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事情是怎么被曝出來的。
案發是去年2025年3月16日,知情人爆料,金晨所乘坐的車在浙江紹興柯橋出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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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時,實際開車的人是金晨本人,她的助理徐長青坐在后座。
出事之后,金晨和經紀人先離開了現場,留下助理一個人,去應對交警、處理事故。
后來在事故認定書里,登記的駕駛人,就成了助理徐長青。
到這里為止,事情在程序上看起來是處理完了。
車壞了要修,保險公司肯定要查。
保險公司在調查的時候,調取了事發路段的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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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發現監控里的駕駛人,和事故認定書上的人,對不上。
于是,保險公司把這個情況,反映給了交警部門。
記者聯系了紹興柯橋交警柯南中隊。
交警的回應很明確:事故確實是去年發生的,網上流傳的事故認定書是真的,目前正在調查。
后來又有媒體確認,當地警方已經成立了調查組,專門查這件事。
那從法律角度,這事兒可能涉及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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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可能涉及肇事逃逸
如果調查確認金晨是實際駕駛人,事故發生后,她是為了逃避責任而離開現場。
那在法律上,就可能被認定為肇事逃逸。
輕的情況,是行政處罰,罰款、吊銷駕照,甚至拘留。
但如果事故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后果,那就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刑期直接是三年以上起步。
第二,頂包涉嫌妨害作證或包庇
如果查實在明明自己開車,卻讓助理出面承擔責任,那頂包這件事,可能涉及妨害作證、包庇等問題。
金晨可能涉嫌《刑法》第307條“妨害作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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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徐長青若明知真相仍配合頂包,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包庇罪”。
二者均屬刑事犯罪,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第三,涉嫌騙保
由于事故后續涉及保險理賠,若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駕駛人身份、偽造事故責任主體以騙取保險金,則可能觸犯《刑法》第198條“保險詐騙罪”。
即使尚未實際獲得賠款,只要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即可能構成犯罪未遂;
一旦查實,案件將由公安機關經偵部門介入,不再局限于交通違法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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