圖鑒定中心作出了北京紫圖[2017]知鑒字第01號鑒定意見書,得出如下鑒定意見:1.《石英纖維生產工藝》中石英纖維的制備系統和制備工藝涉及的技術內容缺少具體參數,無法與欲對比的具有同一性的技術信息進行比對。2.X光電科技公司使用的針對案涉技術信息5對應的具有同一性的技術信息是……,與CN102190436A號專利文獻中相關技術信息比對,兩者不構成相同或實質相同。3.X光電科技公司使用的針對案涉技術信息3、4對應的具有同一性的技術信息是……,與CN102190436A號專利文獻中相關技術信息比對,兩者不構成相同或實質相同。
2018年4月16日,湖北省荊州市人民檢察院就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侵犯商業秘密罪一案,以鄂荊檢刑訴(2018)19號起訴書,向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10月29日,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10刑初11號刑事判決,判決:1.陳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0萬元;2.X光電科技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2000萬元;3.肖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00萬元。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不服該判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二審審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該案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后,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鄂10刑初16號刑事判決(以下簡稱16號刑事判決),判決:1.陳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300萬元;2.X光電科技公司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2000萬元;3.肖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00萬元。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不服該判決,再次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審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鄂刑終34號刑事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為:
(一)關于案涉8個技術信息是否系F石英玻璃公司的技術秘密
首先,案涉8個技術信息均系與石英纖維生產有關的設備結構或參數信息,以及相關生產工藝信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規定的技術信息的范疇,同時上述技術信息也可以使用于石英纖維商品的生產活動之中,具有商業價值。
其次,案涉8個技術信息均系由F石英玻璃公司研發,其形成時間均早于被訴侵權行為的實施時間,并且在被訴侵權行為實施之前,案涉技術信息并不被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案涉技術信息具有秘密性。
最后,F石英玻璃公司對案涉8個技術信息采取了制定保密規定、印發含有保密要求的員工手冊、訂立保密協議、支付保密工資等保密措施。綜上,根據F石英玻璃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案涉8個技術信息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規定的技術秘密,F石英玻璃公司對該技術秘密享有合法權益,該合法權益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對案涉8個技術信息的秘密性和保密性均提出了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分別提交的證據所載的技術信息與對應的案涉技術信息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因此,案涉8個技術信息并未被前述證據公開,上述技術信息分別具有秘密性。
其次,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案涉8個技術信息作為一個整體已被相應材料公開,故上述技術信息作為整體也具有秘密性。
最后,現有證據已足以證明,F石英玻璃公司以制定保密規定、印發含有保密要求的員工手冊、訂立保密協議、支付保密工資等方式,對包括案涉8個技術信息在內的該公司的商業秘密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故案涉技術信息也具有保密性。綜上,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針對案涉8個技術信息的秘密性和保密性提出的異議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的行為是否侵害了案涉技術秘密
本案中,陳某某曾長期在F石英玻璃公司工作,曾在該公司任總經理、總工程師及研發中心主任等職,在時間上和職權上,均能接觸到案涉8個技術信息,同時陳某某也應知曉上述技術信息系F石英玻璃公司的技術秘密,其對上述技術信息負有相應保密義務。陳某某從F石英玻璃公司離職后,與他人共同發起成立了X光電科技公司,從事石英纖維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經鑒定機構比對,X光電科技公司在生產石英纖維產品時使用的相關技術信息,分別與案涉8個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因此,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X光電科技公司使用了F石英玻璃公司的案涉8個技術信息,且上述技術信息系由陳某某提供。故陳某某違反F石英玻璃公司的保密要求,將案涉8個技術信息披露給由其參與發起成立并持股的X光電科技公司,并允許該公司使用上述技術信息,其行為已侵害F石英玻璃公司的案涉技術秘密。
X光電科技公司在應當知道陳某某提供的技術信息系F石英玻璃公司的技術秘密的情況下,卻仍然使用上述技術信息生產、銷售案涉石英纖維產品,其行為也侵害了F石英玻璃公司的案涉技術秘密。肖某某作為X光電科技公司的發起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股東,系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知道陳某某提供的案涉技術信息系F石英玻璃公司的技術秘密,卻仍然允許X光電科技公司使用該技術信息生產、銷售案涉石英纖維產品,其行為也侵害了F石英玻璃公司的案涉技術秘密。
雖然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主張,被訴侵權技術信息具有合法來源,但卻未能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主張,故一審法院對該抗辯主張不予支持。
(三)關于民事責任應如何承擔
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分別侵害了F石英玻璃公司的案涉技術秘密,給該公司造成了損失,應分別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因其分別實施的案涉侵權行為系相互獨立的侵權行為,而非共同侵權行為,故對F石英玻璃公司提出的關于連帶責任的訴訟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F石英玻璃公司請求判令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賠償其于2010年8月1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間的經濟損失共計36050.36萬元。由于既無證據證明F石英玻璃公司因陳某某、肖某某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也無證據證明陳某某、肖某某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因此只能由人民法院在法定范圍內,確定陳某某、肖某某應承擔的經濟損失賠償數額。
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確定陳某某與肖某某應分別向F石英玻璃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與100萬元。由于上述經濟損失賠償數額系適用法定賠償的方式確定,而非精確計算所得,因此對F石英玻璃公司提出的對陳某某與肖某某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訴訟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2010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經濟損失,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為2337.75萬元,并提交了華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及相關說明補正函作為證據。對F石英玻璃公司提出的該部分經濟損失賠償主張,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華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及說明補正函,2010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X光電科技公司石英纖維產品的銷售獲利總計為2337.75萬元,其中初級產品銷售獲利為1872.11萬元,次級產品銷售獲利為465.64萬元。
