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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有自媒體乃至醫務人員編造、傳播、散布“Vero 細胞狂犬病疫苗具有致瘤性”的謠言,具有不可小覷的社會危害性。本文將從“科學事實—法律規范—行為定性”三步,簡要而有力地指出“Vero 細胞狂犬病疫苗具有致瘤性”這一說法的謬誤性、違法性以及法律責任。
一、科學層面:該說法屬于已被否定的偽科學命題
Vero 細胞≠腫瘤細胞
Vero 細胞為非腫瘤性連續傳代細胞系,來源于非洲綠猴腎上皮細胞;
其本身不具備致瘤性,僅存在理論上的腫瘤形成風險評估問題。
“致瘤性”已被制度性排除。
通過病毒滅活、純化工藝、DNA 殘留限量控制(WHO / NMPA 有明確上限);
通過體內致瘤性試驗、長期毒性試驗、上市后不良反應監測;
截至目前,不存在任何可信證據證明:合規上市的Vero 細胞狂犬病疫苗在人體中具有致瘤性。
將“理論風險評估對象”偷換為“現實致病事實”,屬于典型的風險放大與概念偷換謬誤。
二、法律層面:該說法直接觸碰《藥品管理法》第107條紅線
(一)信息屬性定性
“疫苗致瘤性”屬于:藥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藥品安全事件范疇的信息類型。
依法只能由國家藥監局或授權的省級藥監部門統一發布。
(二)行為違法性認定
未經授權,散布“Vero 細胞狂苗有致瘤性”的行為,同時違反:
1、發布主體違法
?非國務院藥監部門或授權機構
?無風險評估結論、無調查處理結論
2、 內容虛假
?與現行科學共識和監管結論不符
?屬于“編造、散布虛假藥品安全信息”
3、形式違法
?未進行必要說明
?足以對公眾產生恐慌和誤導
三、法律后果:可直接適用第143條進行治安處罰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143條,編造、散布虛假藥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在實踐中,該類言論極易被認定為:擾亂公共秩序、造成社會恐慌、危害公共衛生安全。且,不以是否牟利為要件,不以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四、結論
將“Vero 細胞用于疫苗生產的理論風險評估問題”歪曲為“Vero 細胞狂犬病疫苗具有致瘤性”,在科學上屬于概念偷換與風險放大,在法律上屬于未經授權編造、散布虛假藥品安全信息,違反《藥品管理法》第107條,情節嚴重的,可依法適用第143條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藥品管理法
第一百零七條 國家實行藥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國家藥品安全總體情況、藥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藥品安全事件及其調查處理信息和國務院確定需要統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公布。藥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和重大藥品安全事件及其調查處理信息的影響限于特定區域的,也可以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上述信息。公布藥品安全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全面,并進行必要的說明,避免誤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藥品安全信息。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散布虛假藥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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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 燕園韻律
校稿| Gddra編審| Hide / Blue sea
編輯 設計| 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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