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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整理︱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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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按:小編對最高法人民法院案例庫收錄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分析,整理出勞動關系認定方面的全部案例裁判規則,供實務中參考:
入庫編號2022-18-2-186-001 -指導案例179號:聶美蘭訴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案
【裁判要旨】1.勞動關系適格主體以“合作經營”等為名訂立協議,但協議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實際履行情況等符合勞動關系認定標準,勞動者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協議中包含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期限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入庫編號2023-11-2-490-001 -何某訴某商務服務公司、某商務服務公司廣州分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互聯網平臺用工勞動關系認定的審查進路
【裁判要旨】勞動者人格及經濟從屬性是認定勞動關系最核心的標準。判斷互聯網平臺用工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應以事實為基礎,審查雙方是否符合勞動關系核心特征;對于適格主體之間,平臺企業的指揮、管理與監督權具有決定作用,從業者無實質自主決定權,從業者獲得的報酬為其主要經濟來源且具有持續穩定特點,其提供的勞動是平臺企業的業務組成部分的,應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從業者應平臺企業要求注冊個體工商戶、自備部分生產資料、薪酬由其他主體代發、雙方事先對身份關系性質進行約定等均不影響勞動關系的認定。
入庫編號2023-10-2-490-001 -陳某訴廣州某某船務公司船員勞動爭議案——船舶掛靠經營時船員與被掛靠公司勞動關系的認定
【裁判要旨】掛靠行為違法不能成為船員與被掛靠公司勞動合同關系成立的依據。在船員與被掛靠公司不存在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需判斷雙方是否成立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成立,可以通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相關憑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從屬關系、勞動者從事勞動的性質以及勞動報酬領取等多個層面進行認定。
一是證明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相關憑證包括招工登記表、報名表、工資單、社保記錄、考勤表、工作證、服務證等。在掛靠經營中,若勞動者的上述憑證由被掛靠公司發放,可認定其與被掛靠公司具有事實勞動關系。案涉船員服務簿上加蓋的被掛靠公司名下船章和船員服務部簽證章系船舶實際經營人私自刻制加蓋的,不能成為可以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文件材料。
二是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管理上的從屬關系。船員與船舶實際經營人雙方商定從事勞務工作的崗位及報酬、在船期間船員根據船舶實際經營人的安排提供相關勞務、船員所得的勞務報酬由船舶實際經營人支付、勞務報酬的調整亦由船舶實際經營人作出,且船舶實際經營人并非被掛靠公司的員工的,應當認定船員并非被掛靠公司的員工,與被掛靠公司不存在管理上的從屬關系。
三是確定勞動者從事勞動的性質,是否為用人單位安排并屬于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以及勞動者勞動報酬領取情況,是否根據用人單位的工資分配原則領取勞動報酬。船員從事的勞務并非被掛靠公司業務的直接組成部分,獲取報酬與被掛靠公司無關的,不宜認定兩者之間成立事實勞動關系。
入庫編號2023-07-2-490-001 -李某訴某文化傳播公司勞動爭議案——如何認定網絡主播與文化傳播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裁判要旨】網絡主播與合作公司簽訂藝人獨家合作協議,通過合作公司包裝推薦,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臺上注冊,從事網絡直播活動,并按合作協議獲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沒有對網絡主播實施勞動管理行為,網絡主播從事的直播活動并非合作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協議獲得的直播收入亦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報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網絡主播基于勞動關系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入庫編號2023-07-2-490-004 -孫某訴某裝飾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裁判要旨】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及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自主擇業退役軍人,具有成立勞動關系的法定主體資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不因其對勞動者身份的認知混淆而免除。
入庫編號2023-07-2-490-002 -陳某某訴遼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快遞小哥”勞動關系的確認問題
【裁判要旨】新就業形態下,勞動者與工作崗位之間關于工資報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內容的約定更加靈活,該部分人員多數屬于依賴于平臺、企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就勞動關系確定而言,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具有組織、業務和經濟上的從屬性,如果具備以上勞動關系屬性,應當對勞動關系予以確認。
入庫編號2023-16-2-490-001 -廖某訴某勞務派遣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裁判要旨】勞動者已提供證人證言、出勤記錄、施工記錄等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相反證據的,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入庫編號2023-16-2-490-006 -灤縣某物流公司訴王某勞動爭議案——掛靠經營者聘用的人員與被掛靠單位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宗旨在于更加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非改變認定勞動關系存在的實質要件,也不能作為反向推定勞動者與被掛靠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