由于華某公司在評估時,系先將石英纖維次級產品按重量乘以一定系數,折算為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含量,并進而計算出石英纖維次級產品的銷售獲利,上述折算系數系由F石英玻璃公司提供,該系數是否客觀真實,尚缺少證據證明,因此對華某公司所使用的折算系數,以及依此系數計算得出的折算后的石英纖維次級產品銷售額,一審法院均不予支持。同理,對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該部分經濟損失賠償,一審法院亦不予支持。綜上,對于F石英玻璃公司提出的該部分經濟損失賠償主張,一審法院僅支持其中的1872.11萬元。
對于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間的經濟損失賠償金額,F石英玻璃公司則主張按照X光電科技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來確定,總金額為12883.59萬元。
其具體計算方式為:1.從向國家稅務總局某市稅務局調取的發票信息中統計出,X光電科技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間,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含稅)總計為41495259.91元。將上述總銷售收入乘以47%(近五年F石英玻璃公司石英纖維產品的平均銷售利潤率)得出X光電科技公司在上述時間段內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利潤為19502772.16元。
2.從向國家稅務總局某市稅務局調取的發票信息中統計出,X光電科技公司在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間,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含稅)總計為170421141.41元。將上述總銷售收入乘以47%(近五年F石英玻璃公司石英纖維產品的平均銷售利潤率)得出X光電科技公司在上述時間段內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利潤為80097936.46元。
3.從向國家稅務總局某市稅務局調取的發票信息中統計并折算(參照前述華某公司說明補正函所載的方式折算)出,X光電科技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間,石英纖維次級產品折算為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含稅)總計為11038262.52元。將上述總銷售收入乘以47%(近五年F石英玻璃公司石英纖維產品的平均銷售利潤率)得出X光電科技公司在上述時間段內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利潤為5187983.38元。
4.從向國家稅務總局某市稅務局調取的發票信息中統計并折算(參照前述華某公司說明補正函所載的方式折算)出,X光電科技公司在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間,石英纖維次級產品折算為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收入(不含稅)總計為51164209.02元。將上述總銷售收入乘以47%(近五年F石英玻璃公司石英纖維產品的平均銷售利潤率)得出X光電科技公司在上述時間段內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利潤為24047178.24元。
以上4項共計128835870.24元。
對F石英玻璃公司提出的該部分經濟損失賠償主張,一審法院認為,關于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石英纖維次級產品的銷售獲利(即前述第3項和第4項)。如前所述,由于在計算該部分獲利時,F石英玻璃公司系先將石英纖維次級產品按重量乘以一定系數,折算為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含量,并進而計算出石英纖維次級產品的銷售獲利,上述折算系數系由F石英玻璃公司提供,該系數是否客觀真實,尚缺少證據證明,因此對F石英玻璃公司所使用的折算系數,以及依此系數計算得出的折算后的石英纖維次級產品銷售額,一審法院均不予支持。
同理,對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該部分經濟損失賠償,一審法院亦不予支持。對于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銷售獲利(即前述第1項和第2項)。
首先,一方面,本案缺少相應證據證明F石英玻璃公司在前述時間段內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另一方面,從本案的現有證據也可以看出,X光電科技公司的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較久且侵權獲利能力較強,其侵權獲利及給F石英玻璃公司造成的損失金額應遠高于法定賠償的上限數額,適用法定賠償難以完全彌補F石英玻璃公司的損失。因此,從本案現有證據條件來看,按照X光電科技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即獲利=不含稅銷售收入×利潤率)來確定前述時間段內的經濟損失賠償金額具有合理性與可行性,一審法院對F石英玻璃公司的相應訴訟主張予以支持。
其次,根據F石英玻璃公司提交的證據,該公司2017年度至2021年度石英纖維產品的平均銷售利潤率為47.86%。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應參照上述平均銷售利潤率水平,以47%作為銷售利潤率來計算X光電科技公司的獲利。在X光電科技公司未提供其銷售利潤率,且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該公司的銷售利潤率的情況下,F石英玻璃公司的上述請求應當被準許。
最后,X光電科技公司作為本案的當事人,必然持有能證明自己銷售案涉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獲利情況的相關證據。然而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一方面,X光電科技公司并未就該公司銷售案涉石英纖維初級產品的相關獲利情況進行舉證;另一方面,對于F石英玻璃公司提出的上述經濟損失賠償金額及計算方式,X光電科技公司并未提出異議,也未提出自己認為正確的金額及計算方式。
在此情況下,再考慮到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與石英纖維初級產品有關的經濟損失賠償計算方式具有合理性,因此應當對該公司主張的相應經濟損失賠償金額及計算方式予以支持。綜上,對于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該部分99600708.62元經濟損失(即X光電科技公司于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間的石英纖維初級產品銷售獲利),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懲罰性賠償。對于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間的經濟損失,F石英玻璃公司還主張,X光電科技公司還應向其承擔兩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對此主張,一審法院認為,首先,陳某某與F石英玻璃公司之間曾存在勞動關系,接觸過被侵害的技術秘密,應知道該技術秘密歸F石英玻璃公司所有,但卻仍于離職之后發起成立X光電科技公司,并且該公司成立后一直使用F石英玻璃公司的案涉技術秘密,其侵權目的性和針對性較強,主觀惡意較為明顯。
其次,在案涉侵權行為實施之前,陳某某與F石英玻璃公司曾簽訂兩份協議,認可其在2009年2月之前,侵害過F石英玻璃公司的商業秘密并同意賠償。因此,案涉侵權行為屬于重復侵權行為,侵權主觀惡意也較為明顯。
最后,X光電科技公司成立至今,一直在使用案涉技術秘密生產石英纖維產品,其主營業務與案涉侵權行為密切相關,且侵權持續時間長,侵權獲利巨大。
綜合以上情節,可以認定,X光電科技公司系故意侵害F石英玻璃公司享有的案涉技術秘密,且侵權情節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在此情況下,結合F石英玻璃公司的相關訴訟主張,一審法院綜合考慮X光電科技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嚴重程度,以及相關刑事案件罰金的執行情況等因素,確定X光電科技公司除應賠償F石英玻璃公司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間的經濟損失80097936.46元之外,還應向F石英玻璃公司另行賠償一倍的經濟損失(即80097936.46元)作為懲罰性賠償。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確認,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肖某某應就其侵害F石英玻璃公司案涉技術秘密的行為,分別向該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198419745元(四舍五入保留至元)、100萬元。
