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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第三季度中國司法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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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司法研究季報

      (2025年第三季度)

      來源 | 吉林大學家事司法研究中心

      北大法律信息網簽約作者

      感謝作者授權發布

        吉林大學家事司法研究中心團隊的胡泰禾、孔令佳、李平原、鐘達武、朱燚鵬從司法組織、司法人事、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司法原理、司法研究方法這六方面對2025年第三季度的中國司法研究最新成果進行了報告。

        本期中國司法研究專題季報將梳理2025年第三季度中國司法研究者們的研究動態,包括但不限于:1.主要研究了哪些問題;2.使用了什么研究方法;3.該時間段內的研究有什么樣的研究背景;4.呈現了怎樣的研究趨勢。

        文獻檢索范圍為:1.雙月刊的第四、五期;2.單月刊的第七、八、九期;3.第三季度出版、推廣的集刊、專著。所閱讀之期刊包括法學期刊與綜合類期刊,同時兼有少量社會學、政治學和經濟學領域知名期刊。

      與之前的季度相比,2025年第三季度中國司法研究的熱門主題是:1.《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相關問題研究;2.律師制度研究;3.司法與民意的關系研究;4.司法與基層治理問題研究;5.中國檢察學、民事訴訟法學自主知識體系構建研究。

        限于作者研究水平,季報中對文獻的理解與評價必定存在不當之處,請學界各位同仁海涵并請批評指教。

      一、司法組織

      (一)組織設立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二)組織類型

      1. 一般性研究

      左衛民:《司法改革中的地方法院:基于改革實踐的思考》,《中外法學》2025年第5期

      左衛民指出,當前中國司法改革呈現中央頂層設計與地方實踐探索并重的趨勢。盡管中央規劃性顯著增強,但地方法院仍可以通過兩種模式發揮積極性:一是中央試點型改革,地方通過政策細化與工具創新落實頂層設計;二是地方主導型改革,地方自主設計方案并推動經驗擴散。在規范層面,地方法院積極性得到黨章和《憲法》,“兩個積極性”原則以及人民法院歷次“五年改革綱要”的肯定。在實踐層面,中央需要地方提供試點經驗、彌補信息和資源局限,地方法院則有解決地方治理和司法實踐難題、完成改革任務、爭取政績和制度話語權等內在動力。地方法院積極性受地方需求、政策資源、績效預期、行動能力及上級改革文本“剛柔程度”等因素共同影響。同時,作者強調,應關注地方法院積極性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應,即功利主義和形式主義傾向。 為此,未來應堅持中央的頂層設計,暢通改革經驗的傳導渠道,破除認知誤區,遏制不良傾向。同時,完善試點改革機制,構建科學的評估體系,推動改革成果向立法轉化,進而實現頂層設計與基層探索的良性互動,為法治現代化建設提供助力。

      2.基層司法組織(包括人民法庭等)

      3.中級司法組織

      4.高級司法組織

      5.最高司法組織(包括巡回法庭等)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6.專門司法組織

      王繼明:《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實證研究——以知識產權法院為切入視角》,《南大法學》2025年第5期

      祛除司法地方保護主義是司法綜合配套改革的重點,專門法院因案件管轄集中性與跨行政區劃特質,成為推進司法“去地方化”的重要載體。王繼明依托2016年至2020年期間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四地的知識產權裁判文書,運用定量與定性分析方法,探究專門法院司法“去地方化”的成效及其影響因素。 研究發現,總體上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呈消弭趨勢,同類案由下當事人勝訴率與地域無顯著關聯,但普通法院對本地法庭??停ǘ酁闉E訴型“專利蟑螂”)的勝訴傾向性明顯高于知識產權法院,揭示司法地方保護主義正以隱秘方式嬗變。回歸分析也驗證了這一結論。專門法院的“去地方化”成效,一方面源于調整訴訟管轄權配置以修復“條塊”關系失衡,通過跨行政區劃管轄疏離地方利益干擾;另一方面得益于司法專業化建設,有助于精準識別濫訴行為、規范特殊案件裁判。本文為完善跨行政區劃管轄、深化司法專業化改革提供了實證參考,也指出了后續可深入探索的方向。

