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河南濮陽市發生一起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趙某騎摩托車與一輛渣土車相撞,不幸當場離世。經法院審理,受害者家屬應獲近90萬元賠償。然而時間過去4年多,家屬僅拿到交強險賠付的18萬元及車輛拍賣款12萬元,仍有近60萬元賠償款未能執行到位。
調查中,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發現,肇事渣土車購買的是“機動車安全統籌”而非商業保險,導致維權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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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路口慘烈車禍,33歲男子不幸身亡
這起事故發生于2021年11月11日深夜。33歲的趙某騎摩托車行駛時與一輛重型自卸渣土車發生劇烈碰撞,摩托車損毀,趙某當場死亡。彼時,趙某的女兒年僅6歲,父母年事已高,家中頂梁柱突然離世,全家生活陷入困頓。
事發后,當地交警部門迅速展開調查,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認定,肇事貨車駕駛人存在超載、駕駛證記滿12分仍駕駛機動車等多項違法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趙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自擔30%的損失。
明確的責任劃分,讓家屬看到了維權的希望,可沒想到,后續的賠償之路異常艱難。
近90萬賠償判下來,“商業三者險”竟是機動車安全統籌
在交警部門出具責任認定后,趙某家屬將肇事司機、車輛掛靠公司、相關運輸企業以及承保機構一并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定,家屬應獲賠近90萬元。
判決明確,肇事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18萬元,該部分款項很快履行到位。但對于剩余的70余萬元賠償,問題開始暴露:渣土車購買所謂“保額100萬的商業險”,根本不是正規商業保險,而是“機動車安全統籌”——一種在運輸行業內部盛行的互助模式。
這份保單的承保方也不是任何一家保險公司,而是一家名為“冀平交通運輸有限公司”的企業,注冊地在河北秦皇島。車主繳納較低的統籌費,公司承諾發生事故后進行補償。由于其價格往往比正規商業保險便宜很多,吸引了不少為節省成本的貨車車主購買。
2022年一審法院曾參照保險合同關系,判決該統籌公司在統籌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可判決進入執行程序后,家屬才發現,這家統籌公司并無保險業務資質,也缺乏足夠賠付能力。法院經查控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案件一度陷入執行不能的困境。
再審:剩余68萬余元由肇事司機、掛靠公司承擔賠償
因原審判決未能真正維護受害方合法權益,當地檢察機關介入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2023年,法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序。
再審法院審理后明確指出:機動車統籌不屬于商業保險,不受《保險法》調整與保護。開展統籌業務的公司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不具備保險經營資質,其推出的第三者責任統籌,不能等同于商業三者險,不能作為第二順位賠償主體直接向受害人賠付。
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再審改判:剩余68萬余元,由肇事司機王某、車輛掛靠的濮陽市天鑫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統籌公司在統籌限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出借運輸資質的河南騰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維權4年多,還有近60萬元未執行
再審判決為家屬指明了責任主體,可執行之路依舊坎坷。判決生效后,肇事司機、掛靠公司、運輸公司均未主動履行賠償義務,家屬無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據家屬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說,執行過程中,法院依法對肇事貨車進行司法拍賣,僅得拍賣款12萬元,扣除相關費用后交付給家屬。而對于剩余近60萬元賠償款,執行法院未能進一步有效查控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可供執行財產。肇事司機此前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掛靠公司注冊資本僅60萬元,實際償付能力有限。出借資質的運輸公司因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在前序主體未明確無法清償前,暫難直接追索。
從2021年事故發生至今,已過去4年多,受害者家屬多次往返法院,溝通執行進展、申請恢復執行,但賠償款始終未能落實。本該告慰逝者、安撫生者的生效判決長期無法兌現,讓本就遭受喪親之痛的家庭,再次承受維權無果的煎熬。
統籌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統籌替代保險”風險徹底暴露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查詢公開信息發現,本案所涉冀平交通運輸有限公司,目前已被秦皇島市海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該公司涉及的限制消費令有464條,涉案總金額超過5800萬元,大量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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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該公司已于2024年向法院申請破產并進入破產程序。這意味著,即便再審判決明確該公司在統籌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家屬以及墊付賠償后的肇事司機,也只能通過破產債權申報方式主張權利,最終能否獲償、能獲償多少,均存在極大不確定性。
律師解讀:機動車安全統籌不能替代交強險與商業保險,風險極高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根據《保險法》第6條規定,保險業務須由持銀保監會牌照的保險公司經營,受《保險法》強監管。正規保險(含交強險、商業險)屬法定金融保障,保險公司需繳保證金、提責任準備金、受償付能力監管,事故后可依法直接賠付第三方。
而安全互助統籌是普通工商企業的民事合同行為,無保險資質、不受《保險法》保護,僅適用《民法典》合同編。且按監管規定,統籌僅限運輸企業內部自有車輛互助,對外向不特定車主銷售屬違規,不能替代交強險與商業險。
趙良善介紹,統籌合同非保險合同,不受保險保障基金兜底,空殼公司常認繳資本、無實繳、資金無監管,易挪用、跑路。事故后車主須先行全額墊付賠償,再依合同追償;統籌公司常以條款陷阱拒賠、少賠,維權僅能走合同糾紛訴訟,周期長、成本高。同時,統籌不能承保交強險,車輛屬“脫保”上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強制險規定,交警可處罰、扣車。
趙良善提醒,嚴禁以統籌替代正規保險,渣土車等高風險車輛必須購買銀保監會持牌保險公司的交強險及足額商業三者險。投保前應核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通過官方客服驗真保單。如遇公司強制購買統籌,可保留證據向金融監管、交通部門舉報。已購統籌者應盡快退保、補買正規保險,并收集合同、轉賬記錄通過訴訟維權。務必牢記:低價統籌是陷阱,保險受《保險法》剛性保護,統籌僅為民事合同,無監管、無兜底、無保障。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謝濤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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