(四)關于F石英玻璃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中,F石英玻璃公司針對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向一審法院提出了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并已支出申請費5000元,一審法院也采取了相應財產保全措施。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F石英玻璃公司可以將上述申請費列入其訴訟請求,要求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共同承擔,故一審法院對F石英玻璃公司的該部分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F石英玻璃公司還請求判令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承擔其已支出的保險費,因該費用并非F石英玻璃公司為制止案涉侵權行為所必須支出的開支,不屬于合理開支的范疇,故一審法院對該費用不予支持。
此外,由于并無證據證明X光電科技公司還存有使用案涉技術秘密生產的石英纖維產品,因此對F石英玻璃公司提出的判令銷毀庫存石英纖維產品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商業秘密民事案件規定)第一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判決:
“一、被告陳某某、被告武漢X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案涉技術秘密的行為,即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案涉8個技術信息,并銷毀記載上述技術信息的設備、圖紙、電子文檔等資料;
二、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湖北F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
三、被告武漢X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湖北F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98419745元;
四、被告肖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湖北F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
五、被告陳某某、被告武漢X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向原告湖北F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案涉訴訟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
六、駁回原告湖北F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決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44318元,由原告湖北F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68863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92216元,由被告武漢X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291023元,由被告肖某某負擔92216元。”
F石英玻璃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維持一審判決第五項;2.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支持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立即停止使用F石英玻璃公司的案涉技術秘密,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案涉侵權產品,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F石英玻璃公司擁有的與生產石英纖維技術相關的案涉技術信息;判令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拆卸并銷毀承載案涉技術信息的設備、圖紙、電子文檔等資料;3.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改判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共同連帶賠償F石英玻璃公司經濟損失202419745元;4.撤銷一審判決第六項,改判X光電科技公司銷毀庫存產品。
事實和理由為:(一)一審判決在認定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存在侵權行為的基礎上,未判令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和拆卸侵權設備,存在錯誤,故請求支持該部分訴訟請求,并明確“設備”具體包括……。
(二)一審判決判令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各自承擔獨立賠償責任錯誤。三者基于共同的侵權故意、相互協作、彼此配合,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具體表現為:1.陳某某作為X光電科技公司的總經理,負責公司的全面工作,包括管理、分配、人事、技術、銷售、財務、采購等全部工作;肖某某是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負責董事會全部工作,包括對公司總經理的考核及公司對外投資、允許公司使用案涉技術秘密并代表X光電科技公司對外簽署技術合作協議、購買侵權生產設備、銷售侵權產品等,在X光電科技公司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過程中發揮了關鍵作用。2.X光電科技公司與某研究所簽訂的《合作協議》是為了規避侵權法律風險,并無真實的合法來源,侵權故意明顯。
(三)一審判決陳某某賠償300萬元、肖某某賠償100萬元,與陳某某、肖某某非法獲利情況和F石英玻璃公司損失情況差距太大,在X光電科技公司財產明顯不能彌補F石英玻璃公司損失的情況下,應依法改判陳某某、肖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共同賠償F石英玻璃公司損失。
(四)陳某某、肖某某與X光電科技公司毫無悔改之心,獲取非法利益后仍擴大侵權規模,三者在侵權過程中均起到了十分關鍵的作用,對損害結果均發揮了重要的、無法準確區分比例的影響,三者實施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均有直接因果關系,應當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五)在案證據能夠證明X光電科技公司仍有石英纖維庫存產品,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與肖某某應提交證據證明無庫存,否則應支持判令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的請求。
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肖某某辯稱:不同意F石英玻璃公司的上訴請求,具體理由與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肖某某的上訴理由基本一致。
陳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F石英玻璃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F石英玻璃公司負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案涉技術信息構成商業秘密錯誤。1.案涉技術信息形成時間晚于陳某某離職時間。2.不能證明載體在陳某某離職前存在,其中案涉技術信息3、4、5.2、6、10、17缺乏原始載體支持,不能證明陳某某離職前F石英玻璃公司已經擁有上述技術信息,且技術信息16、17的圖紙在刑事案件的庭審過程中未經過質證程序。3.F石英玻璃公司實際沒有對技術信息載體采取符合該公司規定的保密措施。(二)即使F石英玻璃公司提交的原始載體(七張圖紙、研發記錄等)真實,其所記載的技術信息與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保護的案涉技術信息范圍也不一致。案涉技術信息3、4、5.2、6、10、17的參數是區間值,而其圖紙載體記載的是點值,二者保護范圍不同,一審判決擴大了案涉技術秘密的保護范圍。(三)案涉技術信息5.1、7、16被公開出版物公開。其他技術信息也被專利文本等證據公開。(四)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保護的技術信息3、4、5、6、10是孤立技術信息,不能單獨解決技術問題,不能夠帶來競爭上的優勢。
