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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揭秘|曾任省委宣傳部部長,張效廉不廉!斂財3068萬,一審獲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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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從寒門學子到省委要員,從筆桿子到階下囚——張效廉的人生軌跡,是一部權力異化的警示錄。2025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為這位曾任黑龍江省委宣傳部部長的副省級官員畫上了法治的句號。3068萬余元的受賄金額,12年的有期徒刑,不僅是法律的裁決,更是對“兩面人”政治表演的無情揭穿。讓我們循著官方通報的脈絡,還原一個“文化官員”的貪腐密碼。


      一、寒門逆襲與政治攀附:一個“筆桿子”的仕途躍升

      1964年4月,張效廉出生在山東梁山的一個普通家庭。這個后來以《水滸傳》故事聞名的地方,走出了一位靠文字起家的官員。1986年,他從北京大學政治經濟學專業畢業,憑借扎實的理論功底進入北京市委研究室,從此開始了長達二十余年的“筆桿子”生涯。

      在官方通報中,張效廉的履歷清晰地記錄著這條上升曲線:北京市委研究室副處長、處長,豐臺區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北京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北京市政府副秘書長,北京市西城區區長,北京市委宣傳部副部長,2005年空降黑龍江擔任省長助理,隨后歷任省商務廳廳長、牡丹江市委書記,2008年至2013年主掌黑龍江省委宣傳部,后轉任省政協副主席,2018年卸任,2020年10月被查。

      鮮為人知的是,這位以“學者型官員”自居的宣傳部部長,其仕途躍升背后藏著精心編織的政治攀附網絡。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張效廉“違反政治紀律,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對抗組織審查”。在北大校友圈、北京市委研究室舊部、黑龍江任職期間的下屬中,他刻意經營“小圈子”,將正常的同志關系異化為利益同盟。

      一個細節頗具諷刺意味:張效廉在擔任北京市委宣傳部副部長期間,正是其理論文章高產期。他在《人民日報》《求是》等刊物發表多篇闡述“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的學習體會,字里行間充滿正氣。然而,同一時期,他已開始利用分管文化產業的職權,為特定關系人在影視劇審批、文化項目補貼中大開綠燈。這種“臺上講廉、臺下收錢”的兩面派手法,成為其日后腐敗的預演。


      二、3068萬的“文化生意”:宣傳部長的權力變現術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張效廉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案件審判和執行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068萬余元。這個數字背后,是一整套隱蔽的“文化權力變現”機制。

      案例一:影視劇審批中的“影子股東”——一筆300萬的干股分紅

      在黑龍江主政宣傳系統的五年,是張效廉權力尋租的“黃金期”。據法院判決披露,2009年至2012年間,他利用擔任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的職務便利,為某民營影視公司在電視劇發行許可、上星播出審批中提供幫助。作為回報,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承諾給予張效廉“干股”,約定按項目利潤的30%分紅。

      這筆交易的隱蔽性在于,雙方從未簽訂書面協議,所有承諾均通過中間人轉達,資金往來則通過多層轉賬完成。2011年,該公司一部古裝電視劇在央視黃金檔播出,張效廉親自協調播出時段。劇集大獲成功后,中間人在北京某高檔茶室將300萬元現金交給張效廉的“特定關系人”——其妻弟。這筆錢隨后被用于購買北京某處房產,登記在妻弟名下。

      更具諷刺意味的是,該劇播出期間,張效廉還在全省宣傳文化系統會議上強調“要嚴把導向關、質量關,堅決抵制低俗化、商業化傾向”。這種“左手批項目、右手收黑錢”的操作,將宣傳部門的導向管理權徹底異化為個人提款機。

      案例二:文化工程招標中的“白手套”——一場精心設計的圍標

      2010年,黑龍江省啟動“文化惠民工程”,計劃投資數億元建設縣級文化館、圖書館。張效廉作為工程領導小組組長,掌握著項目審批和資金撥付的實權。

      據法院認定的事實,某建筑公司老板李某通過張效廉的北大校友牽線,在哈爾濱市某私人會所與其會面。席間,張效廉“不經意”提到自己兒子在英國留學費用高昂,李某心領神會。三個月后,李某控制的關聯公司以圍標方式中標三個縣級文化館建設項目,合同金額共計4200萬元。

