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過去的父母沒錢,身體累;現在的父母有錢了,還是累,心累。比如就說一個事,給孩子買了房,孩子結婚后房子能“保得住”,這是很多父母擔心的問題。不買房擔心孩子沒后路,買房了又怕房子旁落他人。今天說一個新鮮案例和大家分享分享,對很多父母來說,這是他山之石啊。
![]()
李某與趙某是母女關系,趙某與曹某曾是戀人關系。此前,李某出資403萬元購買了兩套房產,均登記在女兒趙某名下,趙某出具了向母親李某借款買房的欠條。后趙某將其中一套房產對外出售,并將賣房款中的282.4萬元轉賬給曹某。雙方還簽訂《贈與協議》,表示趙某自愿將282.4萬元無償贈與曹某。再之后,趙某與曹某因感情問題分手。李某遂將曹某告上法院。經一審、二審,近日,合肥市中院審結此案,支持了李某的訴求,依法撤銷趙某與曹某簽訂的《贈與協議》,判令曹某返還282.4萬元。
捋一捋:母親給女兒買房——女兒賣房——房款贈送男友——母親起訴女兒前男友(被告估計還有女兒)——法院判決撤銷女兒的贈與——判決女兒前男友返還財產。這樣看起來簡單多了。
在這個問題上,很多網友會有一個錯覺:好,知道了,這還不簡單?以后遇到這樣的事打個欠條(借條),就OK了。真的這么簡單?告訴你,不是的。
我們看新聞:“法院審理認為,趙某出具的兩份欠條均具有借款合同法律特征,因此,李某對女兒趙某享有案涉403萬元債權,且形成時間早于趙某對曹某的無償贈與時間……”注意:“兩份欠條……且形成時間早于……”“形成時間”是關鍵因素,可以說是一錘定音。不是說你欠條想什么時候寫就什么時候寫的,想怎么就怎么寫的。
筆跡形成時間是可以鑒定的,筆跡形成時間鑒定屬于司法鑒定之中物證鑒定的一種,在案件訴訟中時不時會運用到。本新聞是否運用形成時間鑒定,不完全確定,但至少說,即使未予以鑒定,被告方也認可欠條的筆跡形成時間了(包括不申請鑒定的“認可”)。
靈魂的地方就在這里,不是說臨時抱佛腳補打欠條(借條)就能將問題迎刃而解的,而是要將客觀事實明明白白、妥妥當當擺出來。為此,我們來比較一個案例:
![]()
該案件,法院認為,“考慮到孫女士與王先生之間系母子關系,雙方對借條的形成具備便利條件,因此不能僅憑借條就簡單認定借貸關系的存在,也不能排除孫女士與王先生合意制造夫妻共同債務,進而讓李女士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
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償還上述借款,駁回了要求李女士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該案中法院是不認這張借條的,因為捋不順,說不清。
而本新聞事件,母親和女兒就按照那個實際發生的情況來操作的,買房和欠條一氣呵成,就經得起歷史考驗了。女兒雖“糊涂”,母親沒糊涂啊,關鍵時刻,“不留情面”讓女兒寫了欠條,救了女兒,這送出去的錢又回到了母女手里。或許,回過頭來,女兒方知數年前做母親的良苦用心。母親的“刻薄”不是沒有道理的。
至于說,母親的撤銷權為什么能實現,這也是有講究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母親是女兒的債權人,女兒是母親的債務人。女兒作為債務人將財產無償贈與給男友,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母親作為“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贈與合同一撤銷,這贈與出去的財產就得返還,而且是返還給作為債權人的母親。
這個案例太有實用性和經典意義了。和網友共同分享學習下,希望能給你們帶來幫助,說不定您也用得上,就是暫時沒用上,今后也會用得上。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