(五)本案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陳某某主觀上并沒有侵害商業秘密的故意。一審判決提及的陳某某與F石英玻璃公司簽訂的兩份諒解協議,并非陳某某真實意思表示,系違心承認侵害商業秘密。在2004-2006年期間,F石英玻璃公司在陳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把陳某某的股份轉走,陳某某提出質疑后,F石英玻璃公司通過司法機關給陳某某定罪,并要求陳某某事后追認股權在其不知情情況下被非法轉讓的行為,以掩蓋自身的違法犯罪行為。(六)損失評估報告依據的技術信息不具備真實性和關聯性,因此,損失評估報告也不具備真實性和關聯性。(七)X光電科技公司有合法技術來源。某研究所具備研發、生產石英纖維的能力,其向X光電科技公司交付了書面的石英纖維生產工藝資料,其技術人員楊某某作為證人就上述問題作過證。
(八)紫圖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不應當被采納。鑒定所依據的材料不具備真實性、關聯性,鑒定人不具備專業技術能力,鑒定意見先入為主,沒有客觀公正的立場。鑒定意見在分析判斷前,應當統稱其為技術信息,而不是秘點或者技術秘點。(九)刑事案件中對X光電科技公司的勘驗程序嚴重違法、勘驗數據不完全一致。
F石英玻璃公司辯稱:不認可陳某某的上訴意見。
(一)陳某某認為秘點形成時間晚于2015年報案時間,認為載體虛假的理由不成立。報案時間不影響陳某某實際接觸了案涉技術信息的事實。(二)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案涉技術信息均有圖紙、研發資料、實物作為載體支撐,民事一審和刑事案件均提交了相關證據。(三)案涉技術信息具有秘密性,陳某某上訴認為案涉技術信息被公開出版物等公開的理由不成立。F石英玻璃公司提交的證據《員工手冊》《保密條例》《勞動合同》等能夠證明F石英玻璃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案涉技術信息具有保密性。F石英玻璃公司投入大量時間和成本研發生產石英纖維產品的工藝流程和設備,通過試驗得到案涉技術信息的參數區間,并通過量產創造了經濟利益,具有競爭優勢和商業價值。
(四)刑事案件中查明的事實和結論可以證明陳某某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五)紫圖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以及華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應當被采納,勘驗程序無違法情形,整個勘驗過程有勘驗視頻和執法記錄儀全面記錄。(六)一審判決確定的損害賠償金額正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正確。陳某某非法披露、使用案涉技術信息,并且在刑事案件發生并判決后持續實施侵權行為,情節嚴重。F石英玻璃公司二審提交的新證據可以證明X光電科技公司轉移至安徽省新設立公司準備繼續非法使用案涉技術信息從事生產石英纖維產品的業務。
X光電科技公司、肖某某述稱:認可陳某某的上訴意見。
X光電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F石英玻璃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對案涉技術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認定錯誤。1.案涉技術信息沒有真實載體,一審法院未認真審查載體是否真實存在,未查清案涉技術信息的形成時間。2.一審判決對案涉技術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認定錯誤。對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其制定的保密規定、員工手冊、訂立的保密協議、支付保密工資等與案涉技術信息的關聯性未查明,案涉技術信息不符合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構成要件。3.案涉技術信息不具有商業價值,不會帶來競爭優勢。(二)一審判決自行改變了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內容,關于案涉8個技術信息作為整體具有秘密性的認定違反法律規定。案涉8個技術信息作為一個整體并非是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內容,沒有證據證明8個技術信息作為一個整體屬于受法律保護的技術秘密。
(三)一審判決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持續至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日(2019年4月23日)之后是錯誤的。根據北京紫圖[2016]知鑒字第12號鑒定意見書記載,案涉8個技術信息部分在2016年1月4日前具有非公知性,部分在2016年3月16日前具有非公知性。沒有證據證明在該日期后還具有非公知性。(四)一審判決駁回X光電科技公司的鑒定申請存在錯誤。X光電科技公司的鑒定申請主要是針對鑒定意見存在的真實性、合法性問題,包括檢材形成不符合法律規定、鑒定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規定、鑒定程序違反鑒定程序等問題,鑒定具有必要性。
(五)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錯誤。1.不認可一審判決以華某公司作出的評估報告及相關說明補正函作為證據認定2010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損害賠償金額。評估報告所依據的材料未經法庭質證。2.對于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間的經濟損失賠償金額,一審判決未合理確定貢獻率。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案涉技術信息在2016年1月4日之后,以及在2016年3月16日之后還具有秘密性的情況下,一審判決將X光電科技公司生產獲利作為侵權獲利對待,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3.一審判決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F石英玻璃公司辯稱:X光電科技公司的侵權行為持續至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日之后,一審適用修正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正確。其他答辯意見同F石英玻璃公司的上訴理由。
陳某某、肖某某述稱:認可X光電科技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肖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F石英玻璃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混淆了肖某某的職務行為和個人行為的關系,肖某某不應承擔獨立于X光電科技公司之外的民事責任。(二)其他上訴理由同X光電科技公司的上訴理由。
F石英玻璃公司辯稱:答辯意見同針對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上訴請求的答辯意見,關于侵權責任主體的答辯意見同F石英玻璃公司的上訴理由。
X光電科技公司、陳某某述稱:認可肖某某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新的證據:
F石英玻璃公司向本院提交9份證據:1.江蘇F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發布的《關于實際控制人及一致行動人收購股權的公告》。擬證明陳某某轉讓股權16.5%得到轉讓款4950萬元,肖某某轉讓股權8.5%得到轉讓款2550萬元,一審判決判令二人承擔的賠償金額與非法獲利嚴重不符。2.大江資訊報道《唯快不破!一個百億項目落地蕪湖背后的故事》。擬證明2022年3月1日X光電科技公司三大股東前往安徽蕪湖市尋找場地繼續生產石英纖維產品,X光電科技公司、陳某某、肖某某在刑事一審判決后轉移陣地繼續實施侵權行為,主觀惡意明顯。
3.安徽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材料科技公司)企業信息報告。擬證明X光電科技公司、肖某某以及其他股東繼續實施侵權行為,主觀惡意較大。4.X光電科技公司股權結構與某材料科技公司股權結構對比圖。證明目的同證據3。5.照片。擬證明X光電科技公司、陳某某、肖某某持續侵權。6.2023年2月13日安徽新蕪人才網發布的某材料科技公司招聘信息。擬證明某材料科技公司從設立到生產僅用1年時間,不符合常理,X光電科技公司、陳某某、肖某某目前仍在侵害F石英玻璃公司的商業秘密。7.某材料科技公司展會信息和宣傳冊。證明目的同證據6。8.(2024)鄂荊州證字10066號公證書。擬證明案涉技術信息3-6、10、17內容真實可實施,數值區間端點值均可以正常作業,端點值之外的數值則無法正常生產作業。9.北京國威[2024]知鑒字第103號鑒定意見書。證明目的同證據8。
陳某某的質證意見為:不認可證據1的真實性、關聯性,該證據僅能證明案外人收購了X光電科技公司股東的股份;不認可證據2的真實性、關聯性;認可證據3的真實性,但該證據僅能證明進行了相關登記;證據4不屬于證據,且X光電科技公司與案外人某材料科技公司系兩個獨立的主體;不認可證據5的真實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不認可證據6的真實性,亦不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證據7的關聯性;認可證據8、9的真實性,但對關聯性和證明目的不認可。
