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26年初的東城區,冬日陽光斜照在整治一新的胡同立面上。在幾條已基本完成搬遷的街巷里,偶爾還能看到一兩戶尚未搬離的窗臺綠植,或晾曬的衣物,與周邊靜謐的環境形成微妙對比。隨著大部分居民的順利遷出,項目進入了被稱為 “收尾攻堅” 的關鍵階段。這個階段面對的不是大規模群體的普遍訴求,而是個別家庭的特殊困難、歷史遺留的復雜產權、或難以彌合的分歧。此時,“依法推進”四個字的分量顯得尤為沉重。它不再是啟動時的原則宣示,而是解決一個個具體難題的精確手術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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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騰退收尾這場“最后一公里”的跋涉中,北京東城區所依據的具體法律路徑究竟是什么?其所秉持的補償與處置標準,又將如何確保過程的公平與結果的安定?
1、收尾階段的法律屬性:從“集體協商”到“個別處置”的范式轉換
騰退收尾階段,在法律性質上已從前期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普遍性政策適用階段,轉入針對特定少數對象的個別化爭議解決與權利實現階段。其核心任務從“推動簽約”轉變為“化解滯留”,法律關系的復雜性不降反升。
此時主要面臨三類情形:一是對補償安置方案仍有異議拒不簽約的;二是家庭內部就補償權益分割存在糾紛無法達成一致的;三是涉及產權不清、承租人資格存疑等歷史遺留問題的。針對這些情形,“依法推進”絕非簡單的“強制執行”同義詞,而是一套多層次、精細化的法律程序組合。
2、核心法律路徑:協商、裁決與執行的“三步階梯”
東城區在實踐中,遵循了一條優先協商、慎用強制的階梯式法律路徑,其核心框架由地方政策與上位法共同構建。
第一階梯:深度協商與調解
這是收尾工作的首要和核心路徑。政府征收(騰退)實施單位會聯合街道、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甚至引入專業律師、心理咨詢師,組建專班進行“一戶一策”的深度協商。這不僅是再次解釋政策,更是針對特定家庭的特殊困難(如重大疾病、經濟窘迫、無處可遷)尋找個性化解決方案,例如幫助申請保障性住房、提供特殊困難補助、協調周轉房源等。此階段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關于民事權利處分和合同協商的原則,以及《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等文件中關于“做好群眾工作”的政策要求。
第二階梯:作出補償決定并保障救濟權利
當窮盡協商仍無法達成協議時,程序將進入行政裁決環節。作為房屋征收主體的區人民政府,有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對未簽約戶作出《房屋補償決定》。這份決定是嚴肅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將前期公告的補償方案具體化到該戶,明確最終補償方式與金額,并限定搬遷期限。法律的關鍵保障在于,決定書必須完整告知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這六個月的司法審查期,是保障個體權利、糾正可能不當行政行為的終極安全閥。
第三階梯:申請司法強制執行
這是最后且受到嚴格限制的路徑。只有在補償決定生效(即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復議或訴訟,或復議、訴訟均維持決定)后,被征收人仍不搬遷的,區人民政府才能依據《行政強制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將對補償決定的合法性、補償是否足額到位、程序是否正當進行全面審查。只有在法院裁定準予執行后,才能組織實施搬遷。這一設計將強制執行的權力牢牢鎖定在司法機關手中,形成了“行政決定、司法審查”的制衡機制,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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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尾階段的核心標準:合法、合理與必要性
在收尾處置中,除了遵循法定程序,實體標準同樣至關重要,集中體現為三點:
補償標準的合法性堅守:絕不因進入收尾階段而突破項目統一的補償標準上限或下限,確保“前后一致”,杜絕“會鬧的孩子有糖吃”或“釘子戶吃虧”兩種不公現象,維護政策的公信力。
特殊處置的合理性尺度:對于確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在政策框架內通過“補助”、“幫扶”等形式給予合情合理的安置,但這與補償款本身嚴格區分,避免形成變相的價格談判。
強制手段的必要性審查:無論是作出補償決定還是申請強執,都必須建立在確已履行全部協商程序、補償權益已充分保障的基礎上。強制是手段而非目的,其適用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即無其他更溫和手段可供選擇。
結語:收尾之“法”,在于捍衛規則與溫度
東城區騰退的“依法收尾”,其法律圖景遠非一幅簡單的強制畫面,而是一張由深度協商、行政決定、司法審查共同編織的精密網絡。它考驗的不是行政的強力,而是法治的耐性與智慧。真正的“收尾”,不僅是物理空間的清空,更是法律關系的厘清、合法權益的兌現和社會矛盾的化解。當最后一戶居民在法律的框架內,無論是通過協商達成合意,還是經由裁決明確權益,其問題都得到妥善安置時,這個“尾”才收得結實、收得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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