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實開展違規異地執法和
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
典型案例
目錄
1.某挪用資金、職務侵占立案監督案
2.某企業被異地線上凍結資金監督案
3.某騙取貸款立案監督案
4.某涉外資企業資產超期查封民事監督案
5.某虛假訴訟監督案
6.某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
案例一
某挪用資金、職務侵占立案監督案
2017年,某省A市某檢測公司與某資管公司達成約定,由某資管公司收購該省B市某生物公司49%的股權,兩年內再由某檢測公司實控人甲回購該股權。2019年5月,甲所任職的某基金公司投決會決議以650萬元收購某生物公司18%的股權,由甲代為處理股權收購事項并將該資金轉入甲個人賬戶,后甲將該650萬元支付給某資管公司用于其個人回購某生物公司股權。在某資管公司將其持有的某生物公司49%的股權轉讓給甲后,甲又將其持有的某生物公司49%的股權轉讓至其本人新成立的某技術公司。同時,某生物公司將2018年末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500余萬元轉至某技術公司。2019年9月,某技術公司將其持有的某生物公司18%的股權轉讓至某基金公司。
2024年9月,某基金公司股東乙報案,后甲被以涉嫌挪用資金罪立案。同年10月,甲向A市檢察機關提交刑事立案監督申請,并反映其與報案人乙之間存在投資糾紛。檢察機關受理后經審查認定,甲與乙之間確存投資糾紛,甲最終將約定股權轉讓給某基金公司,不構成挪用資金罪。甲所占有的500余萬元系涉案股權在某基金公司受讓前所對應的未分配利潤,亦不構成職務侵占罪。經檢察機關依法監督,該案于2025年6月被依法撤銷。此后,檢察機關了解到因甲被限制出境無法與外商會面,其實控的非涉案企業訂單下滑,某涉外合作項目擱置,為此,檢察機關督促及時解除對甲的限制出境措施。甲及時赴境外洽談業務,先后與多家境外知名企業建立合作,非涉案企業國際訂單量同比增長150%。同時,某涉外合作項目外商決定在原計劃投資3000萬美元基礎上追加投資1億美元,該項目現已作為當地重點項目加速推進。
檢察機關在開展專項監督工作過程中,準確界定罪與非罪,對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監督撤銷案件、及時解除強制措施,助力企業復工復產,以高質效法律監督服務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二
某企業被異地線上凍結資金監督案
A省某物流公司與B省兩家公司分別合作成立甲公司與乙公司,由該物流公司派駐總經理負責運營。2024年,甲、乙公司被B省偵查機關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事立案,并通過異地線上方式全額凍結該物流公司及其5家關聯公司的17個賬戶資金共計8000余萬元。
2025年,該物流公司向A省檢察機關反映賬戶被違規凍結線索。檢察機關收到案件線索后,圍繞凍結必要性、凍結數額等開展實質審查,發現在未查明涉案資金數額與關聯賬戶資金性質的情況下,僅因三方存在資金往來便采取異地線上全額凍結措施,且未在凍結資金后7日內書面通知被凍結賬戶開戶地辦案協作歸口部門等問題。辦案檢察機關通過層報省檢察院,及時與B省相關檢察機關溝通、加強協作,明確賬戶范圍、查明涉案金額,依法開展監督,及時解除凍結涉案17個賬戶資金共8000余萬元。
檢察機關加強對涉案財物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扣凍”的審查,嚴格區分涉案財物與合法資產,甄別“查扣凍”的必要性,多措并舉推動解決異地執法監督難題,依法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案例三
某騙取貸款立案監督案
2012年至2018年間,甲以其實際控制的某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土地為擔保,向銀行累計貸款8900余萬元用于房地產項目建設。2022年,因貸款逾期,銀行提起民事訴訟。雙方達成還款協議,約定由銀行配合該項目房產預售,售房款用于償還貸款。2023年6月,甲被以涉嫌騙取貸款罪刑事立案偵查,并查封該項目中280余套房產,價值1.1億余元。
2025年6月,該市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依法受理甲提出的立案監督申請,并開展實地走訪核實。該市檢察院經審查認定,一是雖然貸款逾期,但貸款資金均用于涉案項目建設,項目土地及已建成房屋價值足以覆蓋貸款本金,甲具備還款能力,未造成銀行“重大損失”,不宜評價甲構成騙取貸款罪。二是在法院已對涉案房地產項目土地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情況下,仍被查封價值1.1億余元的房產,已超過未償還貸款本金8900余萬元。三是立案后,甲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且案件超過兩年未撤銷或移送審查起訴。2025年7月,經檢察機關監督,該案被依法撤銷,涉案房產被解除查封。
檢察機關在辦理騙取貸款罪等“刑民交叉”案件時,注重全面細致審查貸款資金用途、逾期還貸原因、實際還貸能力、金融機構實際損失,準確認定罪與非罪。對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監督撤案并解除涉案“查扣凍”財物,對確已形成刑事“掛案”的依法監督清理,保障企業及相關主體合法權益。
案例四
某涉外資企業資產超期查封
民事監督案
2023年10月,某省A市B區法院受理某金融公司與甲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并就某金融公司所提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案涉價值200余萬元挖掘機一臺。此后,某外資企業以案涉挖掘機所有權人身份向B區法院提出案外人異議,認為甲系非法獲取案涉挖掘機所有權,并以此向某金融公司申請融資租賃貸款。B區法院經審理后作出民事裁定,解除對案涉挖掘機的查封。同年12月,某金融公司以其系善意取得為由就上述裁定提出復議申請。B區法院受理后認為,案涉挖掘機所有權尚需進一步查明,故撤銷原解封裁定,繼續查封案涉挖掘機。2024年1月,B區法院經進一步審理,作出駁回某金融公司起訴的民事裁定。另將審理發現的甲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但案涉挖掘機一直未解封。期間,某外資企業多次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請,法院均未采納。后某外資企業向B區檢察院申請民事檢察監督。
