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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圓維度
一紙立案告知書送至江蘇寶馨科技,這家上市公司與其實際控制人馬偉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正式立案調查。
2026年1月31日,江蘇寶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官方公告,確認公司及實際控制人馬偉已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證監立案字0102026006號、證監立案字0102026007號)。
公告指出,立案調查期間,公司將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調查工作。公司實際控制人馬偉在公司未擔任任何職務,公司稱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有序開展。
立案調查
根據寶馨科技發布的公告,中國證監會此次立案調查的核心原因是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
立案告知書編號分別為證監立案字0102026006號和證監立案字0102026007號,顯示這是對公司和實際控制人馬偉分別立案。
公司表示調查期間將積極配合證監會工作,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特別強調公司實際控制人馬偉在公司未擔任任何職務。
隨著立案公告發布,投資者維權程序已經啟動。根據相關法律平臺信息,維權索賠預征集已正式開始。
平臺維權律師認為,寶馨科技的維權預征集區間為:用戶在上市后至2026年1月30日收盤前買入股票,并在2026年1月30日收盤時仍持有的投資者可報名維權索賠。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虛假陳述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實控人等因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
索賠范圍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和印花稅損失。
法律依據
根據202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導致投資者權益受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新司法解釋取消了前置程序要求,根據立案公告等初步證據,投資者也可以起訴索賠。
值得關注的是,新司法解釋對“重大性”認定標準做出了明確規定。第十條指出,如果虛假陳述未導致相關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明顯變化,應當認定其不具有重大性。
在實際操作中,價量影響標準被作為重大性要件更實質的判斷因素。
除被立案調查外,寶馨科技還面臨其他經營挑戰。公司在同一日發布了2025年度業績預告,預計凈利潤為負值。
公司財務部門初步估算顯示,2025年度業績預計出現虧損。這一情況可能使公司面臨退市風險警示。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5年修訂)》相關規定,如果公司經審計的2025年度財務數據觸及特定指標,公司股票交易可能在《2025年年度報告》披露后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公司表示已就本期業績預告與年審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預溝通,雙方在這方面不存在分歧。
2026年1月30日收盤,寶馨科技股價下跌1.74%,報5.65元/股。隨著調查的深入,寶馨科技年報審計工作仍在進行中,最終財務數據將以公司后續披露的《2025年年度報告》為準。
公司表示將根據審計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目前,維權律師認為的初步索賠條件為在2026年1月30日收盤仍持有寶馨科技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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