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發文稱,1月16日,自己在某地法院以“合同糾紛”為案由,通過“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全國版”的網上立案申請,1月23日下午收到了法院的駁回通知,理由是“請明確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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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文章很不理解,訴狀中明明已寫明案由為“合同糾紛”,怎么還需要繼續明確案由?經電話溝通,法院立案工作人員認為,既然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全國版中有對案由的選項,故此他們就需要對應案由的類型,并對應選擇。
然而,2026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中明確有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不得將修改后的《案由規定》等同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修改后的《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而且,《人民法院在線服務全國版》“在線立案”、“立案案由”一項中,顯著標注有,“請您判斷您的糾紛符合以下哪個案由類型,并對應選擇,該選項不會影響您的立案申請的審核結果”。怎么到了具體法院,就成了案由不具體到二、三級案由就不通過立案呢?
對此,經過一番理論,1月27日,法院予以了“審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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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立案,本來是方便群眾立案的舉措,卻屢屢成了立案麻煩的原因
網上立案可以被駁回幾次?有律師寫文章描述了自己一個案件被駁回了三次的經歷。
一起合同糾紛案件,律師2025年12月初網上提交了立案材料,7天后收到了審查沒有通過的通知,理由是要求“到被告所在地起訴”。
律師跟法院立案人員進行了電話溝通,又跑到現場進行溝通,終于被告知,“須補充提交戶籍信息與身份證信息地址不一致的承諾書再提交審核”。
律師照做了,第二次提交了立案申請,可結果還是被駁回了。律師撥打了立案庭電話表達了不滿,又再次提交,沒想到結果還是被駁回。
駁回理由從一個變成了兩個,一個是“應由被告所在地管轄”,另一個是合同為特許經營合同,為知識產權案件,應在集中管轄法院立案起訴。
律師直接懵了,之前明明現場法院人員已經告訴,再提交一次就可以立案,怎么真到了立案的時候又變了。而且,感情法院也不知道哪個法院可以案例,而是讓當事人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和集中管轄法院自己選擇。
可本案根本不是什么“特許經營合同”,原告也沒有主張,立案人員怎么就替法官審查認定出是“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
三次駁回之后,律師又找立案人員理論了一番,為了保險起見,干脆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集中管轄的幾個法院,都一并申請立案了。也不知道哪個云彩能下雨,誰叫網上立案根本沒有標準和制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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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總結了的“審核不通過”的理由,有律師感嘆“一把辛酸淚”
1.退回,不給任何理由
2.請郵寄材料,聯系線下立案。
3.請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立案。
4、系統故障無法審查案件,請重新上傳;系統維護,無法識別部分圖片,請重新提交;
5.經審查你的申請符合立案條件,請將起訴狀原件、授權材料原件、證據復印件材料等全部立案材料郵寄至法院,也可到現場將立案材料提交立案窗口;您的材料已審核通過,請將材料遞交院立案庭引導臺(訴狀兩份,其他證據材料復印件各一份),也可選擇郵政快遞郵寄送達至院立案庭引導臺(標注原被告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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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議優先通過多元解紛方式解決糾紛;案涉小額貸款擔保,請壓實自主催收責任,不要輕易以高成本的訴訟代替更為有效的自力催收。
7、原告提交的起訴狀不符合要素式最新版起訴狀,請重新上傳;提交的起訴狀內容填寫不完整;請重新排版。
8、因五一勞動節放假,請于節后重新提交;法官休假/開會、下社區值班,暫緩立案;超審核周期,建議再次上傳;因立案人員高燒生病,建議下下周提交;年底前案件太多,年后提交。
7、各種材料欠缺:需要在民事起訴狀上明確原告的政治面貌;請上傳被告公司的工商企業登記信息;將每個代理人信息錄入,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有執業證號碼的需錄入執業證號碼;材料需要補充某某;請提交鑒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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