B區檢察院受理該案后經審查認定,B區法院在裁定駁回起訴后未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行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規定。2025年3月,B區檢察院向B區法院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及時解除案涉挖掘機查封措施,進一步規范訴前財產保全案件審查、執行工作。同年5月,B區法院回復采納檢察建議全部內容,并裁定解除對案涉挖掘機的查封。B區檢察院根據本案所反映出的某金融公司在融資租賃業務中未審慎核查租賃物所有權進而引發訴訟的問題,向該公司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幫助堵漏建制,提升企業風險防控能力。
檢察機關聚焦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易啟動難解除、程序救濟權益不足等問題,加強對超期“查扣凍”涉企財物的違法保全行為監督糾正,堅持內資、外資企業平等對待,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
案例五
某虛假訴訟監督案
2022年5月,某省A市B區法院裁定拍賣作為被執行人的某民辦學校名下土地,以1400余萬元的拍賣價格成交。為逃廢債務,該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甲與其合伙人乙、丙商定,由乙、丙二人通過其個人及實控的公司,虛構與某民辦學校存在租賃學校土地修建停車場的事實、虛增學校裝飾裝修金額及個人向某民辦學校的借款金額,以某民辦學校為被告先后提起4起民事訴訟,惡意申請某民辦學校破產后參與拍賣款分配。同年8月至9月期間,B區法院作出4份民事調解書,涉訴標的共計890余萬元。同年12月,某民辦學校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經B區法院裁定,終結某民辦學校相關案件的執行。乙、丙二人所涉的4件虛假訴訟所涉債權均被納入破產分配。因進入破產程序,某民辦學校拖欠教職工工資等各項債務共計400余萬元無法支付。后某民辦學校其他合法債權人認為乙、丙二人系制造虛假訴訟,向B區檢察院提出控告。
2025年6月,某省檢察院經研判將該系列案件確定為“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首批督辦案件。B區檢察院迅速查明案情,于同年6月至7月間就4件虛假訴訟案件向B區法院制發再審檢察建議,同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人員涉嫌虛假訴訟刑事犯罪線索,公安機關于同年9月以涉嫌虛假訴訟罪對乙等人立案偵查,該案現已提起公訴。B區法院于同年10月至12月間作出再審裁定,撤銷原民事調解書并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同時,B區檢察院聯合該區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人社局以及A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會簽《關于建立防范企業破產案件中虛假訴訟銜接機制的意見》,進一步增強打擊破產領域虛假訴訟的工作合力。
檢察機關持續加大對故意制造企業破產條件、虛構民事糾紛實施虛假訴訟逃廢債行為的監督力度,健全虛假訴訟防范、發現和懲戒機制,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案例六
某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
2021年6月,某省A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甲公司下達《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甲公司為233名勞動者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補繳住房公積金500余萬元,后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上述義務,亦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2022年3月,A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A市B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B區法院經審理裁定準予并開展強制執行。同年8月,因未發現甲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B區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將甲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費懲戒措施。2024年9月,該案恢復執行并全部執行到位。
2025年3月,B區檢察院通過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發現甲公司仍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法定代表人仍在限制消費人員名單中。同時,B區檢察院以“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司法”專項監督為契機,依法查明7件行政非訴執行案件被不當適用失信懲戒措施。同年4月,B區檢察院向B區法院制發檢察建議,督促法院及時依法對該7件執行案件作出處理,并對被執行人已被宣告破產或執行完畢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開展清查,及時修復企業受損信用,保障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此外,B區檢察院通過加強與法院、行政機關等部門協調聯動,前移監督關口,優化信用修復工作機制,積極研發涉企信用體系建設非訴執行監督模型賦能類案監督。A市檢察院在全市部署開展涉企信用體系建設行政非訴執行檢察專項監督行動,辦理監督案件12件,推動17家民營企業及時修復企業信用。
檢察機關依托行政檢察監督職能,凝聚各方合力,防止企業因被不當適用失信懲戒措施而陷入信用評價受損、融資渠道阻斷、招投標受限而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助力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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