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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17號),明確了虛假訴訟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措施。
一、什么是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通俗稱為“打假官司”,是指行為人單獨或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虛假訴訟犯罪僅限于“無中生有型”虛假訴訟行為。
例如,李四與王五惡意串通,偽造借條謊稱李四欠王五債務,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李四的配偶張三共同承擔這筆根本不存在的債務,這就構成典型的虛假訴訟。
二、七類行為被明確認定為虛假訴訟
根據司法解釋,以下七類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 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這類情況常見于離婚訴訟中,一方為多分財產或逃避債務,與案外人串通虛構債務。
- 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議的。如公司股東之間發生矛盾時,一方與外部人員合謀虛構公司債務,損害其他股東利益。
- 與公司、企業的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擔保義務的
- 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不正當競爭關系的
- 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破產程序中,一些人會申報根本不存在的債權,企圖從破產財產中分一杯羹。
- 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 單方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
司法解釋還明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也以虛假訴訟論處。
三、虛假訴訟高發領域與識別特征
虛假訴訟常出現于民間借貸糾紛、離婚財產分割、企業破產清算、房屋拆遷補償等涉及財產權益的案件中。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以下特征會特別警惕:
- 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不符合常理;
- 訴訟標的額與當事人經濟狀況嚴重不符;
- 當事人之間關系特殊(如近親屬或關聯企業);
- 雙方缺乏實質性訴辯對抗;
- 證據不足但雙方迅速達成調解協議;
- 一方對不利事實輕易自認,不符合常理。
四、虛假訴訟的法律后果
對虛假訴訟的處罰包括民事制裁和刑事處罰兩個層面。
在民事層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虛假訴訟參與者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在刑事層面,虛假訴訟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根據刑法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特別是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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