X光電科技公司和肖某某的質證意見為:認可證據1、3的真實性,不認可關聯性和證明目的;證據8、9質證意見同陳某某。不認可其他證據的關聯性。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證據1、2、6均系能夠說明具體來源的證據,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和肖某某未提交反證,亦無合理的質疑證據真實性的理由。其中,證據1系上市公司公告,本院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對證據2、6的形式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對內容真實性視情在裁判理由部分予以評述。證據4系F石英玻璃公司自行制作的展示材料,不屬于證據,本院不予采納。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對證據的關聯性和能否達到證明目的視情在裁判理由部分予以評述。
陳某某向本院提交8份證據:1.陳某某(原告)訴鄧某某、F石英玻璃公司(被告)股權糾紛案的法院存檔材料(民事起訴狀、原告提交的證據目錄及證據、被告提交的證據目錄及證據)。擬證明陳某某自荊州市F石英玻璃有限公司設立時即為股東,陳某某持有的股權系被非法轉讓。2.F石英玻璃公司及其前身工商登記材料(部分)。證明目的同證據1。3.陳某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2008年)案卷(部分)。擬證明:(1)在陳某某提出股權訴訟一年半后,湖北省沙市市人民法院未開庭審理股權訴訟,某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追究陳某某刑事責任。(2)該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權利基礎是專利號為20051001…….1的發明專利權。發明專利文件記載的內容明顯不能構成商業秘密。
4.從知網期刊數據庫下載的《燃氣火焰的穩定行與燃氣互換性》文章。擬證明:案涉技術信息5.2“……”機構被公開。5.從知網期刊數據庫下載的《毛紡織基礎知識講座》文章。擬證明:案涉技術信息7的“……”和“……”均是某織物,聚酯纖維是合成纖維,不是“……”。6.從知網期刊數據庫下載的《鋼板數控切割熱變形分析》文章。擬證明:案涉技術信息10被公開。7.從知網期刊數據庫下載的《火焰精密切割技術》文章。證明目的同證據6。8.從智慧芽專利數據庫下載的專利號為TW128……的臺灣省發明專利授權公告文本。擬證明:案涉技術信息16被公開。
F石英玻璃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2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該證據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對證據3真實性、合法性認可,但認為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F石英玻璃公司與陳某某之間是否存在股權爭議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對證據4-8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
X光電科技公司和肖某某的質證意見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無異議。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對證據1、2、3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但證據1系另案訴訟材料,與本案爭議事實無關,且該案以撤訴方式結案,并無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對陳某某主張的事實予以審查和確認,故與本案無關聯性。證據2工商登記材料的證明目的同證據1,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對其關聯性的認定理由同證據1。對證據3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該證據雖為刑事案件案卷,但陳某某的證明目的與本案爭議事實無關;證據4-8均系公開渠道可以獲得的文獻,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據4-8系為證明涉案技術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與本案爭議事實具有關聯性,對其能否達到證明目的視情在裁判理由部分予以評述。
X光電科技公司和肖某某向本院提交1份證據:南京航空航天大學能源與動力學院出具的《氫/氧同軸射流火焰溫度測試研究報告》。擬證明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不真實。
F石英玻璃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依據該報告無法得出案涉8個技術信息不真實的結論,報告測試的內容沒有結論,與本案無關聯性。
陳某某的質證意見:認可該證據及其證明目的。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該證據有出具單位的公章,對其形式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對其內容真實性、關聯性及能否達到證明目的視情在裁判理由部分予以評述。
本院經審理查明:除本院另查明的內容外,對于一審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一)關于載體及案涉技術信息的有關事實
1.案涉技術信息的載體
本案二審庭審中,F石英玻璃公司提交了與16號刑事判決記載的內容對應的13張圖紙。經當庭核對,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肖某某認可圖紙的數量以及內容與16號判決的一致性,但是認為其中4張圖紙(涉及技術信息5的火頭腔A圖紙、涉及技術信息3、4的漏板圖紙、涉及技術信息17的腔體蓋板圖紙)為復印件,其中2張圖紙(涉及技術信息5的標記有“某機電研究所”字樣的火頭圖紙、涉及技術信息16的腔體圖紙)F石英玻璃公司未在本案一審程序中提交。
本案一審庭審筆錄記載: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案涉8個技術信息載體是圖紙和設備,主要以圖紙為準。
2.案涉技術信息的內容
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肖某某將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案涉技術信息5“……”分為兩部分進行表述,即5.1“……”和5.2“……”。為方便論述,特此說明。
3.16號刑事判決查明事實部分對案涉技術信息的記載
關于技術信息3、4的載體有五份圖紙:
第一份漏板圖紙(圖號:XBJ-0-21),圖紙顯示……,雖然該份圖紙未記載繪制時間,但圖紙落款單位為“F石英玻璃有限公司”。根據F石英玻璃公司發展歷程,1999年F石英玻璃公司從“湖北省某市石英玻璃總廠”改制為荊州市F石英玻璃有限公司。2006年4月27日,F石英玻璃公司由“荊州市F石英玻璃有限公司”變更為“湖北F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可以認定該份圖紙形成時間在1999年至2006年4月之間。
第二份漏板圖紙,顯示……。該份圖紙上雖然沒有載明繪制人和繪制時間,但該圖紙上顯示的“……”這一技術信息與第五份圖紙中信息相同。因此可以認定該份圖紙在第五份漏板圖紙形成時(2004年)已經形成。
第三份漏板圖紙(分孔板就是漏板,是漏板的傳統叫法)是朱某某繪制的,該圖紙顯示:……,設計為朱某某。該圖紙雖然沒有記載繪制時間,但是右下方落款單位為“湖北省F石英玻璃廠”。根據F石英玻璃公司發展歷程,1994年11月之后,荊州市與沙市市合并成立荊沙市,“湖北省沙市市石英玻璃總廠”改名為“湖北省F石英玻璃總廠”,1996年,荊沙市更名為荊州市,原沙市市變為荊州市沙市區。因此可以認定該份圖紙最遲繪制時間為1994年11月。
第四份漏板的圖紙系其于2004年繪制,圖紙繪制目的是用于定做漏板。該圖紙顯示:……。經F石英玻璃公司退休員工楊某某證實,圖紙上“技術要求”字跡部分系其十幾年前書寫。根據F石英玻璃公司向某機電研究所定做漏板的記賬憑證、發票顯示,F石英玻璃公司定做漏板時間為2004年7月22日,圖紙繪制的時間應在2004年7月22日之前。因此可以認定該圖紙形成于2004年。
第五份漏板的圖紙系其于2004年繪制,圖紙繪制目的是用于定做漏板。該圖紙顯示:……。根據F石英玻璃公司向某機電研究所定做漏板的記賬憑證、發票顯示,圖紙繪制的時間在2004年7月22日之前,因此可以認定該圖紙繪制于2004年。
技術信息5:六張火頭圖紙,具體記載內容有:
第一份圖紙(圖號:……)是……。該份圖紙上雖然沒有標記繪制時間,但圖紙落款單位為“F石英玻璃有限公司”,根據F石英玻璃公司發展歷程,1999年,某從“湖北省荊州市石英玻璃總廠”改制為荊州市F石英玻璃有限公司。2006年4月27日,F石英玻璃公司由“荊州市F石英玻璃有限公司”變更為“湖北F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可以認定該份圖紙形成時間在1999年至2006年4月之間。
第二份圖紙顯示,……。該份圖紙是F石英玻璃公司向某機電研究所定做火頭時,某機電研究所根據F石英玻璃公司提供的圖紙重新繪制。根據F石英玻璃公司向某機電研究所定做火頭的記賬憑證、發票顯示,圖紙繪制的時間在2004年7月22日之前因此可以認定該圖紙繪制于2004年。
第三份圖紙由F石英玻璃公司員工豐某某繪制,該圖紙顯示……。圖紙顯示繪制時間為2005年2月2日。2018年7月25日在公安機關詢問中,豐某某證實,“這四張圖紙(指火頭圖紙)中有兩張記載的時間為2005年2月2日,這兩張應該都是這個時間繪制的;根據公司以前使用的火頭實物為參照繪制出來的;我是根據公司……孔火頭實物為參照繪制出來的;……孔火頭實物在1997年我進公司纖維車間時就已經有了”。因此可以認定該份圖紙繪制時間為2005年2月2日。
