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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胖胖。
對于寫東西,最近很多話題我都覺得挺乏味的。
其實很多時候,流量被掐一掐,就沒那么想寫了,但每天還是會逼著自己熬夜寫一兩篇。
粗略算了一下,去年前前后后,大致寫了七百來篇文章。
胖胖要承認一點,這其中不乏一些無病呻吟之作,也有不少明顯沒靈感、硬憋出來的痕跡。
當然,還有一部分,胖胖是無償在做的,是不對外的,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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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讀者加了微信,為了某件事求助無門,但話題又從未被報道過,胖胖也不太敢放到自己的號上。
在有空余時間、也確實不忍心的時候,有人希望能寫點什么,我就幫著碼點文字。
至于能不能幫上忙,說實話,我心里也沒底。
在這件事上,我自認為是懦弱的。
但以我現在所能承載的分量,大概也就只能做到這些了。
半夜看到這樣一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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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情發生在海南海口。
蘇女士家中被指滲水殃及樓下陷入糾紛,她始終堅持問題不在自家室內管道,而是在戶外公共管井間。
為了自證清白,她請了公證人員到場見證,硬生生砸開地板,把隱蔽水管挖出來查驗。
我看到的,是她被逼到了除了自殘式證明,別無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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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么諷刺,一個普通人,被逼到要把自己的家拆開,來證明自己不是罪人。
如果,錯誤永遠由被指控者承擔,那無論換成什么時代背景、什么機構、什么話術,它的內核都不會變,這永遠都是對普通人的輕慢!
這還不是第一次。
蘇女士說漏水最早出現在2021年,那一年她請裝修隊對地板下水管做過壓力測試,結果顯示并無漏水痕跡。
她再去和物業溝通,物業卻否定測試結果,堅持認為漏水原因與蘇女士家管道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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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從2021到2026,糾紛拉扯了好幾年,業主拿出過檢測,物業仍舊不認,結論一直懸在業主頭上。
到了今年的1月26日,她干脆把事情做絕:
找回15年前自家裝修的施工隊,同時邀請公證處工作人員全程見證,砸開地板挖出室內隱蔽水管現場查驗。
社區網格員、公證人員、施工單位負責人都在場,結論也很明確:
蘇女士房內水管不存在破損和滲漏。
施工隊負責人還補充了兩個細節:
一是通過水管上的生產日期可以確認這就是當年裝修使用的管。二是地板磚表面無色差,說明從裝修入住至今地板完好——換句話說,這塊地板可不是臨時鋪的,這管子也不是剛換來做樣子的。
這是用最笨、最貴的方式,用傷敵一百、自損八千的方式自證!
她85歲的父親,對著鏡頭情緒失控,說:
“對于物業,我們毫無辦法,我真的很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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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能理解這種心情,這是一種無處著力的絕望:
你講理,你舉證,但對方不認。
最后你只能把自己家砸開,把自己逼到墻角,換來一句“行吧,你家沒漏”!
可能吧,六子吃了幾碗粉,不重要。
重要的是,冤枉他的人知道他有多冤。
物業在1月26日之后雖承認蘇女士家管道無漏水,但對2021年的漏水原因依然含糊其辭。于是同一天,蘇女士向海口市美蘭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物業道歉、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相應損失。
說說幾點看法:
這件事的關鍵,從頭到尾,胖胖自認為根本不在到底漏不漏水這么簡單,而在誰有義務查清楚、誰該為錯誤承擔成本。
作為物業,你既然是一個收取物業費、承擔公共區域維護與管理義務的服務主體,那么,公共管井間屬于誰管理、誰維護、誰負責排查,本來就不該靠業主自我猜測。
物業當然可以說排查漏點很難,可能管井結構復雜、存在滲漏路徑隱蔽、樓上樓下相互影響,這些都有可能客觀存在。
但困難不等于可以毫無證據先認定你家有問題。
管理的底線,是把不確定說成不確定,把需要檢測說成需要檢測,把責任邊界說清楚,而不是把壓力直接甩給某一戶業主。
誰被指控,誰就得證明自己無辜,這是多流氓的邏輯啊!
一句懷疑你家,樓下一個就覺得是你,結果業主就要承擔檢測成本、溝通成本、時間成本,甚至像蘇女士這樣承擔拆家的成本。
荒誕的是,在這件事中,我們看到的不是壞人作惡,而是好人為了證明自己不是壞人,付出了比壞人更高的代價。
當清白需要通過損毀來兌換,你們存在的價值何在?為了構陷?
蘇女士請公證、找施工隊、挖出水管,客觀上確實把室內管道不是源頭這件事坐實了。
既然物業后來也承認她家管道沒漏,那2021年為什么能把矛頭指向她家?這次依據又是什么?有沒有形成書面排查結論?有沒有第三方檢測報告?如果當年沒有足夠證據,物業憑什么讓一個業主背著“你家漏水”的名聲耗五年?如果當年確實有理由懷疑,那懷疑被證明錯誤之后,物業又憑什么可以含糊其辭然后輕輕翻篇?
管理如果不需要為錯誤糾偏,它就很容易退化成一種推諉!
專業的處理路徑,應該是透明的,例如物業應該啟動排查、記錄過程、請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報告、明確責任邊界、明確費用承擔規則,能調解則調解,不能調解則走司法。
你可以慢,可以難,但你不能把這些變成業主的原罪,否則這種先下結論、再讓個人自證清白的處理方式,和那些陰魂不散、熱衷于扣帽子的惡鬼,又有什么本質區別?
一遍遍證明自己、一遍遍重復陳述、一遍遍被否定,然后在漫長的耗損里,自己先崩掉,換作誰能受得了?
老人那句毫無辦法,不只是控訴,還是對整個糾紛機制的無可奈何:
很多時候不是沒有規則,而是規則在現實中沒有把人當人。
蘇女士選擇起訴,當然不一定立刻就能換來一個讓人滿意的結果,但至少,會逼著一些問題回到該有的位置上。
漏水源頭到底在哪里,證據鏈如何閉合?在過往處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錯誤指認、程序不當、遲延排查、溝通不透明?
如果這些問題客觀存在,相應的責任和損失,究竟該由誰承擔?
一個最基本的常識是:
當指控被證明是錯誤的,承擔后果的,就不該是那個被指控的人。
你們當初憑什么這樣判斷?
錯了之后,為什么可以不解釋、不道歉、不賠償,假裝一切從未發生?
帽子扣錯了,事情就能當沒發生過嗎?
如果錯誤不需要被糾偏,那下一次,被逼著自證清白的無辜者,只會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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