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對于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和買賣身份證件行為入罪的綜合裁量
——田某某、劉某某等十二人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買賣身份證件準許撤回起訴案
入庫編號2024-18-1-237-001 / 刑事 /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 四平市鐵東區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3)吉0303刑初162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7.26
裁判要旨
1.對于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買賣身份證件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數量,還應當綜合考慮所涉公文、證件、印章的重要程度、具體用途、造成后果、違法所得及前科情況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2.對于檢察機關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撤回起訴的理由,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對于所涉行為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依法準許撤回起訴。
關鍵詞
刑事 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買賣身份證件罪 入罪 綜合裁量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因被告人田某某需要補辦離婚證,被告人趙某某以人民幣720元(幣種下同)為田某某購得偽造的戶口本及離婚證各一本。
2022年10月,因被告人李某某及石某甲(未起訴)外出務工需要,經李某某及石某甲授意,被告人石某乙以600元購得兩本偽造的戶口本。
2022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為出具虛假證明,以400元購得偽造的縣人民武裝部公章、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公章各一枚。
2022年12月,因被告人孫某某需要辦理出入境手續,被告人王乙經孫某某授意,以400元購得偽造的派出所戶籍章、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章各一枚。
2023年2月,因王某乙(未起訴)外出務工需要,被告人王甲以240元為王某乙購得年齡改小的偽造的身份證一張,并收取王某乙1500元。
2023年3月,被告人楊某某為從事電焊工作,以300元購得一張偽造的特種行業操作證,用于工作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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