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新設安全保衛專章,通過全鏈條責任體系、系統防控和執法保障,進一步強化民航安全保衛的法律規定。
一、立法突破:首設安保專章,構建全鏈條責任體系
本次修訂新設“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專章,系統規范民航安保管理體制機制、民用航空安全檢查、相關民航企事業單位安保職責及安保管理、安全背景審查、禁止實施妨害秩序及安全的行為、通航安保及相關法律責任,提高民航安保工作法治化水平。同時全面壓實安保主體責任,將安保方案制訂、備案義務從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運輸機場運營人擴展至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等關鍵主體,要求外國航空企業制訂符合我國法律的安保方案并報備,對通用航空安全保衛實施分類分級管理按風險差異化施策,構建覆蓋全產業鏈、全業務領域的立體化安保責任體系,為監督檢查、事故問責提供堅實法律依據。
二、系統防控:建立地面源頭防控與空中應急處置相結合的安保體系
在地面防控方面,完善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制度,明確旅客、行李、貨物須接受安檢,未檢、拒檢或風險未排除者不得進入控制區;創新規定可疑物品可不在場開包檢查但須全程錄像并書面告知;在立法層面,明確安檢設備實行行政許可、安檢人員實行國家職業資格準入,構建覆蓋人、物、設備、程序的制度體系。建立安全背景審查制度,要求航空人員、安保人員及其他需要進入控制區人員依法接受審查,與《反恐怖主義法》對重點崗位要求相銜接,從源頭防控內部風險,確保關鍵崗位人員可靠可信。
在空中安保方面,首次在法律層面將航空安全員納入空勤人員管理,填補立法空白,配套建立執照、訓練、體檢等全鏈條制度,為航空安全員依法履職提供完整保障。構建機組安保權責體系,賦予機長對破壞航空器、擾亂秩序等行為采取“包括必要管束在內的合理措施”的權力,必要時可請求或者授權旅客提供協助,為處置妨害民用航空運輸安全和秩序的行為提供法律支撐;同時明確機組必須履行安保職責,形成“有權處置、必須處置”的制度閉環,為事后調查提供規范依據。
三、執法保障:編制禁止行為清單,構建多層次懲戒體系
以“列舉+兜底”方式明確十二類妨害安全和秩序的禁止行為,包括盜損設施、強占座位、辱罵毆打、機上打斗、沖闖控制區、散布謠言、違規攜帶危險品等,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做好銜接,為公安機關精準執法提供明確法律依據。強化法律責任,構建多層次懲戒體系:對未依法安檢的單位處十萬元至二百萬元罰款,直至吊銷許可證;對未備案安保方案等行為設定相應法律責任;明確實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擾亂民航秩序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實現行政、治安、刑事有機銜接,形成全方位震懾,確保安保專章規定真正落地見效。
(來源:民航局)
編輯|李季威
校對|張 薇
審核|韓 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