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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空經濟 通用航空 上海無人機
字數:3500 閱讀:12分鐘 來源:上海政府/嘉定公安
自2月1日起,由上海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數據局、機場集團等多部門聯合推出的“五個一”體系及系列配套措施將正式落地運行。未來,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在適飛空域飛行無需申報,在管制空域飛行則需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其中,世博文化公園、世紀公園、上海植物園將作為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飛行體驗區。
2月1日起,“上海市低空飛行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將上線。用戶通過“隨申辦”App,可一站式完成無人機登記、飛行申報、體驗區預約等業務,實現“快速申報、一鍵放飛”。用戶可通過平臺進行空域查詢,確認是否屬于管制空域。如要在管制空域內飛行,則需在前一天中午12點前提出申請。
核心提醒
上海市無人機飛行管理新規正式實施。規定更細,執行更嚴,處罰更重。帶您一文讀懂新規,讓您安全飛行,不做“黑飛俠”!
空域新劃分
哪里能飛,一看就懂!
新規將天空管理得明明白白,主要分為兩類區域:
(一)適飛空域
范圍:官方公布的綠色區域,真高120米以下的空域,這類空域約占上海行政區域總面積的46%。
要求: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在實名登記后,在此區域內飛行無需提交飛行活動申請。
(二)管制空域
范圍:包括全市所有真高120米以上的空域,以及適飛空域(綠色區域)以外的真高120米以下空域。具體涵蓋機場、軍事管理區、重要基礎設施等周邊區域。
要求:在此區域飛行,必須提前申請并通過才能飛!
雖然全市有近一半的面積為適飛區域,但仍需注意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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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適飛空域范圍
由于適飛空域是點狀分布,并非整片區域都能飛。最穩妥的做法是,起飛前,通過UOM或隨申辦查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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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om查詢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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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申辦查詢空域

合規飛行“三步走”
手機一鍵搞定!
從2026年2月1日起,所有無人機登記、查詢、申請都可以在“隨申辦”一站式搞定。
第一步:實名登記(飛前必做!)
這是合法飛行的“身份證”,未登記擅自飛行將面臨罰款。
具體流程:打開隨申辦??搜索“無人機飛行服務”??點擊“添加無人機”??填寫UAS號、SN碼或掃碼綁定!
信息一定要真實、準確!
第二步:查詢空域(飛前必查!)
在隨申辦“無人機飛行服務”頁面查看實時空域圖,確認是綠色適飛區再起飛。
第三步:申請飛行(如需進入管制空域)
若需在管制空域飛行,必須提前1天中午12點前提交申請!
獲批后,記得在起飛前和降落后在APP內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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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肅提醒:違規“黑飛”
后果很嚴重!
一、違規飛行可能被拘留
新規明確,無人機違規飛行屬于妨害公共安全行為。
擅闖機場、軍事禁區等管制區,屢教不改或造成危險的,處5-10日拘留!
非法跨境飛行的,直接處10-15日拘留!
二、未實名登記將處罰款
所有民用無人機必須實名登記。
未登記起飛,處2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處2000-20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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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規矩,是為了更安全、更自由地飛翔。
《通知》及《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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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以及相關活動,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行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軍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及警察、海關、應急管理部門轄有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管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室內飛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
本市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建立協同管理機制,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有關管理工作。
市交通部門按照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有關要求,負責統籌本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空域使用需求,協同推進飛行活動管理、飛行服務保障等工作,對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市飛行服務機構”)實施行業管理。
市公安部門負責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參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申報管理,防范和制止危害公共安全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對涉嫌違法違規的飛行活動依法開展調查并作出相應處置。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開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管理、唯一產品識別碼備案檢查,指導無線電反制設備設置、使用。
市數據部門負責推進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綜合監管服務系統(以下簡稱“市綜合監管服務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統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數據管理,推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物聯感知體系和“低空一張圖”共性能力支撐體系的建設。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生產、銷售等環節的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進行監督管理。
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應急管理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指導相關部門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規劃資源、農業農村、文化旅游、衛生健康、體育、城管執法、消防救援、通信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安全管理有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飛行服務機構)
市飛行服務機構根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本市有關要求,依托市綜合監管服務系統,通過“隨申辦”提供飛行活動受理服務,配合相關部門和機構開展空域管理、態勢監視、航行情報、安全應急等工作。
市飛行服務機構工作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從事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報、航空氣象等專業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市公安部門等按照職責對市飛行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指導。
第五條(市綜合監管服務系統)
市綜合監管服務系統應當具備相應的空域管理、飛行活動管理、態勢監視、信息推送、統計分析服務等功能,并與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互聯互通,與公安等部門和相關機構的監管服務系統數據共享。
本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相關運行管理信息,應當接入市綜合監管服務系統。
第六條(社會共治)
本市鼓勵專業院校、培訓機構、行業協會等單位和組織依法參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宣傳教育、人才培養、安全治理等工作。
第二章 航空器與操控人員管理
第七條(實名登記)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實名登記,并保證信息登記的準確性。
第八條(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和人員要求)
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從事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無需取得運營合格證。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操控員執照。操控微型、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人員,無需取得操控員執照,但應當熟練掌握有關機型操作方法,了解風險警示信息和有關管理制度。
從事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的人員,無需取得操控員執照。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人員應當按照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培訓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書,并參照植保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作業技術要求開展作業飛行。
第九條(租賃和借用管理)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租賃活動經營者、出借方應當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并在交付時提示承租人、借用方依法使用。
第十條(責任保險)
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性飛行活動,應當依法投保責任保險。
使用微型、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性飛行活動,鼓勵投保責任保險。
第十一條(信息采集)
市公安、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按照職責分工采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登記、使用的有關信息,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所有者、操控人員應當依法配合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章 空域協同管理
