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貪污罪”與“順利退休”這兩個本應水火不容的詞匯,荒誕地拼接于一位國有銀行前領導的人生軌跡時,它所挑戰的,遠不止公眾的常識,更是制度的尊嚴與社會的公平底線。
近日,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福建省福鼎市支行前領導謝某的“特殊經歷”經舉報曝光,其因貪污罪被判緩刑后,非但未受開除公職的紀律嚴懲,反而在“掛職”的名義下隱身多年、持續領薪,直至安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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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出令人愕然的現實劇,如同一把鋒利的解剖刀,剖開了制度執行肌體上可能存在的潰爛與麻木,迫使我們去追問:在莊嚴的法律判決與嚴格的行業規范面前,為何仍能滋生如此“例外”?這“例外”的背后,又隱匿著怎樣錯綜復雜的權力迷思與監督真空?
一、 反常事實:當犯罪記錄遭遇“合規”隱身
事件的離奇性首先植根于一系列違背常理的事實層面。謝某所犯并非普通過失,而是與其銀行領導職務直接相關的貪污罪。此等性質的犯罪,在任何一個強調合規與風險的金融機構,尤其是國有政策性銀行,理應觸發最嚴厲的紀律響應——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然而,現實卻上演了截然相反的戲碼。
更令人費解的是信息傳遞的“斷裂”。農發行寧德分行相關負責人以“不了解謝某犯罪問題”輕描淡寫地帶過,這與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必然留有痕跡、銀行內部應具備的審查報告機制形成了刺眼的矛盾。
要么是內部信息管控出現了匪夷所思的“黑洞”,要么是知情者選擇了集體性的“視而不見”。而謝某在福鼎支行的“物理消失”——多位職工表示從未見過此人,僅聞“在外掛職”之傳言,與其持續享受在職待遇、最終獲取退休資格形成了極具諷刺意味的對比。這種“只聞其名,不見其人”卻照領薪俸的狀態,實質上已構成了“吃空餉”,是對公共財政資源的直接侵蝕。
當記者求證時,謝某本人倉促否認“吃空餉”后便掛斷電話的回避姿態,以及福建分行明確規定的“在職職工被判刑將解除勞動關系”與謝某實際遭遇的鮮明反差,都如蛛絲馬跡般指向一個結論:這場持續多年的“隱身”與“平安著陸”,絕非制度運行的偶然偏差,更像是一場精心設計或默許縱容下,對規則的有意規避與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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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深度剖析:“掛職”畫皮下的多重失守
“掛職”這一原本用于干部交流鍛煉的合法形式,在此案中疑似異化為掩蓋問題的“合法外衣”。真正的掛職應有明確的崗位、職責、考核與管理主體。而謝某的“掛職”,若如其同事所言長期不上班、不露面,則完全喪失了掛職的實質內涵,淪為徒有其名的“影子崗位”。
這不禁讓人質疑:所謂“掛職”的決定由誰作出?程序是否合規?接收單位是否真實存在并履行了管理責任?其薪酬發放、考核評鑒、社保繳納等一連串手續,是如何在當事人長期缺位的情況下“合規”運轉多年的?每一個環節的失守,都可能牽連出一個或多個責任主體的失職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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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深層次的追問,指向權力運行與內部監督的失靈。謝某身居領導崗位時觸犯貪污罪,其案件本身是否已牽涉復雜的人際網絡或利益關聯?判決之后,銀行系統內部是否有勢力出于各種考慮(如維護單位聲譽、顧及舊日情面、甚至可能存在更深利益勾連),為其提供了“保護傘”,利用“掛職”這一模糊地帶助其“軟著陸”?
這種“內部消化”問題的模式,暴露出個別單位將部門利益或人情關系置于國家法律與組織紀律之上的危險傾向。監督機制的缺位或虛設,使得內部紀檢監察、合規風控、人力資源等部門可能未能有效履行“防火墻”職責,導致違法違規行為未能被及時攔截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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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質危害:對法律、公益與金融信用的三重踐踏
此案若查證屬實,其危害性遠超個案本身,構成對多重核心價值的嚴重踐踏。
首先,它是對法律尊嚴與紀律剛性的公然蔑視。緩刑是法律給予的改造機會,但絕不意味著公職身份和待遇可以豁免。黨紀嚴于國法,對于公職人員尤其是黨員干部,犯罪判決必然伴隨相應的紀律處分。此案中法律判決與組織處理結果的脫節,向社會傳遞了極其錯誤的信號,仿佛某些“特權”可以凌駕于法律與紀律之上,嚴重損害了法治的權威與公正。
其次,它是對公共利益與國有資產的直接侵占。農發行作為政策性銀行,其資金來源于國家信用,運營成本關乎公共利益。謝某多年“吃空餉”,消耗的是公共財政,損害的是納稅人權益。這種利用體制漏洞或權力庇護侵占公共資源的行為,與貪污公款在本質上具有同等的危害性,都是將公器私用的腐敗表現。
最后,它是對金融行業基石——信用的深度腐蝕。銀行業經營的是信用,其生命力源于公眾的信任。內部人員,尤其是管理者,貪污犯罪后竟能安然隱身直至退休,暴露出機構在內部控制、合規文化、道德風險管理上的巨大缺陷。這足以動搖客戶、投資者及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乃至整個金融系統合規運營與自我凈化能力的信心,其隱性損失不可估量。
四、 追責與根治:不能讓任何一起“例外”不了了之
目前,農發行福建分行紀委已介入調查,這是回應輿論關切、進行內部糾偏的必要步驟。但公眾所期待的,絕非一次淺嘗輒止的內部檢查,而應是一場由更高層級或獨立監督機構主導的、徹底透明的深度調查。調查必須直指核心:
還原“隱身”全鏈條:徹查謝某從被判刑到退休全過程的所有環節,包括“掛職”決策程序、崗位真實性、薪酬發放依據、考核管理記錄、退休審批流程等,查明每一個簽字、每一道手續背后的責任人。
深究責任主體:不僅要處理謝某本人可能存在的“吃空餉”等問題,更要嚴肅追究在此過程中涉嫌失職瀆職、違規操作、隱瞞包庇的各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的責任。是否存在權力干預、利益輸送?必須一查到底。
審視系統漏洞:以此案為鏡,農發行乃至整個金融系統應開展專項排查,審視在員工違法犯罪信息對接、紀律處分執行、長期不在崗人員管理、掛職交流規范、退休審核等方面是否存在制度漏洞或執行不力,并立即進行系統性修補與加固。
謝某案如同一面棱鏡,折射出個別領域在制度執行中可能存在的“選擇性落實”“變通性操作”乃至“保護性縱容”的灰暗地帶。它警示我們,無論設計如何精密的制度,若缺乏剛性的執行力和有效的監督制衡,都可能被鉆營出“例外”的通道。這不僅關乎對一個人的追責,更關乎對制度權威的捍衛、對公共利益的守衛、以及對金融行業賴以生存的誠信基石的維護。
此事絕不能,也不應不了了之。唯有以“零容忍”的態度查清真相、嚴肅問責、堵塞漏洞,方能以儆效尤,重塑法律與規則的不可侵犯性,告慰公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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