第四份圖紙系F石英玻璃公司員工豐某某繪制,該圖紙顯示:……。經F石英玻璃公司退休員工楊某某證實,圖紙上“技術要求”字跡部分系其十幾年前書寫。該份圖紙上雖然沒有標記繪制時間,但圖紙落款單位為“F石英玻璃有限公司”,根據F石英玻璃公司發展歷程,1999年某從“湖北省荊州市石英玻璃總廠”改制為荊州市F石英玻璃有限公司。2006年4月27日,F石英玻璃公司由“荊州市F石英玻璃有限公司”變更為“湖北F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可以認定該份圖紙形成時間在1999年至2006年4月之間。
第五份圖紙顯示:……。該圖紙上雖然沒有標注繪制人和繪制時間,但在2018年7月25日在公安機關詢問中,豐某某證實,“其他的兩張沒有記載時間的孔徑為1的圖紙應該是2004年繪制的,因為這張是與剛才我確認的2004年繪制的漏板圖紙是配套的,是同一時間繪制的”。因此可以認定該圖紙系豐某某于2004年繪制。
第六份圖紙是技術信息5……,繪圖人系F石英玻璃公司員工豐某某,繪圖時間為2005年2月2日。2018年7月25日在公安機關詢問中,豐某某證實,“這四張圖紙(指火頭圖紙)中有兩張記載的時間為2005年2月2日,這兩張應該都是這個時間繪制的;根據公司以前使用的火頭實物為參照繪制出來的;我是根據公司……孔火頭實物為參照繪制出來的;……孔火頭實物在1997年我進公司纖維車間時就已經有了”,因此可以認定該份圖紙繪制時間為2005年2月2日。
六份圖紙均顯示F石英纖維拉絲用火頭由……構成,其中……。
技術信息6:圖紙載體同技術信息5的部分圖紙三、四、五。
技術信息7:《“xx”高性能石英纖維保障條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總結報告》,2003年11月,報告第10頁載明“生產工藝上使用涉及比較合理的……”。
技術信息10:研發資料中《試驗記錄》《回顧近期工作》記載,2004年6月11日上午,F石英玻璃公司空心纖維小組成員胡某某、劉某等對……進行試驗,試驗情況:……。
技術信息16、17:第一份圖紙顯示,……。兩份圖紙沒有記載繪制時間,但是圖紙落款單位為“F石英玻璃有限公司”,根據F石英玻璃公司發展歷程,1999年,某從“湖北省荊州市石英玻璃總廠”改制為荊州市F石英玻璃有限公司。2006年4月27日,F石英玻璃公司由“荊州市F石英玻璃有限公司”變更為“湖北F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證明該份圖紙形成時間在1999年至2006年4月之間。結合2004年空心石英纖維研發資料,在2004年時F石英玻璃公司就已經造出……。由于該兩份圖紙的繪制目的系用于制造……,因此可以認定技術信息16和17的形成時間為2004年。
4.關于案涉技術信息數值區間
技術信息3、4:刑事案件中,司法鑒定機構現場實測某實際使用的漏板孔徑分別為……;實測漏板的寬度分別為……。
技術信息10:2018年6月公安機關到F石英玻璃公司實地測量的勘驗筆錄記載,……。
二審庭審中,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因上述實測數據有多個點值,故據此主張區間值為技術秘密。對于其他涉及區間值的案涉技術信息,依據同上,也均是在報案后測量。
F石英玻璃公司在其提交的關于案涉技術信息3-6、10、17區間值的合理性說明中稱,數值區間的確定是F石英玻璃公司反復試驗,根據產品的類型和生產效果等方面的需求得出;F石英玻璃公司提交的(2024)鄂荊州證字10066號《公證書》和北京國威[2024]知鑒字第103號《鑒定意見書》能夠證明通過采用端點值之外的數值進行設備操作是無法成功實施的,說明主張區間值具有合理性。
5.關于案涉技術信息形成時間
劉某某的證言:2016年9月30日,F石英玻璃公司石英纖維研發人員劉某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陳述,拉絲時石英玻璃棒離……的間距是F石英玻璃公司拉絲車間一直沿用的工藝,自劉某某1996年進入拉絲車間前,F石英玻璃公司就已經生產出合格的纖維產品,就已經擁有拉絲工藝技術。
陳某煥的證言:2016年10月8日,F石英玻璃公司石英纖維研發人員陳某煥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陳述,湖北省F石英玻璃廠在1977年就開始研發火頭的……試驗。涉案工藝和裝備于陳某某離職時已經存在。
豐某某的證言:F石英玻璃公司石英纖維研發人員豐某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陳述,三張漏板圖紙中“……”的繪制時間在2004年,四張火頭圖紙有標識的繪制時間為2005年2月2日,無標識的火頭圖紙繪制時間在2004年,四張圖紙均是根據F石英玻璃公司以前使用的……實物參照繪制的。
曾某某的證言:2016年9月30日,F石英玻璃公司石英纖維研發人員曾某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陳述,曾某某2000年10月14日進入某拉絲車間工作時,F石英玻璃公司的石英纖維生產工藝已經成熟,相應的公序技術設備已經能夠生產出合格的纖維產品。陳某某參與了空心石英纖維研發,了解……和……的技術參數。
荊州市F石英玻璃有限公司委托案外人定做……的發票記載時間是2004年5月20日。
(二)陳某某關于案涉技術信息秘密性的抗辯
陳某某等主張案涉技術信息或被公開出版物、專利文件公開,或為公知常識,其提交的證據及具體理由如下:
技術信息3:1、2.(一審證據1、2):名稱為“石英纖維熔制下棒機構”的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文件(公開時間分別為2007年3月21日、2005年9月28日),其中載明:“該石英纖維熔制下棒機構由熔化裝置調節器(1)、熔化裝置(2)、導桿(3)、減速器(4)、錐齒輪(5)、錐齒輪(6)、直流電機(7)、皮帶(8)、滾珠絲桿(9)、螺母(10)、軸承座(11)、連接桿(12)、散熱裝置(13)、棒夾(14)及漏板(15)構成。”“石英棒(16)在棒夾(14)的固定孔上安裝時,其下端應插入漏板(15)的相對應的小穿孔內,以保證所裝的石英棒(16)與熔化裝置(2)前端面上相對應的火焰噴射孔的中心線垂直。石英棒(16)下移時,通過漏板(15)上的小穿孔后進入熔化裝置(2)”。3.(一審證據4):名稱為“玻璃纖維窯爐拉絲專用漏板”的實用新型專利文件(公開時間為2009年9月16日),其中記載了“漏管2的管孔直徑為1.5~2.6毫米”。4.(一審證據6):《石英玻璃》書籍,出版時間是2008年11月,其中記載了“棒拉絲法首先將高純硅石或水晶熔拉成1.8-4mm左右的石英玻璃棒”。陳某某認為前述記載的內容可以證明案涉技術信息3被公開。
技術信息4:陳某某認為漏板形狀和尺寸屬于公知常識。
技術信息5:名稱為“一種熔拉石英纖維的燃燒器”的實用新型專利文件(一審證據7),公開時間為2009年8月12日。其中記載:“該熔拉石英纖維的燃燒器由進氣管1,混合腔2,火頭3,進水管4,出水管5,水冷槽6和火焰孔7構成。混合腔2的下部制有一火頭3,混合腔2的上部制有至少一個進氣管1,一般制有兩個進氣管1,混合腔2為一梯形的腔體。火頭3為一長方體,由銅質材料或不銹鋼材料制成。火頭3的端面上制有30-100個火焰孔7,呈水平狀排列,與混合腔2貫通。”圖1為一種熔拉石英纖維的燃燒器的主視圖;圖2為一種熔拉石英纖維的燃燒器的仰視圖。附圖標記:1.進氣管、2.混合腔、3.火頭、7.火焰孔。陳某某認為前述記載的內容可以證明案涉技術信息5.1被公開。
技術信息6:1.名稱為“一種平面火焰燃燒器”的發明專利(一審證據8),其公開時間為2012年6月20日;2.名稱為“輕烴(碳五)燃料建議燃燒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文件(一審證據9),其公開時間為2004年3月10日;3.名稱為“一種燃氣噴槍”的實用新型專利文件(一審證據10),其公開時間為1997年7月9日。其中一審證據8載明:“穩焰區19內均勻布置燃氣噴嘴21,燃氣噴嘴21呈圓管結構,管徑要求小于所產生火焰的熄火距離,設計范圍是0.5-1mm。”一審證據9載明:“爐頭9可采用常規的優質液化氣爐頭,但最好采用噴嘴的孔徑在1.0到2.5毫米之間的‘十’字型爐頭。”一審證據10載明:“在噴槍頭[9]和圓柱臺[3]之間形成環柱氣室[6],主燃咀孔的孔徑一般在0.6--1.0mm。”陳某某認為前述記載的內容可以證明案涉技術信息6被公開。
技術信息7:1.《連續玻璃纖維生產基礎知識》期刊文章(一審證據11),公開時間是1972年;2.工具書《新華詞典》(一審證據12),公開時間是1980年8月;3.《毛紡織基礎知識講座》(二審證據5),公開時間是1974年。其中一審證據11載明:“浸潤槽上要先墊一層絨布,然后再墊一層緞子(使用反面),緞子磨毛之后必須立即更換。”一審證據12載明:“[呢絨]泛指用獸毛和人造毛等原料織成的各種毛織物。”二審證據5載明:“總的講,新疆等地區的改良細羊毛可以用于生產精紡呢絨,粗紡呢絨和絨線等各類產品;青海、內蒙等地的半細羊毛主要適于生產絨線和工業用呢等產品。”“合成纖維的種類很多,當前應用于毛紡工業中的合成纖維主要是滌綸、臘綸和錦綸等。滌綸(即聚酯纖維)。”陳某某認為一審證據11公開了絨布和緞子的組合方式,技術信息7……的組合與證據1公開的絨布和緞子的組合實現的技術效果是相同的,應當認為該技術信息被公開。
技術信息10:1.《鋼板數控切割熱變形分析》(二審證據6),公開時間是1998年;2.《火焰精密切割技術》(二審證據7),公開時間是1978年。二審證據6載明:“在一般情況下,火焰焰芯離割件表面的距離應保持在3-5mm的范圍內。”二審證據7載明:“對于內混式割嘴,氧-乙炔焰切割,割嘴與鋼板之間以保持8-15毫米距離為好。”陳某某認為前述證據公開的距離待加熱物件的距離數值區間與技術信息10公開的數值區間存在重合,并且公開的端點數值落入技術信息的數值區間范圍之內。
技術信息16:1.名稱為“一種新式氣體分布器”的發明專利文件(一審證據14),公開時間是2014年1月8日;2.名稱為“新穎空腔纖維噴頭及制造空腔纖維體之方法”的發明專利文件(二審證據8),公開時間是1990年2月1日。其中一審證據14載明:“一種新式氣體分布器,它包括總分配管1,總分配管1的上端設有進氣口4,總分配管1的下端均勻分布出氣管5,總分配管1與出氣管5相互垂直。”陳某某認為一審證據14中總分配管1對應技術信息16的腔體,進氣口4對應氣管,出氣管5對應連通管。因此技術信息16被公開。