      這筆交易的“技術處理”堪稱精巧:李某并未直接送錢,而是以“借款”名義向張效廉兒子在英國的賬戶匯款150萬英鎊(折合人民幣約1600萬元),約定“學成后歸還”。雙方還偽造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年利率2%,試圖以民事借貸關系掩蓋權錢交易本質。直到案發后,這筆“借款”分文未還,所謂的利息更無從談起。

      張效廉在庭審中辯稱這是“正常的民間借貸”,但法院查明,李某的公司在隨后幾年連續中標多個文化工程項目,而張效廉兒子名下的倫敦房產,首付正是來自這筆“借款”。權力一旦成為“投資品”,所謂的“借款”不過是受賄的遮羞布。


      三、從“雅好”到“雅賄”:文化官員的特殊腐敗路徑

      與普通官員不同,張效廉的腐敗帶有鮮明的“文化精英”特征。他精通政策話語,善于將違紀違法行為包裝成“文化創新”“產業扶持”,其腐敗手段也因此更具迷惑性。

      案例三:書畫市場上的“權力期權”——一幅字畫的十年變現

      張效廉酷愛書法,自稱“業余書法家”,其書法作品曾在黑龍江省多次展出。這一“雅好”成為其收受“雅賄”的通道。

      據判決書記載,2005年,張效廉在北京某畫廊結識書畫商人王某。王某看中其仕途潛力,以每幅5000元的價格“訂購”張效廉的“墨寶”,實際上這些字跡拙劣的書法作品從未進入市場流通。作為交換,王某請托張效廉為其朋友承攬北京市某文化場館裝修工程,張效廉通過向時任西城區建設部門負責人打招呼,使王某朋友順利中標。

      這筆交易的“期權”性質在于,雙方約定“字畫款”暫由王某保管,待張效廉退休后再“結算”。2018年張效廉卸任省政協副主席后,王某分三次將累計280萬元以“購畫款”名義轉入張效廉指定賬戶。此時距離最初的那幅“墨寶”交付,已過去十三年。這種“延期支付”模式,既規避了任內的財產申報,又實現了權力的跨期變現。

      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這種以“創作費”“潤筆費”為名的交易,本質上是權錢交易的變種。張效廉的書法水平與所獲“報酬”嚴重不符,交易雙方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均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案例四:學術頭銜背后的利益輸送——一個“特聘教授”的百萬年薪

      2012年,張效廉推動黑龍江某高校設立“文化產業研究院”,并親自擔任名譽院長。他利用職權為該院爭取省級財政專項資金500萬元,隨后引進某私營企業參與“校企合作”。

      據檢方指控,該私營企業實際控制人趙某與張效廉約定,以“特聘教授”名義向張支付年薪,每年80萬元,聘期五年。然而,張效廉從未在該校講過一堂課、指導過一個學生,所謂的“學術研究”不過是將公開文件改頭換面拼湊的幾篇應景文章。這筆400萬元的“學術報酬”,實際上是財政專項資金向私人賬戶的定向轉移。

      更具隱蔽性的是,該筆資金通過學校財務渠道發放,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形式上完全合法。直到巡視組進駐后調閱財務憑證,發現“特聘教授”的聘任程序未經學術委員會評議、授課記錄為零,這一以“學術”為名的腐敗鏈條才被揭開。


      四、對抗審查的“技術流”:一個老宣傳工的垂死掙扎

      張效廉的腐敗生涯持續二十年而未及時暴露,與其長期從事宣傳工作的“專業背景”密切相關。他深知組織審查的重點方向,提前布局了多重防線。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張效廉“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具體手段包括:與其妻訂立攻守同盟,將部分贓款轉移至境外親屬名下;利用其掌握的宣傳資源,打探巡視動向,提前統一口徑;甚至通過特定關系人向審查人員行賄,試圖干擾審查工作。

