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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2026年1月23日,《網絡貨運承運平臺經營管理辦法》(交運規〔2026〕1號,以下簡稱“《新辦法》”)正式施行。相較于2019年發布的《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 “《暫行辦法》”),《新辦法》順應了稅務監管數字化與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趨勢,并與2025年已實施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以下簡稱 “涉稅信息報送規定”)等規定相銜接,共同構建起更為嚴格的監管體系。《新辦法》著重通過明確平臺責任、強化數據共享與業務全流程追溯破解行業長期存在的虛開發票、業務不實等痛點問題。本文將通過對比新舊條款,分析具體變化與影響,并為平臺提供合規操作建議。
01
監管范圍的明確:區分“承運平臺”與“撮合平臺”
《新辦法》對“網絡貨運撮合平臺”的監管做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這一調整進一步厘清了管理辦法的適用邊界,體現了分類監管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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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修訂標志著監管思路的細化。其變化在于,將“信息撮合服務”從2019 年《暫行辦法》中簡單排除在條款約束之外,轉變為在新辦法中確認其作為一種需要被另行專門規范的經營模式。這一調整的本質在于,“承運平臺”與“撮合平臺”在商業模式、法律責任與核心風險上存在差異:
(一)法律身份與責任不同
“網絡貨運承運平臺”作為運輸服務的承運人,需與托運人直接訂立運輸合同,并承擔全程運輸責任。這一法律定位決定了其稅務處理圍繞運輸服務全鏈條,風險點集中于業務真實性、進項抵扣合規等方面。
(二)收入性質與監管重點不同
“網絡貨運撮合平臺”本質是信息中介或居間方,收入來源以信息服務費、傭金為主。因此,其監管重點更偏向于撮合交易的真實性、平臺自身收入的合規性、依據 2025 年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履行的信息報送義務,以及是否存在為虛開發票、洗錢等非法活動提供便利的風險。
需強調的是,將“撮合平臺”的監管要求單列并明確“另行規定”,絕非給予其監管豁免,而是意味著將適用一套與其中介屬性相匹配的專門規則。對于企業而言,首要任務是準確定位自身的業務模式(承運或撮合),進而明確對應的監管模式,避免因角色混淆引發合規風險。未來針對撮合平臺的專項監管規定,也需相關企業密切關注。
02
稅務管理責任:范圍擴展與義務具體化
《新辦法》在稅務管理部分的修訂,核心是整合、明確并強調了散見于各項稅收法律法規中的平臺相關義務與責任,使其在網絡貨運行業監管語境中更突出、具體,引導平臺構建全面的稅務合規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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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合并強調全稅種遵從義務
《新辦法》第十九條將禁止范圍從《暫行辦法》中強調的“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明確擴展至“虛開發票、虛抵增值稅進項稅額和虛假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這一變化并非創設新的稅法義務,而是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關于稅前扣除真實性、合法性的既有要求,與增值稅相關禁止性規定在此次修訂中進行了整合與集中表述。這提示平臺需要重點關注其業務模式下的綜合稅務合規,特別是確保所有成本費用列支的真實性與憑證合規性,財務系統需具備支撐成本與具體運單精準匹配驗證的能力。
(二)明確化平臺涉稅協助義務
《新辦法》第二十條新增的“代辦稅費申報和繳納義務”條款,其法律依據源自《稅收征收管理法》及2025 年涉稅信息報送規定等相關規定。該條款的作用在于,在此行業專項管理辦法中,明確援引并強調平臺可能承擔的稅款扣繳或代征等協助義務。使平臺的涉稅角色與責任更為清晰。平臺需依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評估并履行其對平臺內實際承運人的涉稅協助管理責任,并配套建設相關系統與流程。
(三)重申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后果
《新辦法》第二十四條在明確稅務部門依法處理的同時,新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表述。此規定是對《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相關條款的銜接性重申。其意義在于,在行業管理辦法層面明確警示涉稅違法犯罪行為的嚴重后果,提醒平臺必須將合規管理置于更高優先級,防范可能引致行政乃至刑事責任的重大風險。
03
監管協同機制:數據共享與跨部門核查制度化