技術信息17:陳某某主張屬于公知常識。
(三)關于案涉技術信息保密性和價值性的相關事實
1.16號刑事判決查明事實部分對保密措施的記載
湖北省沙市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第26號文件:……。
《關于保密范圍和密級劃分的暫行規定》……。
《員工手冊》(1999年6月):《員工手冊》前言部分載明:公司主要生產石英玻璃、纖維、儀器。第四章維護公司財產部分第十五條規定,公司的無形財產包括產品工藝技術資料。第十六條規定,公司每位員工都有義務保護公司的財產,禁止在公開場合談論與自己業務有關的內容,未經公司批準,不與外人談論本公司的經營狀況及其他秘密。員工故意泄露機密并牟利者,一經發現,立即開除,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書》:2003年8月14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第八條第二項約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乙方應交回:所有權屬甲方的財物,包括:器具、資料及福利設施,并結清欠款。屬于甲方的知識產權乙方不得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做任何的運用。
《檔案室保密條例》:2003年10月27日,F石英玻璃公司印發《檔案室保密條例》,嚴格限制、規范檔案借閱流程,將存放技術資料的檔案室列為涉密區域,限制無關人員進入。
《保密條例》:2004年5月11日,F石英玻璃公司印發《保密條例》,明確規定公司的保密范圍、限制人員隨意進入涉密區域、競業限制和相應獎懲措施。其中,第三條規定:“公司列入保密重點有:工藝技術、資料、圖紙、市場信息、客戶名稱、項目開發。”第四條規定:“公司員工應忠于職守,不得擅離崗位,更不能未經許可和非工作需要,擅自進入本部門的工作崗位、生產車間、實驗場所。一經發現,視情節處以扣除1-2個月保密費和向公司做書面檢討。”第五條規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凡在本公司從事研發工藝、檢驗及工藝技術含量較高工作的員工,離職和辭職都必須向公司書面承諾;三年內不得從事與本公司相同工作,一經發現,本公司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保密條例發文登記簿》:2004年5月12日,F石英玻璃公司《保密條例發文登記簿》正式印發,陳某某作為管理人員簽收了文件,并在發文登記簿簽字。
《保密條例》:F石英玻璃公司《保密條例》明確列明保密重點有:工藝技術、資料、圖紙、市場信息、客戶名稱、項目開發,并要求公司員工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責任和義務。
《F石英玻璃公司明細表》:2003年、2004年工資表顯示“住房、保密、安全”三合一。其中,2003年9月以后,F石英玻璃公司給陳某某發放的保密工資為300元/月;2004年4月以后,F石英玻璃公司給陳某某發放的保密工資為600元/月。陳某某在公安機關訊問中承認:“我2003年、2004年都領取了工資,工資表中住房、保密、安全三項合一。”
《保密協議》:第四條約定:“未經乙方(指F石英玻璃公司)同意,甲方(指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屬于乙方或者雖屬于他人但乙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第九條約定:“本協議提及的技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會議記錄等等。”
陳某某的供述:陳某某在公安機關訊問中,承認“收到過公司的保密文件”。
曾某某的證言:2016年9月30日,曾某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陳述,曾某某知曉F石英玻璃公司對生產石英纖維工藝及設備采取了保密措施;2003年7月份以后,F石英玻璃公司每月給纖維分廠拉絲車間的員工發放200元的保密費;2004年3月,員工與F石英玻璃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包含公司禁止員工從事同類工作的條款;員工進廠時發放的F石英玻璃公司員工手冊中,要求員工保護公司無形資產、員工泄密牟利追究法律責任。
劉某某的證言:2016年9月30日,劉某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陳述,劉某某知曉F石英玻璃公司對生產石英纖維工藝及設備采取了保密措施;2003年7月份以后,F石英玻璃公司每月給纖維分廠拉絲車間的員工發放的220元基本工資中含保密費;2003年7月與F石英玻璃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公司禁止員工從事同類工作,否則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員工進廠時發放的F石英玻璃公司的員工手冊中要求員工保護公司的無形資產、員工泄密時追究法律責任。
陳某煥的證言:2016年10月8日,陳某煥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陳述,陳某煥知曉F石英玻璃公司對石英纖維玻璃項目研發人員提出保密要求;1986年成立F石英玻璃廠保密領導小組、2004年F石英玻璃公司下發保密條例并抄送下發各部門分廠;2004年1月以來F石英玻璃公司每月向研發人員發放550元保密費用。
2.16號刑事判決查明事實部分對價值性相關事實的記載
鄂華某資字(2017)……號評估報告:2017年8月18日,湖北華某資產評估土地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對北京紫圖[2016]知鑒字第12號鑒定意見書、北京紫圖[2016]知鑒字第12補號鑒定意見書中確定的非公知性和同一性的7個部位的技術信息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結論為:在評估基準日2016年1月4日,F石英玻璃公司石英纖維紗生產工藝流程中7個部位的技術信息價值為27206.67萬元。對鄂華某資鑒字(2017)……號評估報告進行重新估算,修正后評估結論為:委托鑒定對象的價值為12625.48萬元。
(四)關于陳某某接觸案涉技術信息的事實
16號刑事判決查明事實部分記載
1996年2月5日,F石英玻璃總廠(F石英玻璃公司前身)聘任陳某某為04纖維分廠廠長。1998年3月1日,石英玻璃廠文件,陳某某任04分廠(纖維分廠)廠長、石英纖維車間主任。2001年,陳某某任石英纖維生產車間主任。2002年1月28日,F石英玻璃公司董事會任命陳某某為公司副總經理,并明確在總經理脫產學習期間,由陳某某全權行使總經理職權。2003年3月6日,荊州市F石英玻璃有限公司董事會,任命陳某某為總經理,任期為3年,全面管理公司的各項工作。2004年2月3日,F石英玻璃公司任命陳某某為總工程師。2004年7月14日,F石英玻璃公司任命陳某某為公司研發中心副主任。
陳某某給F石英玻璃公司原董事長鄧某某的信:2008年10月8日,陳某某給F石英玻璃公司董事長鄧某某寫信,承認本人和某友公司侵害了F石英玻璃公司的商業秘密,并希望協商解決給F石英玻璃公司造成的損失問題。
陳某某的供述:2017年4月18日,陳某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供述:自1991年進入F石英玻璃公司以來,先后任纖維車間的技術員、纖維車間主任、副總經理、總經理、總工程師、研發中心主任,一直在從事石英纖維生產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陳某煥、曾某某、劉某某的證言:陳某某任職F石英玻璃公司期間參與石英纖維研發工作,知悉F石英玻璃公司石英纖維技術。
某友公司工商信息:某友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名義股東為陳某和孫某,實際股東為陳某與陳某某。
陳某某另案供述:2008年10月8日,陳某某另案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供述:“2003年9月,我和我弟弟陳某商議,成立了某特種纖維材料有限公司,他出資26萬元,我以孫某的名義出資24萬元。”“2003年10月某友公司注冊成立時,我還在荊州F石英玻璃公司上班。”
陳某另案證言:2008年9月17日,陳某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陳述:2003年9月份,陳某與陳某某共同成立某友公司生產石英纖維產品,陳某某隱名持股。
陳某某的供述:2017年8月22日,公安機關在荊州區看守所詢問陳某某,在F石英玻璃公司工作期間有沒有掌握石英纖維拉絲技術時,陳某某稱“我在F石英玻璃公司工作過,接觸過石英纖維拉絲技術”。
湖北三真司法鑒定所電子鑒定報告:經鑒定,在陳某某使用的F石英玻璃公司配置的辦公電腦和其他存儲設備中,記載了大量的石英纖維生產技術圖紙、生產設備、安裝流程和工藝流程圖,其中包括拉絲用的……等圖紙。
蔣某的證言:X光電科技公司股東蔣某2017年7月11日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陳述:“陳某某一人直接分管技術。”“因為我完全不懂技術,我不清楚他是怎么搞的,他是總經理,不會與我匯報。陳某某對拉絲車間的人說不允許我們進去車間。”
(五)關于合法技術來源抗辯的事實
某研究所的《石英纖維生產工藝》:某研究所提供給X光電科技公司的技術資料,僅有基本原理,無具體技術參數,未記載案涉技術信息。
王某某、楊某某的證言:2016年12月16日,某研究所王某某、楊某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陳述,某研究所在對X光電科技公司技術指導過程中未提供具體技術參數,X光電科技公司提供的《技術轉讓合同》為虛假。
