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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是指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行為。
二、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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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構成要件是:
1.破壞自然保護地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自然保護地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行為。
關于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的范圍。因生態環境類犯罪屬于行政犯,行為首先應具有行政違法性,表現為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根據自然保護地的類型對應前置的管理法規:一類是關于國家公園的管理法規,一類是關于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法規,是指《自然保護區條例》。
需要說明的是,因本罪刑事立法體現了前瞻性,我國對國家公園尚未有專門的立法,僅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規定,我國《國家公園法》被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列入二類立法規劃,尚未制定。有的觀點主張《風景名勝區條例》屬于實質上國家公園法,屬于國家公園的管理法規范圍。因為在實踐中,由于專門性國家公園法的缺失,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在我國保護地體系歸類中其實已經相當于國家公園的概念,實質意義上的國家公園主要是依靠我國《風景名勝區條例》等相關立法予以規制。現行關于風景名勝區保護的專門立法有2006年9月6日國務院通過的《風景名勝區條例》以及1993年建設部(現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規定》。自然保護地是關于自然保護的全新機制,與現行自然資源保護措施等并不直接對應,還需要重新評定生態價值后再行確定保護強度和等級。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游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風景名勝區又采取分級保護的方式,按景物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游覽條件等,風景名勝區可劃分為二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省級風景名勝區。可見其范圍還是較寬,因此其內涵必然不能與由國家批準設立并主導管理的國家公園對應,現階段不宜參照適用《風景名勝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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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行為對象是國家公園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根據建設自然保護地的工作規劃,按照自然生態系統原真性、整體性、系統性及其內在規律,依據管理目標與效能并借鑒國際經驗,自然保護地按生態價值和保護強度高低依次分為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和自然公園三類。
本罪保護是國家公園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依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總體方案》規定,國家公園是指由國家批準設立并主導管理,邊界清晰,以保護具有國家代表性的大面積自然生態系統為主要目的,實現自然資源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陸地或海洋區域。依照《自然保護區條例》第2條規定,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自然保護區分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區。
本罪中破壞的生態資源保護載體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本罪行為方式有三種表現:開墾行為、進行開發活動和修建建筑物。開墾表現為改變原土地生態狀態后變為農田進行農業生產,種植糧食作物、經濟作物、林木等行為。開墾行為會導致自然生態體系破壞或者退化。進行開發活動的范圍比較廣,不僅有生產經營活動,還有科學研究、科學試驗等活動,常見有修路、采伐林木、挖土、采礦、采砂、采石、放牧、捕獵、捕撈、采藥等。修建建筑物、主要是指供人民進行生產、生活、經營或者其他活動的房屋或者場所。
在入罪條件上還要求"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造成嚴重后果"主要表現為開墾行為、開發活動和修建建筑物占用自然保護地達到一定的面積、導致自然保護地內的森林、其他林木、幼苗、野生動物死亡,對自然保護地的修復費用達到一定數額或者造成了一定經濟損失等情況。"其他惡劣情節"主要表現為違法所得或者經營達到一定規模或者數額,在自然保護區內禁止人為活動的核心區內從事開墾、開發或者修建建筑物等情形。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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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適用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第345條之一第2款的規定,對自然保護地開墾行為、進行開發活動和修建建筑物行為過程中,可能會對自然保護地內的生態環境各種載體進行破壞,伴隨著盜伐林木、狩獵、捕撈、采礦、采砂等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構成盜伐林木罪、非法狩獵罪、非法采礦罪等,還可能會對整體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使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或者破壞,甚至發生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環境事故,還可能構成污染環境罪。這類情形依照《刑法》規定應從一重罪論處。依照《刑法》第346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345條之一規定處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新安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新安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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