入庫編號2024-16-2-186-001 -侯某生等與江西某生態科技有限公司萬年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未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的,雙方構成勞務關系
【裁判要旨】1.區分自然人與用人單位的勞務承包合同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應從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來看。如果自然人在承包期內享受生產管理權、人事管理權和經費分配權,自行解決承包期間發生的各項責任事故和糾紛,且在人事安排、工作安排、報酬分配等主要事務上不受用人單位支配的,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
2.自然人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承包合同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在此之前與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關系,應認定雙方簽訂勞務承包合同書的合意是建立勞務承包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入庫編號2024-07-2-490-003 -費某訴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勞動爭議案——未建立真實勞動關系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裁判要旨】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以具有勞動者的合法身份為前提。雙方未建立真實勞動關系,一方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否定性評價。此外,人民法院應當主動與行政主管部門溝通,以司法建議等形式督促依法追回被騙取的保險待遇,保障國家社保基金安全。
入庫編號2024-07-2-490-001 -安徽某高纖公司訴崔某平勞動合同糾紛案——用人單位不能通過訂立承包合同規避勞動關系
【裁判要旨】在判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不僅要審查雙方簽訂合同的名稱,更要通過合同的內容和實際履行情況實質性審查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具備勞動關系的從屬性特征,準確認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不能僅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的是內部承包合同而否認二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入庫編號2024-18-2-186-001 -指導性案例237號:郎溪某服務外包有限公司訴徐某申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
【裁判要旨】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承攬、合作協議,勞動者主張與該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綜合考慮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及工作量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過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是否需要遵守有關工作規則、算法規則、勞動紀律和獎懲辦法、勞動者工作的持續性、勞動者能否決定或者改變交易價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應認定。對于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入庫編號2024-18-2-186-002 -指導性案例238號:圣某歡訴江蘇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
【裁判要旨】1.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要求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后再簽訂承攬、合作協議,勞動者主張根據實際履行情況認定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準確作出認定。對于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2.對于主營業務存在轉包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用工事實和勞動管理程度,結合實際用工管理主體、勞動報酬來源等因素,依法認定勞動者與其關系最密切的企業建立勞動關系。
入庫編號2024-18-2-490-001 -指導性案例239號:王某訴北京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裁判要旨】經紀公司對從業人員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過程控制程度不強,從業人員無需嚴格遵守公司勞動管理制度,且對利益分配等事項具有較強議價權的,應當認定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不存在勞動關系。
入庫編號2024-18-2-490-004 -指導性案例240號:秦某丹訴北京某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裁判要旨】平臺企業或者平臺用工合作企業為維護平臺正常運營、提供優質服務等進行必要運營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對于勞動者提出的與該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入庫編號2026-07-2-483-001 -南京七某傳媒有限公司訴崔某熙合同糾紛案——MCN機構通過與應屆畢業生簽訂合作協議進行實際用工的法律關系認定
【裁判要旨】MCN 機構以簽訂合作、承攬、經紀協議等方式招聘勞動者從事直播服務,雙方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注意從勞動者對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內容的自主決定程度,勞動者受勞動管理控制程度,勞動者協商議價能力等方面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雙方存在用工事實和支配性勞動管理關系的,應當依法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MCN 機構以簽訂的合作、承攬、經紀等合同否認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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