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30日,菏澤市人民政府新聞辦主持召開《菏澤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政策例行吹風會。記者從會上獲悉,該《條例》是菏澤市首部專門規范城市綠化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將于今年3月1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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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立足本地實際,彰顯地域特色。《條例》規定,規劃建設各類公園綠地時,應當根據本地特點,借助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進行;鼓勵科學栽植牡丹、芍藥、木瓜等本地特色植物,建設特色公園,彰顯牡丹之都城市風貌。
居民居住區綠地責任也被明確了。《條例》通過列舉的形式明確城市綠地養護管理責任,將綠地劃分為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綠地、道路綠地等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管界內的綠地,居住區綠地三大類,逐一明確養護管理責任主體。針對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居住區綠地,區分不同情形細化責任,同時增設兜底條款,避免出現管理空白。
《條例》還規定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須與主體工程實現“同步規劃、設計、施工”,且綠化完成時限不得晚于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個年度綠化季節。
“以罰代管”的簡單執法被杜絕了。在法律責任設定上,《條例》采用梯度化處罰標準,針對未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引導相關部門以教育、管理為主,避免“以罰代管”,助力優化營商環境;針對附屬綠化工程未按期完成的情形,設置分步處置措施,強化督促落實;針對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綠化設施的行為,明確“懲戒與修復并重”原則,確保綠化資源得到有效保護。
《條例》對上位法進行了補充。為避免機械照搬、照抄上位法,在《條例》第三十五條設定了銜接條款;參照《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確保行政處罰與現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規保持協調一致。
《條例》更針對實際問題。設定法律責任時,立足菏澤市實際,堅持問題導向,著重在保護綠化成果上下功夫。比如,《條例》第二十六條以逐項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城市綠地內的禁止行為,將在綠地內開墾種植、飼養動物,向樹穴、樹池、綠化帶內傾倒熱水、油污、化學物品等有毒有害物質,違反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修剪、移植樹木花草等行為納入管理范疇,明確規定造成損害的處罰標準。這些法律責任的設定既是對上位法的補充和細化,又提升了解決城市綠化管理中實際問題的可操作性。
責任追究被強化了。在法律責任章節,《條例》除了設定罰款等處罰措施外,還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上位法的規定,規定了“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城市綠化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內容,從而增強了法規的剛性約束。
來源;菏澤市政府新聞辦、大眾網菏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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