肖某某的供述:公安人員問:“X光電科技公司生產石英纖維使用的技術從哪里來?”肖某某答:“就是陳某某自己所掌握的技術,根本沒有從其他地方轉讓什么拉絲技術,也不是從某研究所轉讓的技術。”
蔣某的證言:2017年7月11日,X光電科技公司股東蔣某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陳述:“在X光電科技公司股東中只有陳某某懂石英纖維拉絲技術;所以陳某某一個人直接分管技術;為了規避侵權的風險,因為陳某某在與我們合作時,他與F石英玻璃公司為生產石英纖維產品有官司,我們就有顧慮,擔心某再來告我們公司。”
郭某某的證言:2017年7月11日,X光電科技公司股東郭某某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陳述:“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在荊州某公司上班,肖某某在公司對我說,我們到潛江與陳某某他們成立一個公司,專門生產石英玻璃產品以及石英玻璃纖維產品。因為我知道陳某某因為在某友公司生產石英玻璃纖維產品被F石英玻璃公司告了,就擔心又會扯皮……陳某某說已經和F石英玻璃公司和解了,這樣我們就沒有說什么,但是心里還是覺得有點顧慮,我私下找過F石英玻璃公司退休的纖維車間技術員張某某,他說這個技術天津也有,最后我同意入股。”
尹某某的證言:2017年7月10日,X光電科技公司股東尹某某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時陳述:“2010年3月前的一天,公司開股東會,當時參加的股東除了劉某某不在,其余6個股東都在,在公司的一個辦公室開的。陳某某在碰頭會提出,為了規避再與F石英玻璃公司產生官司的風險,我們也出錢去天津買技術,這樣我們就可以打某研究公司的牌子,規避F石英玻璃公司與我們發生糾紛。”
(六)關于賠償的事實
F石英玻璃公司以及陳某某對一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數額無異議。肖某某和X光電科技公司僅對貢獻率提出異議,但是對認定的賠償數額未提出具體的上訴請求及理由。
F石英玻璃公司一審訴訟請求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經對其主張的總賠償額進行計算以及與F石英玻璃公司確認,F石英玻璃公司實際主張的是兩倍懲罰性賠償,該點在一審判決裁判理由部分亦有所體現。
(七)其他事實
1.X光電科技公司在一審庭審中陳述其已于2023年1月4日停止生產。F石英玻璃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認為其提交的X光電科技公司銷售發票時間是2023年2月,X光電科技公司并未停止生產。
2.F石英玻璃公司對16號刑事判決中認定X光電科技公司使用的被訴侵權設備未使用技術信息5.2的結論予以認可。X光電科技公司認可使用了技術信息5.1,但不認可使用了技術信息5.2。
3.16號刑事判決以及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鄂刑終34號刑事裁定作出后,陳某某、肖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刑申333、334、373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其申訴請求。
(2022)鄂刑終34號刑事裁定審理查明部分記載有:F石英玻璃廠成立于1966年。……湖北F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身通過自主研發,掌握了拉制石英玻璃纖維有關的技術,并運用相關技術實現了石英玻璃纖維的量產。通過生產和銷售石英玻璃纖維產品,F石英玻璃公司不僅獲取了豐厚的利潤,還在行業內取得了一定知名度……陳某某每月領取了公司發放的保密補助。2003年10月,陳某某以其妻陳*的名義,與其胞弟陳某共同出資成立某特種纖維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友公司),生產銷售石英纖維產品。F石英玻璃公司發現后,于2005年以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為由,將陳某某和某友公司訴至法院。經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陳某某及某友公司違反競業禁止規定,判令陳某某停止競業行為,并賠償F石英玻璃公司損失。
F石英玻璃公司于2008年2月以某友公司、陳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向公安機關報案,荊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于同年8月27日以陳某某、陳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立案偵查。在案件偵查期間,陳某某致信F石英玻璃公司,承認其與某友公司侵犯了F石英玻璃公司的商業秘密。2009年2月16日,在陳某某承認侵犯F石英玻璃公司商業秘密、賠償損失、承諾不再侵犯F石英玻璃公司商業秘密的情況下,雙方達成書面和解協議。
4.二審庭審中,陳某某表示一審判決中認定的案涉技術信息在刑事判決、鑒定意見書范圍內,與F石英玻璃公司訴訟請求主張的秘點一致,未超出范圍。二審庭審中陳某某認可接觸過7張圖紙,對案涉信息7是知曉的。
本院認為:本案為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決定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持續到該決定施行以后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本案中,被訴侵權行為發生于2025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之前,持續至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日(2019年4月23日)之后,故本案應當適用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當事人訴辯主張及本案案情,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問題是:(一) 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案涉技術秘密是否成立;(二)陳某某、X光電科技公司和肖某某是否侵害F石英玻璃公司的案涉商業秘密;(三)如果構成侵權,法律責任的承擔。
(一)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案涉技術秘密是否成立
1.關于案涉技術信息載體的真實性
權利人主張的技術秘密應該得到其載體的支持,載體是權利人證明其主張的技術信息具體內容和真實性的證據,其形式可以是多樣的,不以圖紙為唯一的形式。
本案中,陳某某等上訴主張案涉技術信息沒有真實的載體。對此,本院認為:第一,根據16號刑事判決審理查明的內容,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均有載體支撐,其中技術信息3-6、16、17體現在F石英玻璃公司提交的13張圖紙中,技術信息7、10體現在研發材料、研發記錄中。第二,對于圖紙部分,本案二審庭審中,F石英玻璃公司提交了與16號刑事判決記載的內容對應的13張圖紙,當庭一一核對后,陳某某等認可圖紙的數量以及內容與16號刑事判決的一致性,但是認為其中4張圖紙(涉及技術信息5的……圖紙,涉及技術信息3、4的……圖紙,涉及技術信息17的……圖紙)為復印件,且另外2張圖紙(涉及技術信息5的標記有“某機電研究所”字樣的……圖紙、涉及技術信息16的……圖紙),F石英玻璃公司并未在本案一審程序中提交。
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案涉13張圖紙的真實性在生效的刑事裁判中已有認定,F石英玻璃公司雖在本案一審程序中未提交部分圖紙,但其在本案一審和二審程序中主張保護的技術信息是一致的。經當庭核對,陳某某等均認可圖紙的數量以及內容與16號刑事判決的一致性。其次,在案的證人證言、研發資料可以證明F石英玻璃公司在20世紀90年代即已進行石英纖維生產設備和工藝的研發和改進,亦可佐證復印件的4張圖紙的真實性。最后,陳某某等并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事實的相反證據。綜合考慮以上事實,可以認定F石英玻璃公司提交的載體的真實性已經達到民事訴訟證據的高度蓋然性標準。
2.關于案涉技術信息內容的確定
陳某某等對技術信息5.1和技術信息7有載體支持無異議,但認為技術信息3、4、6、10、16、17沒有載體支持,即認為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保護的技術信息是數值區間,而在載體中記載的是數值點,F石英玻璃公司明顯不當概括了案涉技術信息的范圍。
對此,本院認為,如前所述,權利人主張的技術秘密應該得到其載體的支持,在確定要求保護的技術信息的內容時,原則上應當以載體記載的內容為準。如果當事人以在載體內容基礎上總結、提煉或概括的技術信息作為主張技術秘密的依據,應當證明未在載體中記載的技術信息可以從載體中直接、明確得出。本案中,對上述爭議技術信息的內容具體認定如下:
對于技術信息3、4:……,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其要求保護的范圍中,端點值的來源是經過多次試驗得出的,變化的原因是為了適應不同尺寸的玻璃棒和產品類型。但是上述主張缺乏試驗數據等證據的支持,且F石英玻璃公司所述其實際使用的實物設備采用的端點值數值系形成于報案之后,即2015年之后。并且,技術信息3、4的圖紙載體中明確記載了孔徑數值的偏差值是±0.02,即使適當調整也難以得到F石英玻璃公司主張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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