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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審判決量刑過輕,該怎么辦?
強奸大嫂,又刺死見義勇為者的田永明故意殺人案,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解決這個問題的程序判例。
我們來看一下,本案是怎么解決量刑過輕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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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顧:從死緩到死刑
1996年,田永明因強奸其大嫂未遂并持刀報復,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2002年刑滿釋放后,他竟再次持刀闖入大嫂家中報復,在大嫂逃跑過程中,見義勇為的村民劉銘富上前阻攔,被田永明連續捅刺致死。隨后,田永明追上大嫂又連刺數刀致其輕傷。
作案后,田永明逃亡20年,2022年被抓獲。
2022年11月,玉溪市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田永明死緩。
田永明不服,提出上訴。
2025年10月26日,云南省高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2025年10月28日,云南省高院決定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2026年2月3日,云南省高院再審改判田永明死刑。
只因一審量刑過輕,為了改正錯誤,要多走一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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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么不能在二審程序中,直接加重量刑呢?
因為“上訴不加刑”原則。
什么是“上訴不加刑”原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刑事二審程序中,僅被告人一方上訴時,二審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罰。
為什么要設立這一原則啊?二審也可以加重處罰,不好嗎?
這一原則是為了消除被告人“上訴會加重處罰”的顧慮,使其能毫無負擔地行使上訴權,避免因害怕加刑,而放棄對一審錯誤裁判的救濟,確保二審程序真正發揮監督糾錯作用,防止二審終審形同虛設。
“上訴不加刑”原則設立的目的是非常好的。
設想一下,如果沒有這一原則,上訴就會被加刑,那一審即使判錯、判重了,被告人也不敢上訴,被告人就失去一個洗冤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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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那出現田永明這種一審判輕了的情況,該怎么辦呢?
對這種情況,法律提供了兩種糾錯途徑:
(一)檢察院抗訴
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檢察院可以提出抗訴。
檢察院抗訴,二審法院即可全面審查案件,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限制,可以加重刑罰。
這種救濟途徑,既不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又能糾正一審過輕判決,是一種快速有效的糾錯途徑。
但很遺憾,本案檢察院沒有抗訴。
那就得啟動第二種救濟途徑了。
(二)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原判判處的刑罰畸輕,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這是第二種救濟途徑的法律依據。
這種救濟途徑要麻煩一些,要多走一道訴訟程序:
以田永明案為例,一審判死緩,判輕了;
田永明上訴,檢察院未抗訴,那么二審只能維持原判,不能直接加重處罰;
怎么改判死刑呢?
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所以云南高院在做出二審維持裁定兩天后,馬上就啟動了審判監督程序。
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終于改判田永明死刑立即執行。
四、田永明案體現了權利保障和公正裁判的雙重價值追求
田永明案二審維持死緩,體現了“上訴不加刑”原則,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訴權;
田永明案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由死緩改判死刑,最終實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實現了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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