第十二條(管制空域和臨時管制空域)
市交通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管制空域和臨時管制空域的劃設需求,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定具體范圍后,由市交通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公布。市飛行服務機構根據相關部門和機構要求發布航行情報。
第十三條(空域數據底座)
市數據部門建立跨部門互聯互通的統一數據底座,支撐本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相關數據的歸集,依法共享城市地理信息、空域網格、起降點、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等數據。
第十四條(空域需求統籌)
市交通部門協助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統籌本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空域和航路使用需求,協同相關部門完善低空空中交通保障。
市飛行服務機構負責收集本市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空域使用需求。
第十五條(空域容量評估)
市飛行服務機構在市交通部門指導下,協助空中交通管理機構開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相關空域容量評估工作,建立相關空域資源使用的評估調整機制。
第四章 飛行活動管理
第十六條(飛行活動申報)
除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組織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經批準在固定空域內實施常態飛行活動的,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將飛行計劃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備案。
執行反恐維穩、搶險救災、醫療救護等緊急任務的,應當在計劃起飛30分鐘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執行特別緊急任務的,使用單位可以隨時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飛行活動已獲得批準的單位、個人,應當在計劃起飛1小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報告預計起飛時刻和準備情況,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起飛。
本市在“隨申辦”提供服務入口,受理上述飛行活動申請、常態飛行計劃備案和起飛前報告。
第十七條(無需申請的情形及例外規定)
下列飛行活動無需提出飛行活動申請,但起飛前,操控人員應當通過“隨申辦”查詢空域情況:
(一)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的飛行活動;
(二)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飛行活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飛行活動申請:
(一)通過通信基站或者互聯網進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中繼飛行;
(二)運載危險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規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飛行活動除外);
(三)飛越集會人群上空;
(四)在移動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五)實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飛行;
(六)使用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作業飛行活動以外的飛行活動。
第十八條(審核建議)
公安部門可以根據公共安全管理相關要求,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申請、常態飛行計劃備案、起飛前報告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供審核建議。
第十九條(信息服務)
市飛行服務機構負責向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態勢、運行環境等信息服務。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條(主體責任)
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主動采取事故預防措施,對飛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十一條(禁止行為)
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違法拍攝軍事設施、軍工設施或者其他涉密場所;
(二)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場所秩序;
(三)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四)投放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宣傳品或者其他物品;
(五)危及公共設施、單位或者個人財產安全;
(六)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權益;
(七)非法獲取、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違法向境外提供數據信息;
(八)偷窺、偷拍他人隱私;
(九)干擾其他航空器正常飛行秩序;
(十)未經批準進入管制空域;
(十一)未經批準進入臨時管制空域,干擾重大活動或者軍事任務、反恐維穩、搶險救災、醫療救護等緊急任務;
(十二)受到酒精類飲料、麻醉劑或者其他藥物影響時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實時報送及自動發送)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當依法更新安全數據,實時報送及自動發送身份和飛行動態數據,在運行時不得關閉報送功能。
第二十三條(空中交通態勢監視)
市飛行服務機構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市公安部門指導下,協同監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空中交通態勢。
第二十四條(數據安全)
市飛行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管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數據記錄,防止數據泄露、丟失或者被篡改。飛行動態數據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2個月,飛行活動申請數據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5個月。
本市其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數據的使用、存儲方,應當確保數據安全,防止數據泄露、丟失或者被篡改。
第二十五條(反制設備管理)
警察以及由公安部門授權的高風險反恐怖重點目標管理單位,可以依法配備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在公安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從嚴控制設置和使用。
設置、使用無線電反制設備的,應當依法向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提交相關申請。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無線電反制設備設置、使用的無線電影響聯合評估,并指導相關單位規范使用。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擁有、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
第二十六條(人群聚集活動安全管理)
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飛行表演等活動,達到公共場所人群聚集活動相關標準的,應當按照《上海市公共場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管理。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安全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并指導、監督活動承辦方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規舉報)
任何單位、個人發現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公安等部門和相關機構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和機構應當及時依法進行處置。
第六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
公安等部門和相關機構應當依法制定有關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安全管理的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九條(納入應急管理體系)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應急管理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健全信息互通、協同配合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應急救援預案)
在本市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安全生產相關規定,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十一條(異常情況處理)
市飛行服務機構負責向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提供告警服務。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過程中遇到異常情況,操控人員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并向市飛行服務機構報告。
市飛行服務機構發現或者接報飛行異常情況后,應當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等報送信息,及時發布受影響空域和避讓信息。
第三十二條(對不明情況和違規飛行的處置)
對空中不明情況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違規飛行,公安部門在條件有利時,可以對飛行目標實施先期處置,并負責違規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落地后的現場處置。公安部門和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證處置,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市飛行服務機構應當做好協助工作。
第三十三條(緊急處置措施)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違反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部門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術防控、扣押有關物品、責令停止飛行、查封違法活動場所等緊急處置措施。
公安部門依托市綜合監管服務系統,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等建立緊急處置信息通報機制。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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