《新辦法》在監管協同方面的修訂,旨在建立更高效、緊密的跨部門聯動機制,其影響不僅覆蓋網絡貨運平臺本身,更將延伸至大量依托公路運輸開展業務的上下游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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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系統化、自動化的數據共享通道
數據交互方式從《暫行辦法》中“及時傳遞”(通常依賴線下或非標準化接口),明確升級為通過“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進行共享。這意味著交通部門的運單、車輛實時軌跡、駕駛員身份等業務數據,與稅務部門的發票開具、納稅申報、企業資金流水等數據,將會實現常態化的自動比對與交互,打破部門間的數據壁壘。
(二)形成制度化的跨部門聯合核查流程
《新辦法》首次以專條形式確立了交通運輸與稅務部門的“常態化會商機制”,并明確了“稅務轉交通復核,結果反饋稅務”的協作流程。這標志著針對貨運相關業務的監管,從部門獨立監管正式轉向協同監管,形成了一個跨專業領域的監管閉環。
此項機制的影響不限于網絡貨運平臺本身,也將直接作用于再生資源回收、煤炭、建材、大宗商品貿易等公路運輸參與程度較高的行業。對于這些行業內的貿易商或生產企業(即托運人),即便不直接受《新辦法》約束,但其業務所對應的物流數據(由貨運平臺記錄)已被納入監管范圍。稅務機關在核查相關業務真實性時,如對某筆交易的資金流、發票流存在疑問,可借助該協同機制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主動調取運輸數據核驗,通過系統查詢相應時間段內是否存在匹配的運單與軌跡,以驗證貨物是否實際發生移動;二是發起聯合核查,將疑點移交交通運輸部門,對承運車輛資質、運輸路線合理性等進行核實,進而判斷業務真偽。
04
業務真實性管控:油票抵扣需全流程信息追溯
《新辦法》對平臺自行采購燃料、支付通行費的行為,細化了信息記錄規則。這一修訂需結合相關稅收政策進行理解,其意圖在于確保特殊稅收政策在嚴格監管下落到實處,防止政策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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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款新增的政策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以下簡稱“30號公告”)首次明確,網絡貨運平臺為實際承運人采購的成品油和通行費,其進項稅額準予抵扣。《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快遞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公告”)進一步將可抵扣范圍擴大至天然氣、電力、氫能等多種能源。這兩項政策旨在解決平臺進項不足的行業痛點,但政策有效性的前提是相關支出必須真實用于平臺委托的實際運輸服務。為杜絕虛構業務、虛開發票以騙取抵扣的行為,《新辦法》新增了上述條款,旨在通過細化信息記錄要求,明確從發票到真實業務消耗的對應證據留存,確保稅收政策不被濫用。
(二)25年與26年條款的對比、目的與原因:
對比2025年《征求意見稿》,2026年《新辦法》在措辭上進行了微調,使要求更為清晰和聚焦:
從“燃料(能源)”到“燃料”:《新辦法》第十八條將“燃料(能源)”簡化為“燃料”。這一調整并非縮小范圍,而是使條款表述與2025年5號公告的立法技術相銜接。5號公告在明確可抵扣范圍時,采用了“成品油、天然氣、電力、氫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類車輛燃料(能源)”的列舉方式。新辦法使用“燃料”作為統稱,其具體范圍應依據5號公告確定,從而在監管要求與稅收實體政策之間建立了明確的對應關系。
從“通行費支付等信息”到“車輛通行費信息”:將“通行費支付等信息”明確為“車輛通行費信息”,強調了信息的關鍵是與特定運輸車輛綁定的通行費明細,而不僅僅是支付憑證。這要求平臺記錄的信息需能直接關聯到具體車輛及某次運輸任務,提高了信息的相關性和核驗價值。
(三)解讀與影響分析
1.建立“票據-業務-車輛”的強關聯證據鏈
新規要求記錄的“采購、交付、使用、回收”全流程信息,其目的是將一張燃油或通行費發票,通過數據與以下要素鎖定:采購源頭、分配對象(具體車輛/司機)、消耗場景(具體運單與行駛軌跡)。這使得稅務機關能夠穿透發票形式,核驗抵扣事項的業務實質,即相關支出是否真實發生并用于本平臺的運輸業務。
2.對平臺運營模式與技術能力提出明確要求
此項規定約束了兩種常見但不規范的做法:一是平臺“集中采購油卡、發票統一抵扣”卻無法向下游分配驗證的模式;二是與第三方“加油平臺”合作中,僅取得發票而無法獲得真實、細化的加油數據流的情況。合規運營要求平臺必須通過技術手段,實現運單、車輛軌跡、加油/通行費支付記錄的實時、精確匹配與關聯。這實質上將合規能力內化為平臺核心運營能力的一部分,不具備相應數據治理能力的平臺將面臨持續的稅務風險。
05
小結
總體而言,2026年《網絡貨運承運平臺經營管理辦法》的變化體現在兩方面:一是通過制度化的數據共享強化跨部門協同監管;二是通過要求記錄業務全流程信息來確保進項抵扣的真實性。對于網絡貨運平臺,新規意味著合規責任的擴大和具體化。平臺需要從過去主要關注開票環節,轉向建立涵蓋稅務處理、數據報送、業務真實性驗證的全面合規管理。其角色需要從提供票據和信息服務,轉變為一個能夠確保運輸合同、運單、軌跡、資金流水和發票相互匹配且可核查的負責任經營主體。在此背景下,合規能力已成為平臺穩定運營不可或缺的基礎。只有在實際業務、數據管理和內部控制上都達到規定要求的平臺,才能在日趨規范的監管環境下實現長遠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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