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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有兩件關于銀行的新聞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
一是北京某公證處用1.8億元購買某銀行理財產品,到期后卻無法兌付,賬戶實際余額僅剩44萬余元。公證處發現賬戶資金“蒸發”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兌付本息及賠償損失。
原來,資金已被逐步轉移至九家關聯企業及羅某某、霍某某等個人賬戶,其中羅某某曾任某銀行北京分行業務負責人,霍某某則是其母親。該行稱羅某某已精神失常并失蹤,客戶經理李某也已離職,試圖以“先刑后民”規避銀行責任。北京金融法院一審、北京市高院二審也以“先刑后民”法律原則,均采納了銀行意見,駁回客戶(北京某公證處)起訴,案件陷入僵局。
懂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先刑后民”并非絕對的法律原則,其適用受到嚴格限制。只有當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屬于“同一事實”,或者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認定必須依賴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時,才適用該原則。
然而,本案民事爭議聚焦于客戶(北京某公證處)與銀行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履行及違約情況,而刑事犯罪指向的是嫌疑人冒用身份、偽造單據、劃轉資金的行為。
顯然,二者主體不同、法律事實不同,不屬于“同一事實”,刑事案件辦理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北京金融法院一審、北京市高院二審怎么能采取“先刑后民”原則,均采納了銀行的意見,都異口同聲駁回客戶(北京某公證處)起訴——意欲何為?
幸虧客戶是北京某公證處,不是普通百姓;幸虧此事驚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已裁定銀行不能以“先刑后民”原則規避民事責任,指令北京金融法院重新審理,這一局面才得以打破。
客戶北京某公證處的錢似乎有了希望,但2026年1月31日,又有媒體報道,內蒙古的朱女士2021年將75萬元存入銀行,幫她辦理業務的銀行員工孟某芝卻轉走了她的存款,受害儲戶有11人,涉案金額高達220余萬元且已被其揮霍,無法追回。
后來,孟某芝因詐騙罪獲刑12年,但無力退賠受害人損失,三個多月前朱女士起訴銀行要求支付本金及利息,一審法院駁回訴求,認定孟某芝行為屬個人犯罪而非職務行為。儲戶不服該判決并提起上訴,2026年1月5日該案二審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宣判。案件核心爭議為涉事行為的性質認定。
有什么可爭議的,這未免太荒唐了吧?儲戶75萬存款在銀行柜臺“蒸發”,11人共失220余萬血汗錢,銀行竟稱“個人行為不負責”?!就是“個人行為”就能撇清所有責任嗎?這是銀行,還是“綠林”?
人人皆知,儲戶之所以把錢存進銀行,是因為銀行有信譽,有保證。誰見過全世界有哪個銀行把儲戶的存款偷偷“據為己有”?誰見過銀行“弄丟”了儲戶的存款而不賠付?
更不可思議的是,當銀行把儲戶存款“據為己有”或“弄丟”,事發被起訴,而法院竟然屢屢駁回儲戶的訴求!法律、法院是保障儲戶財產的最后一道防線啊,這種事情,縱觀古今中外,誰見過?
銀行成了“綠林”,法院支持銀行,法院成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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