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又雙叒叕煙花惹的禍,小男孩火燒寵物狗,發生在連云港東海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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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江蘇連云港市東海縣的姜女士向@極目新聞 記者反映,1日,她家養在籠子里的寵物狗,被小區兩個小男孩點火燒死。
其實不是“點火”,而是“1日,小區兩個男孩在玩煙花時,把點燃的煙花伸進狗籠,導致籠子起了大火,最終狗狗被活活燒死。”玩煙花的結局是燒死了狗。
按理寵物狗應該和主人在一起的,怎會被小孩子的煙花燒死?
看新聞:有網友提出質疑,為何把狗籠放在小區公共場所?對此,姜女士表示,多年來狗狗一直養在這里,它很有靈性且乖巧,業主們尤其是孩子很喜歡它,經常給它喂食。鄰居和物業也從未說不許他們在這里養狗,“如果說不讓,我們不可能在這里養這么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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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狗籠放在小區公共場所的。小區公共場所,小區公共場所,小區公共場所。這就是真相。
我查了下東海縣關于燃放煙花的規定,《東海縣人民政府關于在限制區域和地點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規定:石新路、花園路北延、富國路、黃河路、236省道、老311國道、石安河、311國道、湖東路、隴海鐵路、湖西路、湖濱路、西雙湖西大堤、晶都大道、博世路、富國路、幸福路北延的合圍區域,為禁止燃放區域。
事發地是東海縣中央花園小區,該小區是否為禁止燃放區域,筆者不確定。但,是否為禁止燃放區域,已經不重要了,我看視頻,這兩個小孩都比較小,不管從刑法還是從治安管理處罰法層面都夠不上責任年齡,所以這個火燒寵物狗對于小男孩(家)來說頂多就是個民事賠償責任。
當然了,也得提醒,如當地為禁放區域,有關部門也得查一查,兩男孩的煙花從哪里來的,禁燃的區域往往也是禁止銷售和運輸的,要從渠道上查一查,說不定能逮兩條大魚,在春節前正好作為典型案例通報通報。
小男孩燒死寵物狗,家長難辭其咎,這是毋庸置疑的,單單是未成年人未在成年人指導監督下獨自燃放煙花,這就是家長的錯,何況還燒死了他人的寵物狗,此沒有什么可推卸的。
但現在的問題絕非是男孩家長承擔責任的問題,而是要追根溯源,透過現象看本質,為什么會發生這樣的燒死寵物狗的悲劇。一個活生生的生命就這么稀里糊涂、無緣無故地死了,這需要反思。
據新聞:“姜女士表示,多年來狗狗一直養在這里……”從報道看,已經養7年了。我就非常納悶了,在小區公共區域放置狗籠這么久,這是誰給她的權力?她的勇氣到底是誰給她的?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法律法規很明確,業主不得擅自占用小區內的公共場地,如需要占用,應當征得有關單位同意。話說姜女士的狗籠占用公共場所,業主委員會同意了嗎,物業同意了嗎?
作家梁曉聲曾經說,教養是“根植于內心的修養;無需提醒的自覺;以約束為前提的自由;為別人著想的善良。”業主不擅自占用公共場所,應當是業主“無需提醒的自覺”,物業制止不制止,都應當自覺遵守。
但從姜女士的辯解,物業也得自我反省:你不去制止,看上去對業主寬容了,反倒成為人家違法占地的理由了,這叫授人以柄。所以啊,以案說法,物業必須加強管理,紀律嚴明,對違法設施,該制止的制止,該通報的通報,如此才能管理好小區,才能順順利利打勝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當狗主人養狗的行為本身就不遵守法律法規,不尊重社會公德,你讓左鄰右舍對不當行為保持寬容和忍讓,還去維護你的不當行為,好像這也太勉為其難了吧?
固然,這兩個愛好煙花的小男孩有錯,難道愛好寵物狗的姜女士就是完美受害者了嗎?我看不是的。某種程度上說,違法占用場地放置狗籠是造成這起悲劇的關鍵因素。如果姜女士將狗放自己家里養,就可完全避免狗狗葬送火海了,這是我們最需要反省的地方。同時也是物業需要反省,今后改正的地方。
物業當舉一反三,當地街道辦當以該案作為契機(對東海乃至連云港來說都是一個絕佳的契機),強力推進拆除各小區違法建筑和違法設施,消除臟亂差,還小區寧靜有序,還“沉默的大多數”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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