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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南經濟網特約評論員
2026年2月,筆者曾經的同行,前調查記者、知名自媒體人劉虎因涉嫌誣告陷害罪,非法經營罪被成都警方立案偵查,再度將輿論監督與法律邊界的命題推向公眾視野。從機構媒體到自媒體,劉虎以筆為劍,既照亮過權力失范的角落,也屢次觸碰法律紅線,其個人命運的起伏,恰是中國輿論監督生態變遷的縮影,更折射出法治社會對監督行為的雙重要求:既要有敢言的勇氣,更要有守界的敬畏。
劉虎的“傳說”,始于調查記者的職業堅守。任職《新快報》期間,他實名舉報過多名高官,推動甘肅白銀連環殺人案、海南高院副院長張家慧案等重大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其文字如利刃,刺破權力尋租的迷霧,為弱者發聲,為真相較真,贏得“啄木鳥”的贊譽。轉型自媒體后,他延續監督鋒芒,聚焦基層治理、民營企業家權益等議題,文章兼具調查深度與情感溫度,讓被遮蔽的訴求進入公共視野,也讓權力者膽寒。這種“為無告者代言”的精神,正是輿論監督的核心價值所在——它不是權力的附庸,而是社會正義的守望者,是良法善治不可或缺的一環。
然而,勇氣若脫離法治的韁繩,便可能淪為任性的宣泄。此次劉虎涉案,直接導火索是其公眾號發布的涉地方某官員文章,被指涉嫌誣告陷害,而“非法經營”的指控,則直指自媒體運營中的商業邊界問題。據了解,這并非劉虎首次觸法,2013年,他因實名舉報被以誹謗罪立案,羈押346天后因證據不足獲不起訴。兩次涉案,核心矛盾高度一致:監督的正當性,不能成為突破法律底線的借口。誣告陷害罪的成立,需以“捏造事實、主觀故意”為要件;非法經營罪的認定,需以“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為前提。法律從不否定監督的價值,但要求監督必須建立在事實核查的基礎上,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運行——這不是對監督的束縛,而是對監督的保護,避免其淪為權力報復或利益裹挾的工具。
劉虎事件的深層啟示,在于厘清自媒體時代輿論監督的三重邊界。其一,事實邊界,監督的生命力在于真實,自媒體雖無機構媒體的審稿流程,但作者仍需承擔“合理核實義務”,僅憑單方信源、未經交叉驗證便發布指控,極易引發法律風險。其二,法律邊界,公民監督權與誣告陷害、誹謗等違法犯罪的界限清晰,監督是權利,誣告是犯罪,二者不可混淆;自媒體的商業運營,也必須遵守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杜絕以監督為名行敲詐、牟利之實。其三,程序邊界,監督應優先通過信訪、舉報等合法渠道,公開發文需兼顧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避免以輿論審判替代司法審判,這既是對法治的尊重,也是對監督者自身的保護。這里啰嗦兩句,為什么一些信訪材料泥牛入海,一是篇幅太長,拖泥帶水;二是主題不集中,東拉西扯;三是,無事實依據,胡編亂造。
從劉虎案回望中國輿論監督的發展,從機構媒體的調查報道到自媒體的獨立發聲,監督的渠道更多元、聲音更響亮,但風險也更突出。唐山馬樹山案、劉虎案等事件反復證明:正當監督絕不該被預設為犯罪,但違法監督也絕不能被縱容。司法機關應秉持“罪刑法定、證據裁判”原則,審慎區分監督失實與惡意誣告,避免以刑事手段壓制合法監督。自媒體人則需堅守“事實為基,法律為尺”的底線,在敢言與慎言之間找到平衡。而社會公眾,更應理性看待監督行為,既不神化監督者,也不妖魔化執法者,共同守護“監督有邊界、法治有溫度”的生態環境。
筆鋒如劍,可斬荊棘;邊界如尺,可正言行。劉虎事件不是輿論監督的終點,而是法治完善的起點。唯有讓勇氣與法治同行,讓監督與規范共生,才能讓每一支為正義而寫的筆,都有法律兜底的底氣,讓每一次為真相而發出的聲音,都能照亮法治前行的道路。這,才是對劉虎們最好的致敬,也是對社會正義最堅實的守護。
相關鏈接:劉虎,重慶市渝北區人,曾任廣州《新快報》記者 。2013年8月23日在北京警方協助下被帶走,次日因涉嫌制造傳播謠言被刑事拘留 ;同年9月30日以涉嫌誹謗罪被執行逮捕,12月31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 。其曾實名舉報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馬正其等人。北京市公安局指控劉虎在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期間通過微博散布不實信息,變相勒索65萬元人民幣 。經東城區檢察院審查認定證據不足,于2015年9月10日決定不起訴 。劉虎自2013年9月30日被批捕至2014年8月3日取保候審,共被關押346天 。(來源: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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