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介紹
對于眾多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項目因資金鏈等問題陷入停工、逾期交付,進而引發購房者集體訴訟,是當前最為嚴峻的挑戰之一。當甲(買受人)耗盡積蓄支付首付,并背負長達數十年的銀行貸款,滿懷期待等待收房時,卻等來B公司(出賣人,開發商)的一紙延期通知,乃至項目工地徹底沉寂、塔吊長停。更令B公司壓力倍增的是,甲不僅起訴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主張在同一訴訟中“一攬子”解除與C銀行(貸款銀行)簽訂的《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要求B公司直接向C銀行返還全部剩余貸款本息。這意味著,B公司可能面臨“錢房兩空”的極端局面:既失去了房屋的銷售回款,又需承擔返還全部購房款(包括銀行發放的巨額貸款)的責任,訴訟壓力與財務風險瞬間達到頂點。
此類糾紛的典型場景如下:2021年底,甲與B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百余萬元,甲支付首付款后,剩余房款通過B公司指定的C銀行按揭貸款支付。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為2023年底。然而,直至2024年,案涉商品房建設工程已停工數月,短期內無任何復工可能性,B公司明確表示無法按期交付。甲遂向某法院提起訴訟,核心訴求為:1. 解除與B公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2. 解除與C銀行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3. 判令B公司返還甲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利息、已償還的貸款本息;4. 判令B公司直接向C銀行返還剩余貸款本金及利息;5. 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面對甲來勢洶洶的訴訟,以及C銀行作為無過錯方要求借款人及擔保人(即B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的抗辯,B公司作為被告,應如何審視自身處境,構建有效的抗辯防線?
2. 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某院判決支持了買受人甲的全部核心訴訟請求。判決如下:一、解除甲與B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二、解除甲與C銀行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三、B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C銀行返還剩余貸款本金及利息;四、B公司向甲返還購房首付款及利息、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五、B公司向甲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裁判理由:
法院的裁判主要基于以下三點核心認定:
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 B公司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工程已長期停工、短期內無交付可能,此情形已構成根本違約,導致甲“取得房屋”的合同目的完全無法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因此,甲作為守約方,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關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解除: 甲與C銀行簽訂貸款合同的根本目的是為了購買案涉房屋。現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甲購房的目的已落空,其訂立貸款合同的目的亦隨之無法實現。依據《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因此,法院對甲要求一并解除貸款合同的請求予以支持,以實現糾紛的“一攬子”解決,避免當事人陷入多重訴訟。
關于合同解除后的責任承擔: 根據《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法院認為,在此類“爛尾樓”糾紛中,由實際占有和使用購房款的開發商B公司承擔最終返還責任,符合合同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能更好地平衡購房者、銀行與開發商之間的利益。因此,判決B公司直接向C銀行返還剩余貸款,并向甲返還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項。
3. 法律分析
