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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中國正加快《藥師法》立法進程,日本作為藥學體系成熟的國家,其《藥劑師法》歷經百年完善、多次修訂,積累了豐富實踐經驗。
本文梳理其發展與變革,為我國藥學行業發展及立法工作提供參考與借鑒。
在明治維新之前,日本的醫藥領域處于“藥醫一體”的混沌之中。
醫師自行制藥、售藥,藥品質量參差不齊,大眾用藥安全全憑醫者個人良知與技藝,缺乏公共標準與監督。
轉折發生在明治時期。隨著西方現代醫學與藥學知識的傳入,日本政府意識到,要將國民健康納入現代化軌道,就必須建立獨立的藥學專業體系。其立法的核心目的,從一開始就非常明確:將“藥學”從“醫學”中獨立出來,培養專業的藥劑師,為公眾提供標準、可靠的藥品,終結用藥的混亂狀態。
于是,最早的規范在1874年以《醫務工作條例》的形式出現,首次提出了“藥劑師”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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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后,日本社會百廢待興,醫療體系重建成為重中之重。一方面,藥品產業飛速發展,新藥層出不窮;另一方面,“醫藥分業”的呼聲日益高漲——人們認識到,讓醫師同時承擔診斷開方和銷售藥品的雙重角色,極易滋生利益驅動下的過度用藥行為。
在此背景下,1960年,日本頒布了全新的《藥劑師法》,并與新版《藥事法》同步實施。這標志著日本現代藥師制度的正式確立,其立法意圖極為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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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國家統一考試和嚴格的學校教育,明確“藥劑師”是國家認可的唯一有資格從事藥品調劑、藥品管理的專業人士。法律不僅賦予其執業資格,更賦予了實權。其中最關鍵的便是‘調劑參與權’:藥劑師雖無診斷權,但擁有對處方的專業審核與干預權。若藥劑師發現處方存在劑量不當、藥物相互作用或用法疑義,有權拒絕調配,并要求醫師修改確認。這項權責將處方審核從一道可選的流程,固化為藥學服務不可繞過的核心環節,從法律層面為患者用藥安全設置了關鍵防火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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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旨在構建“醫師診斷、藥師把關”的協作模式。這不僅僅是專業分工,更是在法律上確立了藥師與醫師在醫療團隊中的對等專業地位。兩者并非從屬關系,而是基于各自專業知識的制衡與協作伙伴關系。這種地位保障了藥師能夠獨立、客觀地行使審核權,從而提升整體醫療服務的質量與安全,優化患者的治療效果,促進真正意義上的醫療團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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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藥品管理從商業行為轉變為專業技術服務,專業藥師負責審核處方與用藥指導,切實守護公眾用藥安全。
這部法律,猶如為日本社會打下了一根堅實的“健康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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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力在于適應時代,日本1960年頒布的《藥劑師法》并非一成不變,它經歷了數次至關重要的修訂,每一次都回應了新的社會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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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慢性病患者增多和國民健康意識提升,法律強化了藥劑師提供服藥指導、管理患者用藥記錄的職責。藥師的角色開始從幕后調劑走向臺前,成為居民身邊的健康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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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嚴峻的老齡化社會,許多老年人同時患有多科疾病、服用多種藥物,“多藥并用”導致的健康風險激增。為此,法律明確規定藥劑師需履行“藥物整合管理”職責,系統審查不同處方間的潛在風險,以預防藥物不良事件。此舉確立了藥師在用藥安全鏈條中的關鍵審查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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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訂是前述邏輯的延續與升華。它首次以最明確的語言規定,藥劑師必須(而不僅僅是“應該”)根據患者個體情況提供服藥指導。這意味著,提供專業藥學服務不再是可選的“好心”,而是強制的“本職”。法律徹底夯實了其“以患者為中心”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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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這部歷時半個多世紀不斷打磨的《藥劑師法》,究竟造福了誰,提供了何種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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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了雙重安全屏障。第一重是處方由獨立于醫師的藥劑師審核,避免了不必要的用藥或不合理用藥;第二重是獲得了個性化的用藥指導,讓患者明白了“為何吃、怎么吃、注意什么”,大大提升了治療依從性與用藥安全性。走進任何一家藥局,你得到的都是受法律保障的專業藥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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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賦予了其不可替代的社會地位與專業尊嚴。他們不再是單純的“售貨員”,而是國家資格認證的醫療衛生專業人員。法律明確的權責邊界,讓他們能理直氣壯地基于專業判斷開展工作,職業價值得到社會公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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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了醫療資源配置,提升了體系整體效率。醫藥分業促進了專業分工,讓醫師更聚焦于疾病診斷與治療,藥師更專注于專業藥學服務。同時,遍布社區的藥店及其藥劑師,承接了部分慢性病管理、用藥咨詢與健康宣教等職能,有效分擔了醫療機構的服務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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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日本《藥劑師法》的核心價值在于確立權責對等的專業地位。日本《藥劑師法》通過賦予藥師核心的“調劑參與權”(處方審核權),在法律上確立了其與醫師協作制衡的對等地位。當藥師立法明確界定了藥師不可替代的專業權利與法律責任,特別是處方審核、用藥干預和用藥指導的法定權限時,藥師從“藥品調配者”真正轉型為“用藥安全守門人”,這是其專業價值得以實現和尊重的基石。
其次,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回應社會變化、進行動態修訂。日本《藥劑師法》歷經多次修訂,從應對慢性病到老齡化,再到將服務義務化,始終緊扣國民健康需求的變化。這也帶給我們思考:立法應具備前瞻性和適應性框架。法律設計不能僅著眼于解決當前問題,更需為未來挑戰(如深度老齡化下的多重用藥管理、居家藥學服務等)預留制度接口,確保法律能持續引導藥學服務升級。
最后,法律的終極成效體現在構建多方共贏的公共健康生態。日本實踐最終構建了患者安全、職業尊嚴、體系效率三者提升的良性循環。可見,評價立法成功與否,應看其是否系統性地增進了公共利益。因此,立法可致力于以法律手段驅動系統性價值:通過明確藥師在基層健康管理中的角色,使其成為有效分擔醫療壓力、提升全民健康素養的關鍵一環,從而讓專業的藥學服務成為人人可及、安心信賴的公共產品。
【參考文獻】
武立啓子, 赤木佳壽子. 日本の薬剤師の立ち位置と役割の変遷:明治から現在までの150年史[J]. 薬史學雑誌, 2024, 59(1): 41-56. [2026-01-26].
http://plaza.umin.ac.jp/~yakushi/Zasshi.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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