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想到,債務還不上,想要申請個人破產也這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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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正式實施即將滿三個月,一開始時,媒體正向報道,社會也普遍非常看好,認為負債人終于熬出了頭。畢竟,廈門是繼深圳之后全國第二個推動個人破產制度立法的城市,在吸取了深圳豐富的經驗后,得到了更多的期待。
那么,實際執行的情況究竟如何呢?
廈門個人破產案件辦理情況
根據筆者在廈門破產信息平臺查詢到的公開數據顯示:
截止2026年1月25日,廈門中級人民法院一共立案審查了6宗個人破產申請案件,其中最終獲得法院受理的有3宗,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2宗,法院裁定駁回申請1宗。其中,最終獲得法院受理的3宗,均為去年11月廈門個人破產制度剛實施就收到的破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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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說明的一點是,上述數據不包括已經遞交了個人破產申請法院但法院尚未立案審查的部分,以及尚在個人破產輔導程序中的案件。
從選擇的程序上看,6宗個人破產申請中,均選擇的是個人破產和解,與深圳個人破產申請人絕大部分選擇個人破產重整的情形大相徑庭。
個人破產案件低迷,這正常嗎?
從數據上看,廈門個人破產立案和受理的案件數量確實不高,相對于廈門超500萬的常住人口而言,這個數量確實有點讓人意外,聊勝于無!
其實,因為個人破產制度在廈門立法施行的時間短,公眾接受度還不高,甚至很多人根本都還不知道可以申請個人破產,這是最主要的原因。
對比全國首個個人破產立法的深圳,前幾年受理個人破產案件的數據同樣一般,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透露,深圳中院2021年(10個月)受理申請21件,審結17件;2022年受理申請59件,審結61件;2023年受理申請147件,審結106件。
廈門個人破產難,或許是其立法初衷決定的
不過,除了剛立法實施的原因,還有一個問題是出在立法的初衷上,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個人破產保護條例》第二條:
第二條 在廈門經濟特區居住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連續滿五年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此外,《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個人破產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第一條還規定:
條例的適用要依照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原則推進。當前的主體適用范圍為符合條例第二條規定情形,且因生產經營負債的下列自然人:
(一)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經營者;
(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四)對企業法人等生產經營主體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個人;
(五)人民法院認為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其他自然人。
換句話來說,當前廈門個人破產制度主要針對的是因生產經營而負債的自然人。而其他那些不是因為從事生產經營導致的負債人想要申請個人破產,目前還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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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廈門中院審查的(2025)閩02破申347號(個5)案件時發現,雖然申請人吳先生是廈門某科技公司的創始人,該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22年,雖然23至25年期間陸續從多家金融機構借款近100萬(其中約30萬資金轉向公司賬戶),但吳先生負債起點是2019年時約60萬元房貸、車貸。
最終,因為吳先生無法證明他負債原因是因為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且絕大部分資金未投入到公司經營,法院認為其不符合申請個人破產的條件,故裁定不予受理吳先生的個人破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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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筆者看來,申請個人破產門檻這么高,真的能夠幫助到有破產需求的普通負債人嗎?
那些已經獲得法院受理的案件,要么曾經是資產過億的大老板,要么是收入數萬元的技術大牛,雖然他們負債也很高,但對于他們破產前是否有轉移資產的行為,筆者持保留意見。
結語
反觀深圳個人破產制度的執行情況,無論是已經退休的老人,還是普通的公交車司機,甚至是工廠里擰螺絲的打工妹,都有不少個人破產的成功案例!
不是真老板,就不給申請破產。廈門法院設置這樣的申請門檻,到底能不能幫助陷入債務困境的負債人化解債務,重獲經濟自由呢?或許需要時間給我們一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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