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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租賃來的汽車典當不予退還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
將租賃來的汽車典當不予退還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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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因此,該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應當從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來予以分析。從表面看,行為人租賃汽車是以真實的身份,只是在當車過程中,偽造了汽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轎車手續等文件,故有意見認為其行為難以反映出其主觀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其以真實身份租車,未使用欺騙手段,汽車出租方并未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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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典當行一方來講,行為人雖然在當車時使用了假的手續,但是把汽車押在典當行,并且到期贖回,似乎也沒有非法占有典當行財產的故意。但是認真分析,就會發現該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犯罪的構成特征: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直接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租車行為只是賦予了租車方對租賃汽車的使用權,并沒有賦予其處分和利用該車收益的權利。而行為人在租第一輛汽車時,未提供任何財產擔保,將汽車租出之后并未使用,而是在明知自己沒有經濟能力將車贖回的情況下,冒充出租人的名義,直接將汽車予以典當,并將典當款與他人瓜分,其租車使用是假,以租車為名占有該車典當款是真。
2.行為人客觀上采用了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欺詐手段。
行為人以"租車使用"的虛假名義,取得被害人同意,將汽車租出后,根本未予使用,而是直接將汽車予以典當。在典當時,又找人偽造汽車出租人的身份證明及相關手續,而后以這些偽造材料騙取典當行的信任,使典當行誤認為將汽車典當是汽車所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從而將汽車的價值轉化為現金后,直接占有了該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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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行為人在租車、當車時均采用了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等詐騙手段。至于其租車時使用真實姓名的原因,則是其利用與被害人相識的便利條件,將詐騙對象鎖定在熟人間,以真實姓名租車,更容易贏得被害人的信任,使其在不提供財產擔保的情況下,順利將汽車租出。從這個角度分析,行為人以真實姓名租車,只是為了使其詐騙行為更具有隱蔽性,使詐騙行為順利得逞。因此,該行為符合以詐騙罪的客觀特征。【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太康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太康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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