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發生哪些情況即便離職超過一年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解答」
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通常為一年,這是一般的規則。但如果出現以下三大情形,一年時效可以重新計算或暫停后繼續計算,從而“延長”可申請仲裁的期限。
第一種:訴訟時效中斷,即從行為發生之日起重新起算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具體可以表現為:1. 勞動者向單位主張權利(如發送催款函、協商);2. 向有關部門請求救濟(如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向有關部門申請組織調解);3. 單位同意履行義務(如承諾支付)
第二種:訴訟時效中止,即從行為或原因消除后,時效繼續計算,暫停的時間不計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具體可以表現為:1. 發生不可抗力(如嚴重自然災害)導致無法主張權利;2. 其他正當理由(如勞動者突患重病、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
這就意味著倘若勞動者的情況符合上述條件,則可以按以下步驟進行操作:
1.立即梳理時間線:明確離職時間或權利被侵害的具體日期,以及中間是否有過維權行為(如微信溝通、郵件投訴等)的日期。以此按照時間先后順序列一張清單。
2.收集所有證據:這是證明時效中斷或中止的關鍵,務必保存好,例如要求單位支付款項的微信/郵件記錄、向勞動監察等部門的投訴回執、向有關部門成立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的證據。
3.時效中止證據:如因病住院的醫療記錄、不可抗力的證明。
最后一種情形比較特殊。
即便超過勞動仲裁申請的時效,勞動仲裁委不得主動適用關于時效的規定不予受理。因為只要案件符合受理條件,勞動仲裁委則應當予以受理并進行審查。
因為裁判者居于中立地位不得主動適用關于時效的規定,提出時效抗辯只有當事人可以,如果一方因自身原因沒有在勞動仲裁中提出時效抗辯,除非有新事實和新證據,即便到法院也不得提出時效抗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 當事人在仲裁期間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仲裁時效抗辯,在一審或者二審訴訟期間提出仲裁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仲裁時效期間屆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仲裁時效抗辯,以仲裁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說得通俗點,超過時間了只要訴請合理,也可以去要一下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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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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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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