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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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聞事件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一家超市工作人員報案稱,店內的車厘子多次失竊。朝陽警方調查發現,作案女子竟是一名月收入不低的公司法務,目前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監控畫面顯示,該女子專挑無人角落拆開商品包裝盒,將里面的車厘子倒進自己的隨身包中,其余選購商品則正常結賬,試圖掩人耳目。追溯源頭是在一個月前的一天,女子購物后無意發現有個貨品標簽缺失,收銀員沒注意,出超市門也沒被發現。這個漏洞讓她產生占小便宜的心理,從小盒藍莓,演變到三盒車厘子、一個木瓜,進而到各種散裝干果、餅干。等到超市發現,她已經盜竊了六次。
這起“車厘子大盜”案,多少顯得有些滑稽。盜竊者并非生活拮據,反而月收入不低,有能力正常消費這些商品。更諷刺的是,身為公司法務,本應是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的守門人,卻沒能做好個人的法律風險防控,踩進了違法犯罪的泥潭。
從法律層面審視,本案定性清晰明確。我國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均構成盜竊罪。根據司法解釋,“多次盜竊”指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本案中,涉事女子盜竊物品次數已達六次,涉嫌盜竊罪,這也是警方對其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
此案更值得深思的,是行為背后的心理病灶。作為公司法務,理應深諳盜竊行為的法律后果,卻為何明知故犯?表面看是僥幸心理作祟,實則是貪婪心理的失控,是對規則敬畏之心的缺失。這種小偷小摸的心態往往始于第一次沒事的試探,進而演變成習慣性行為。她或許認為小偷小摸不算什么,即使被發現也能輕松“擺平”,最終卻被刑事拘留。
小惡不止,必成大患。從企業高管侵占小額公款,到公職人員虛報幾百元費用,不少案件都始于“區區小事”的自我寬恕。這種心理暗示十分危險,會讓人在錯覺中步步沉淪。更何況,法務的核心工作是為企業把控法律風險,防范違法違規行為,如果連自己的行為風險都控制不了,又如何能為企業守住法律紅線?
二、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或者敲詐勒索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或者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
三、法律知識學習
關于此案,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本案中,該女子實施了六次盜竊行為,已構成“多次盜竊”,即使單次數額不大,依然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北京市盜竊罪的立案標準為2000元以上或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該女子明顯符合后一條件。
作為公司法務,她的犯罪行為不僅面臨刑事處罰,還可能影響職業前途。許多企業的雇傭合同和行業規范都對員工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明確規定,嚴重的刑事犯罪記錄可能導致其失去專業資格和工作崗位。
四、案件引發的社會思考
這起案件最諷刺之處在于作案者的身份——公司法務。法律工作者本應是社會規則的維護者,企業法律風險的守門人,卻成了規則的破壞者。這種角色反轉讓我們不得不思考:法律知識本身是否足以確保守法行為?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法律意識必須內化為道德自律,否則知識可能僅僅成為規避懲罰的工具。
在理性選擇理論框架下,個體在決定是否違法時會權衡收益與成本。該女子顯然錯誤估計了這一平衡——她認為小規模盜竊的收益(獲得免費商品)高于成本(被發現的概率低,即使發現后果也不嚴重)。然而,她忽視了“累積效應”和“身份倍增效應”:多次盜竊將輕微行為轉化為刑事犯罪;作為法律專業人士,她的違法行為會受到更嚴厲的社會評判。這一案例提醒我們,在現代法治社會,即便是“微小違法”,其長期成本和附帶后果也往往遠超短期收益。
這起案件凸顯了單純法律知識教育的局限性。真正的法治社會需要公民將外在法律規范內化為道德自律。教育體系和社會環境應當注重培養公民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和道德自覺,而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傳授。
“車厘子大盜”案雖小,卻像一面多棱鏡,折射出現代法治社會中的復雜問題。它提醒我們,法律的有效性不僅依賴于制度的完善和執行的嚴格,更取決于每個公民內心的法治信仰和道德自覺。在物質豐富的社會,精神層面的“守法自覺”比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要。對每一位公民而言,最大的自由不是能夠逃避規則,而是在規則中找到尊嚴與安全;最高的智慧不是利用法律漏洞,而是在法律框架內創造價值。
這起案件最終的處理結果將體現法律對“知法犯法”的態度,而其社會討論的價值,或許正在于讓我們重新審視:在一個人人都有可能成為“規則破壞者”的時代,我們該如何構建更加堅實的守法文化?答案或許就藏在我們對每一次“微小選擇”的態度中——正如法律格言所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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