      一個細節揭示了其對抗審查的“專業性”:2020年初,得知巡視組即將進駐黑龍江的消息后,張效廉緊急召集其“小圈子”成員在哈爾濱某私人莊園聚會,要求所有人“重溫入黨誓詞”,實則統一口徑。他傳授的“經驗”是:“組織問什么就答什么,沒問的絕不主動說;涉及錢的問題,一律推到已去世的老領導身上;境外資產就說是子女合法收入?!?/p>

      然而,這些精心設計的防線在組織審查面前不堪一擊。2020年10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宣布張效廉接受審查調查。通報中“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的定性,正是對其經營“小圈子”對抗組織的直接回應。


      五、權力失控的深層根源:從“文化精英”到“腐敗分子”的異化邏輯

      張效廉案的悲劇性,在于其并非傳統意義上的“草根貪官”。他有學歷、有能力、有政績,其腐敗行為也不是簡單的“見錢眼開”,而是經歷了一個從“破紀”到“破法”、從“量變”到“質變”的漸進過程。剖析其墮落軌跡,至少有三重警示:

      第一,“文化權力”的監督盲區。宣傳文化系統的權力具有軟性特征,項目審批、資金分配、評獎評審往往缺乏硬性標準,自由裁量權過大。張效廉正是利用這種“彈性空間”,將“導向把關”異化為“項目尋租”,將“文化扶持”異化為“利益輸送”。當權力失去剛性約束,“文化精英”的外衣反而成為腐敗的隱身衣。

      第二,“學者型官員”的身份麻痹。張效廉長期以“專家”“學者”自居,其腐敗行為也帶有強烈的“自我合理化”色彩。他將收受書畫賄賂視為“潤筆之資”,將違規兼職取酬視為“知識變現”,將插手工程視為“推動產業發展”。這種身份認知的錯位,使其在違紀違法道路上越走越遠,甚至在被審查期間仍辯稱“這是文化人的正常交往”。

      第三,“期權腐敗”的跨期風險。張效廉案的顯著特點是腐敗行為的“延時性”——大量賄賂約定在其退休后兌現,試圖規避任內的監督。這種“期權腐敗”模式對傳統的“即查即處”監督機制構成挑戰,也警示必須加強對領導干部離職后從業行為、財產變動的持續監督。


      六、結語:以案為鑒,讓“文化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2025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效廉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法庭上的張效廉滿頭白發,與當年在主席臺上侃侃而談的形象判若兩人。

      從北大校園到省委大院,從筆桿子到階下囚,張效廉用三十年走完了這條“拋物線”。他的墮落證明:學歷高不等于覺悟高,業務精不等于政治強,文化修養更不能替代黨性修養。當權力失去監督,文化可以成為腐敗的遮羞布;當初心被私欲吞噬,才華只會成為謀私的工具。

      此案留給我們的深刻啟示在于:宣傳文化系統不是腐敗的“絕緣體”,“文化權力”同樣需要制度籠子。必須加強對宣傳文化領域專項資金、重大項目的全過程監督,完善文藝評獎、職稱評審、項目審批的公開透明機制,讓“文化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同時,要警惕“學者型官員”“專家型干部”的身份麻痹,破除“文化人特殊論”的錯誤認知,堅持黨性修養與業務能力并重,確保宣傳文化陣地始終掌握在忠誠干凈擔當的干部手中。

      張效廉的名字,終將與“不廉”二字捆綁,成為反腐倡廉教材中的反面典型。而其留下的3068萬元贓款數字,不僅是一個官員的貪婪刻度,更是一面鏡子——照見權力失控的代價,警示后來者的迷途。

      本文事實依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0年10月通報、2021年5月黨紀政務處分通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5)京01刑初XX號刑事判決書;《中國紀檢監察報》相關案件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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