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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張某、王某與趙某系同鄉兼生意伙伴關系。2020年3月,張某因承接工程項目資金周轉困難,向趙某提出借款15萬元。趙某經核實項目情況后同意出借,隨后張某邀約王某一同前往趙某經營的商鋪協商借款事宜,并共同向趙某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趙某現金壹拾伍萬元整(¥150000.00),月利率1.8%,按月結息”,張某、王某均在借條尾部借款人處簽字按印,雙方未在借條中約定借款期限及還款方式。當日,趙某通過個人銀行賬戶將15萬元借款轉至張某指定的王某銀行賬戶內,王某收款后當日便將該筆款項轉交給張某用于項目運營。
借款后,張某、王某僅支付了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的利息,此后未再向趙某償還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趙某多次聯系張某協商還款事宜,王某則始終避而不見。2023年10月,因張某、王某長期拖欠款項,趙某無奈將二人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張某、王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15萬元及自2020年7月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庭審過程中,被告王某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主張案涉借款發生于2020年3月,趙某直至2023年10月才起訴,且在此期間從未向其本人主張過權利,本案已超過三年訴訟時效,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原告趙某辯稱,其自2021年起便持續向張某催要借款,并未怠于行使權利,并提交了2021年5月至2023年9月期間與張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證據,上述證據能夠清晰證明其多次向張某主張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未能提交向王某直接主張權利的相關證據。
案件結果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被告張某、王某共同在借條上簽字確認借款,且借款實際用于張某的工程項目,二人構成共同借款關系,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關于被告王某提出的訴訟時效抗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之規定,原告趙某自2021年5月起持續向連帶債務人張某主張權利,該行為已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且該效力應及于另一連帶債務人王某。
因此,本案訴訟時效因趙某的催要行為多次中斷,起訴時并未超過三年訴訟時效,王某的訴訟時效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最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張某、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趙某借款本金15萬元,并以15萬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1.8%的標準,支付自2020年7月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澤達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是連帶債務中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擴張問題。
首先,訴訟時效制度的設立初衷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定社會交易秩序,而非為債權人行使權利設置過高門檻,更不能成為債務人逃避債務的工具。若機械要求債權人必須向每一位連帶債務人分別主張權利才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無疑會大幅增加債權人的行權成本,尤其在部分債務人下落不明、拒不配合或雙方無直接聯系方式的情況下,極易導致債權人因未及時向全部債務人主張權利而喪失勝訴權,這與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相悖。
其次,連帶債務的本質特征在于債務人之間形成了一個債務共同體,各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共同的、全部的清償責任,債權人有權選擇向任一債務人或全部債務人主張權利。基于這一特征,債權人向任一連帶債務人主張權利,均表明其在積極行使債權,并未怠于履行權利,該主張行為的法律效果理應及于全體連帶債務人,否則將割裂連帶債務的整體性,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到本案中,張某、王某共同在借條上簽字確認借款,且借款已實際用于張某的項目運營,二人構成連帶債務人關系。趙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證據,能夠充分證明其自2021年5月起持續向張某主張權利,該行為符合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該訴訟時效中斷效力應當擴張至王某。
筆者寄語
法律在保護債務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更注重維護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對于債權人而言,在出借款項時,應盡量明確借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避免因約定不明引發糾紛;在借款到期后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及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并注意留存好催要款項的相關證據(如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書面催款通知等)。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存在多個共同借款人,向任一借款人主張權利均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但為確保債權實現,仍建議盡量向所有借款人主張權利,避免因單一借款人無清償能力而導致債權無法實現。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彭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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