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晨肇事逃逸、讓助理“頂包”的風波有了結果。
1月30日下午,紹興市公安局柯橋區分局發布警情通報,詳細解答了金晨交通事故前因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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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顯示,當時金晨和經紀人、助理三人租車前往紹興柯橋古鎮游玩,期間未就餐。金晨駕駛汽車因躲避路上竄行犬只發生單車事故(也就是之前報道所說碰撞警示牌和墻壁),車內三人輕微受傷,金晨因臉部受傷急于就診,在經紀人的陪同下打車離開,由助理留在現場報警處置。之后助理謊稱是駕駛員,之后按簡易程序進行處理,沒想到這次又被翻出來。
此外對于騙保指控,通報顯示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險公司實際理賠,不存在騙保事實。至于交通違法行為將依法依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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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發布后,金晨很快發文道歉,除了警方陳述的調查結果外,金晨還在文中表示自己自愿承擔全部責任,因此讓助理聯系保險公司,申請撤銷保險理賠,車損及相關賠付均由本人承擔,而且在事故發生后很快就處理好了。
通報和金晨的道歉,表面上看金晨沒有什么問題,受傷、送醫、手術、主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已經做的很好了。至于“頂包”指控,和金晨無關,是助理自作主張向交警說明自己是駕駛人。但細品這次事件全過程,以下三點,金晨不應該被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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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星沒有擅自離開的特權,出了交通事故先走算怎么回事?
不是我這個小編沒有人情味兒,而實在是警情通報明確寫了“輕微受傷”,我不清楚到底嚴重到什么程度還要手術,但從金晨當時還能自拍、以及監控顯示能在車后擺弄手機來看,顯然并無大礙,只是碰撞后傷口有流血。在這樣的情況下,金晨完全可以留下來等交警到現場處理后再選擇就醫。
事故發生時不是交通繁忙時段,車輛碰撞后理應第一時間報警(甚至先于打保險公司電話),這是常識,難道等十幾二十分鐘的時間都不行嗎?就因為自己是明星?
其次,就算擅自離開,也不應該向警方隱瞞事實。
通過雙方描述,能明確一個很值得玩味的小細節。金晨在文中寫的是“讓助理立即聯系保險公司,申請撤銷保險理賠”,他讓助理聯系保險公司,說明第一次報保險的電話也是助理所打,助理雖然后續撤銷有所補救,但最開始確實是有騙保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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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助理老板,“事發突然、情緒緊張”都不能作為借口,如果真的有法律意識、誠實善良、勇于面對,就算自己不得已的情況下先去醫院,也應該交代助理,讓他和警方闡述事實,如果警方需要調查,可以到醫院找她核實是否有酒駕等情況,而不是默默把真相隱瞞,甚至對警方撒謊!
所以,讓助理背鍋不對,問題還是出在金晨身上。
第三,金晨自己在文中說“占用社會資源”,你占用的時間可不短啊!前前后后超過24小時,為什么不早點回應、早點道歉、早點解釋說明?
金晨明明就是在等警方通報,然后根據通報才來解釋,以防自己再次翻車,這是看通報“下菜碟”,是不是還有其他細節隱瞞?到底在逃避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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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狗仔曝光,也許這件事就這樣過去了,不管是否主觀故意,頂包報警、報保險都是既定事實,向警方隱瞞真實駕駛員也是事實,說未就餐,但到底有沒有酒駕誰能說得清?希望有關部門能一查到底,明星做出錯誤示范,理應給予更嚴厲的處置,這樣才真正有警醒作用,否則其他人都有樣學樣,還不亂套了?
基于以上三點,金晨不該被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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