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福建一大媽騎行摔倒,兩初中生經過幫忙扶起,后來卻被定次責。大媽稱是被女孩嚇到摔倒,索賠22萬。女孩母親:孩子產生了嚴重的心理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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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來自于新春快樂的又一暴擊,繼續打臉“扶不扶”的問題了吧?所以,到底“扶不扶”的問題還用繼續爭了嗎?
我早就提過那個《民法典》的184條的所謂“好人法”對這種事基本上毫無作用的,只能應用在特定的場合下。
再回頭看看這個所謂無接觸事故的事情,原始視頻上的確是雙方無接觸。
自行車在主干道為了避讓右側支路過來的白色轎車,向右行駛,接著雙方錯車之后自行車往左打方向準備回主路。
巧合的是右側支路剛好過來了兩位女生的電動車,雙方車頭距離大概不到2個自行車身長度,此時自行車老太失去平衡,向左倒下。
這真的是一系列令人窒息的巧合,巧合到說不清楚了。
在這種情況下,交警認定兩名初中女生承擔“次要責任”的核心原因在于,認為其騎電動車出現的行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影響”。
另外再看看那個賠償金額,224307.73元,還計算到小數點后兩位數,有零有整的,太專業了,肯定是經過了專業的、詳細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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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賠償金額能夠達到這種級別的事故,一般都涉及到傷殘等級。
例如一位70多歲老人因車禍導致左脛腓骨骨折,鑒定為10級傷殘,獲得經濟損失賠償共計20余萬元,其中法院判決支持13萬余元。
目前該自行車老太的傷殘鑒定并沒有公布出來,也不知道是否有傷殘,只是在我們的認知中,自行車的摔倒就傷殘的可能性還是極低的。
還有事故責任認定書,根據目前公開的消息可知,事故認定直到結束后,女生的父母都不知道這個事情。
所以該認定書是由未成年人簽字確認的,因此其法律效應存在爭議,是可以由監護人申請復核認定的。
整個流程的“專業化”與“程序瑕疵”并存,讓事件看起來更像一場精心策劃的訴訟博弈,而非對一次意外傷害的樸素追索。
總的來講,該事故的責任認定是存疑的,以及賠償金額更是存疑的,還是靜待2月26日的開庭吧。
這不是一個簡單的交通事故糾紛了,而是又一次對“扶不扶”的社會底線的試探。
既然事情已經發生了,我們還是得吸取教訓了,或者說是加強教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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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時間到了,記住口訣了:能跑就跑,跑不了就跟著倒,他不起,你不起,陪著躺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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