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輿論熱點里,總有人因為寫了批評公權力的文章,被指涉嫌“誣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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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讓很多人心里打鼓:正常的批評監督,會不會一不小心就踩了刑法的紅線?發篇評論、提個質疑,難道還會犯法坐牢?
其實答案很明確:單純的批評性文章,基本不會構成誣告陷害罪。
可別被這個罪名嚇到,它的入罪門檻本就很高,司法中也一直嚴格限縮適用,壓根就不是為了規制普通的公共批評設立的。
誣告陷害罪從不是針對“說錯話”,而是打擊那種惡意制造刑事風險、蓄意陷害他人的行為,想要定這個罪,必須同時滿足四個關鍵條件,缺一不可。
第一,必須是故意捏造具體的違法犯罪事實。
這里的“捏造”,可不是你理解偏差、證據不足下的合理推斷,也不是單純的觀點表達、尖銳評論,而是實打實的無中生有,憑空編造別人犯了罪的具體事實。
刑法從來只管事實造假,不會處罰任何單純的觀點,哪怕你的觀點再犀利,也談不上“捏造”。
第二,捏造的事實必須指向具體、明確的人。
一般得精準指向某個具體的國家工作人員,是誰、什么身份要清晰。
如果只是泛泛批評某類現象、某個機構的工作作風,或是吐槽制度層面的問題,沒有具體的指向對象,根本不滿足這一條件。
第三,主觀上必須有讓對方被刑事追究的明確目的。
這是最核心、也最難證明的一點。簡單說,行為人打心底里就是想讓對方被立案、被追責、甚至被判刑坐牢。
如果只是想通過批評引發相關部門調查、推動問題整改、讓公眾關注到問題,這種想法和“陷害坐牢”的目的,完全不是一回事。
第四,行為還得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比如因為這份捏造的材料,對方真的被刑事立案、被拘留了,或是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如果沒有這些實際的嚴重后果,基本也不會被認定為犯罪。
把這四個條件擺在一起就清楚了:誣告陷害罪從立法設計上,就和普通的公共批評八竿子打不著,自然也不能隨便套用到批評性寫作上。
而現實中,大家最容易踩認知的坑,把幾個概念和誣告陷害混為一談,今天就一次性說清,別再被誤導了。
1、 把“內容失實”當成誣告
信息不準確,絕不等于犯罪。判斷的關鍵從來不是“對不對”,而是“是不是故意造假”。
如果只是基于手頭有限的資料,做出了錯誤的判斷和表述,這頂多是表達上的小風險,和刑事犯罪完全不沾邊。
2、把誣告和誹謗混為一談
誹謗主要是侵犯別人的名譽,一般就是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才會涉及輕罪;但誣告陷害,是抱著讓別人坐牢的目的去惡意陷害,性質惡劣得多,法律的處罰層級也遠高于誹謗,二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3、 把“舉報不成立”等同于誣告
舉報后經查實不成立,和誣告是兩碼事。法律一直鼓勵大家提供真實線索舉報問題,保護正當的舉報權,只懲罰那些惡意陷害他人的行為。
司法中判斷是不是誣告,核心看舉報有沒有事實基礎、行為人是不是出于善意、有沒有做過合理核實,而不是單純看舉報結果。
從司法實踐來看,真正被認定為誣告陷害罪的案件,都有很明顯的共性:要么偽造證據、憑空編造完整的犯罪情節,要么反復惡意舉報,要么背后藏著私人報復的動機,而且最終確實導致對方被刑事追究了。
普通的監督性寫作、正常的批評表達,幾乎不會觸碰到這些情形。
說到底,這類問題之所以總能引發大家的強烈爭議,核心是戳中了一個最敏感的法治邊界:公共監督的空間該留多大?刑法介入公民的言論表達,該有多慎重?
答案其實就藏在現代法治的基本理念里:對公共事務的批評,必須保留必要的容錯空間。
公權力本就該接受公眾的監督,而監督從來不可能做到零誤差。
如果隨便把普通的表達風險上升為刑事風險,那誰還敢參與公共討論?誰還敢對公共事務說真話、提質疑?到最后,公共監督的聲音只會越來越弱。
也正因如此,司法中對誣告陷害罪的適用,一直堅守著三條底線:嚴格遵守罪刑法定,不能隨意擴張解釋,把不該定的行為硬套上罪名;行為人有沒有主觀惡意,必須有扎實的證據證明,不能憑空推定;案件存在合理懷疑時,要做有利于被追訴人的判斷。
要知道,刑法是社會最嚴厲的強制手段,從來都該是解決問題的最后手段,而非優先選擇。
它真正要打擊的,是那些惡意造假、蓄意陷害、故意制造刑事風險的行為,而不是出于公共利益,對公共事務提出的正當批評和監督。
守好言論監督與誣告陷害的這條法律紅線,從來都不只是保護公民的表達權、監督權,讓大家敢說話、說真話;更是在維護刑法的權威性——讓刑法只打擊真正的犯罪,而不是成為壓制公共批評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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