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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事人:彭伍能,男,年齡:54歲,身份證號碼3208**********0687,現住址:漣水縣白鷺花園31號樓***室,聯系電話:158****9789。
本機關依法查明,你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擅自在漣水郭興才內科診所從事醫師執業活動,構成非醫師行醫。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本機關擬給予你“處五萬元的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你立即停止非法執業活動。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1.現場筆錄3份;2.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9份;3.你的詢問筆錄3份;4.相關人員身份證復印件4份;5.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6.衛生監督意見書4份;7.現場照片;8.當事人送達地址(信息)確定書1份;9.微信轉賬截圖3張;10.《行政處罰決定書》2份(文號:漣衛醫罰字〔2014〕第009號、漣衛醫罰字〔2015〕第013號)及其《送達回執》各1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享有對此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內到漣水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陳述和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你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你要求聽證,應當在收到本通知后 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聽證。
聯系地址:漣水縣清漣大道26號漣水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陳述和申辯),漣水縣紅日大道18-10號(聽證)。
郵政編碼:223400
聯系人:常韋成(陳述和申辯),張新宇(聽證)
聯系電話:0517-82321398(陳述和申辯),0517-80898830(聽證)
本機關在向你送達該《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文號:漣衛醫罰告〔2026〕1號)時,你提供的現住址及戶籍地址均關門無人,無法向你直接送達上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本機關執法人員電話聯系你,你稱你在無錫打工,多次電話聯系你,你均不告知自己所在的確切地址,執法人員無法向你直接送達該《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本機關將上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郵寄到你提供的現住址及你戶籍地址,該郵件均被退回。
因不知道你的具體下落,同時也無法通過直接、留置或郵寄等法律規定的方式向你送達上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衛生健康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該《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文號:漣衛醫罰告〔2026〕1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來源:漣水縣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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