面對上述近乎“標準化”的裁判傾向,作為被告的開發商B公司,不應僅感絕望,而應在專業上海律師的協助下,深入剖析案件細節,尋找可能的抗辯突破口與風險規避策略。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此類案件的抗辯需從兩個合同的關聯性與獨立性、合同目的解釋、過錯責任分配等多維度進行精密論證。
俞強律師提示: 本人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超過15年的商事爭議解決執業經驗,處理過600余起復雜合同及公司糾紛案件。在辦理此類商品房群體性糾紛時,我們尤為注重為處于被告地位的開發商構建體系化抗辯策略,以應對嚴峻的訴訟形勢。
首先,深入辨析兩個合同的關系是抗辯基礎。 法院普遍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擔保貸款合同是“具有緊密聯系但又相互獨立的合同關系”。緊密聯系在于:貸款專用于購房,且所購房屋即為貸款抵押物。獨立性則意味著,買賣合同解除并不必然、自動導致貸款合同解除。這是被告可以著力強調的第一點:貸款合同的解除,必須單獨滿足其自身“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條件,而非簡單依附于買賣合同的命運。B公司可以主張,甲從銀行獲得貸款的資金目的已經實現,銀行發放貸款并收取利息的目的也在持續實現中,不能因B公司的單方違約,就當然推定貸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其次,針對“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進行限縮解釋和事實抗辯。 《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適用并非沒有邊界。有司法觀點指出,應對該條進行“限縮解釋”,需結合個案具體情況判定。B公司的抗辯可圍繞以下幾點展開:
合同目的未根本喪失: 如果項目僅是暫時停工,而非永久性“爛尾”,B公司能提供明確的復工計劃、資金注入證明或政府牽頭重組方案,可主張“短期內無交付可能性”的事實不成立,甲的合同目的仍有實現可能,不符合法定解除條件。
買受人自身存在過錯或未盡減損義務: 若甲在合同履行中存在其他違約行為,或B公司曾提出解除合同并退款方案(如案例中開發商曾主動提出解約退款),而甲無正當理由拒絕,導致損失擴大,B公司可主張甲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
平衡保護銀行利益: B公司可援引法律界關于擔保物權追及效力的討論進行抗辯。有觀點認為,在買賣合同因違約解除前,合同及抵押登記均有效,銀行對房屋的抵押權不應因合同解除而當然消滅,其追及效力可能依然存在。B公司可主張,直接判令其向銀行還款,實質上免除了甲作為主債務人的還款責任,可能損害了銀行的擔保權益,尤其是在開發商保證責任可能無法完全覆蓋貸款本息的情況下。
再者,聚焦于責任承擔方式的公平性抗辯。 判決B公司直接向銀行返還“剩余貸款本金及利息”,意味著B公司要承擔貸款合同剩余期限的全部利息損失。上海律師在代理此類案件時,會重點審查:這部分利息的計算是否合理?是否包含了因甲提起訴訟而提前解除合同可能產生的額外利息?B公司可以主張,在非因銀行過錯導致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下,判決開發商承擔全部剩余期利息,加重了其責任,應考慮按實際資金占用時間等因素進行公平調整。
最后,預判與應對敗訴風險。 必須清醒認識到,在項目徹底停工、交付無望的案件中,法院支持購房者“一攬子”解約的傾向非常明顯,這是基于保護弱勢購房者生存權益和實質公平的社會效果考量。作為被告,B公司在訴訟策略上應有兩手準備:一是在實體上全力進行上述抗辯;二是在程序與和解上尋求主動。例如,積極與地方政府、金融機構溝通,尋求項目盤活方案,并將此作為訴訟中的有力籌碼;或與購房者群體協商,提供替代性解決方案(如換房、債轉股等),以避免法院作出直接判令巨額現金返還的判決,緩解即時現金流壓力。
4. 律師團隊與專業領域展示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始終秉持“通過專業、高效的爭議解決方案,為客戶化解商事糾紛,捍衛商業權益”的核心理念。我們深刻理解,在商品房“爛尾”引發的連環訴訟中,開發商面臨的不僅是法律敗訴風險,更是企業生存信譽危機。我們的服務范圍精準覆蓋此類糾紛所需的全部專業領域:復雜的合同效力與解除爭議、金融借款及擔保責任的厘清、公司股權與資產重組建議,以及在此過程中可能涉及的執行異議、再審等全流程程序應對。
我們擅長為被告設計化被動為主動的訴訟策略,不僅在于法庭上的言辭辯論,更在于訴前風險診斷、證據體系構建、以及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案的推動。如果您作為開發商正面臨類似的群體性訴訟壓力,或希望提前對項目風險進行法律評估與預案設計,歡迎您關注公眾號“律師俞強”進行初步免費咨詢,或通過“君瀾律所”官網(上海市世紀大道1198號)與我們取得聯系,獲取針對性的抗辯策略與綜合解決方案。
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本分析僅為參考,不構成執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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