      (三)組織內部構成

      1.內設機構

      陳川子:《論執行法院的法律地位》,《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5年第4期

      在《民事強制執行法》立法進程推進與審執分離改革深化的背景下,執行法院的法律地位界定成為關鍵議題。陳川子指出,當前司法解釋雖已引入執行法院概念,但未明確其定義與地位,且常將其與人民法院、審判法院混同使用,導致執行機關的功能在實踐中被弱化。作者強調,執行法院本質上是代表國家行使民事執行權的專門機關,而非審判機關。我國現行法實行“執行機關—人民法院”一元制,即人民法院同時具備審判與執行雙重法律地位,執行法院正是其作為執行機關時的稱謂。司法解釋中存在的表述缺陷,如“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等條款,不僅模糊了審判權與執行權的界限,也影響了審執分離改革的深入推進。在審執分離的語境下,作者比較了“外分說”“部分外分說”“內分說”三種改革路徑,并主張堅持“深化內分”模式,即在堅持人民法院一元制的基礎上,通過內部深化分權、明晰機構職能來完善執行法院制度。未來,應從明確執行法院的法律定位、理順其與執行機構、執行員的關系等方面,推動執行體制的規范化與現代化。

      2.審判組織

      3.其他組織形式(包括專業法官會議等)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四)組織層級關系

      潘峙宇:《近代中國審級轉型的現代性困境》,《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5期

      潘峙宇聚焦近代中國審級制度轉型的歷史進程及其內在困境,揭示了法律移植與國家現代化之間的復雜張力。晚清政府以大陸法系為藍本引入四級三審制,然而改革因清朝滅亡而終止。民國初期名義上承襲該制,卻因經費緊張大量裁撤初級審判廳,形成由縣知事兼理司法的“虛四級三審制”,此后多次改革計劃皆失敗。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改行三級三審制,雖在法律文本上否定縣知事兼理司法,實踐中卻長期依賴縣司法處作為過渡機構。轉型過程暴露了幾大深層矛盾:其一,制度設計繁復,民眾因不諳訴訟程序與管轄規則而難以利用司法。其二。在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司法文化下,嚴格的程序正義原則與民眾的實質正義期待激烈沖突。其三,訴訟遲延與“終審不終”痼疾難除,案件反復上訴、發回重審,加之執行困難,導致司法效率低下與公信力受損。典型案例進一步顯示,證據湮滅、被告人利用程序進行拖延以及戰亂等因素,常常致使判決成為一紙空文。這一歷程表明,脫離社會土壤與文化根基的制度移植難以取得成功,當代司法改革必須兼顧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強化資源保障,并且注重本土化調適。

      (五)組織間關系

      衛躍寧:《〈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中的“法法銜接”問題》,《政治與法律》2025年第9期

      王小光:《程序法治的版本差異與張力消解——以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為視角》,《北方法學》2025年第4期

      趙雪雁:《功能視角下規范性文件司法審查與復議審查之整合》,《法治現代化研究》2025年第5期

      王宇歡:《地方人大加強檢察機關訴訟活動法律監督的立法權限與空間》,《法學》2025年第7期

      程皓楠:《論行政訴訟的裁判時機成熟》,《環球法律評論》2025年第4期

      隨著《監察法》的修改完成與《刑事訴訟法》新一輪修訂的推進,兩法之間的銜接問題日益凸顯。衛躍寧指出,當前兩法在程序法定、人權保障、司法公正以及機關間的配合制約等原則層面尚不協調。在制度層面則存在立案管轄不清、先行拘留銜接生硬、證據規則不統一等問題,尤其體現為監察立案與刑事立案的斷裂、強制措施轉換不暢及證據排除標準不一,影響案件辦理的連續性與公正性。在實踐層面,“調查中心主義”傾向明顯,監察機關權力較為集中,制約不足,導致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在退查、不起訴及調取錄音錄像等方面面臨阻力。為此,應在《刑事訴訟法》修訂中主動銜接《監察法》,確立程序法定與司法公正原則,優化管轄與立案銜接機制,將先行拘留改造為預告移送制度,統一證據適用與排除規則,并強化審判的中心地位,從而構建起監察權與司法權相互制約、有機協同的法治化反腐體系。

      在《監察法》和《刑事訴訟法》先后修訂的背景下,王小光以職務犯罪追責流程被分割為“監察調查—刑事司法”兩階段為切入點,指出《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分別形成了兩套不盡相同的程序法治版本。《監察法》以監督公權力為主線,刑事追責僅為其支線,程序構造呈單方主導、強調政治綜合效果;《刑事訴訟法》則以追訴犯罪為核心,遵循對抗式邏輯與類案同判導向。兩者在權力運行規律、人權保障標準等方面存在不同步的情況,尤以律師介入權差異最為突出。這種法治版本的分歧導致銜接過程中程序異化風險加劇,表現為監察程序邏輯向刑事司法領域滲透、監察權擴張擠壓司法獨立空間以及權利保障與證明標準的顯著落差三方面。為此,作者主張在承認監察調查實質屬于刑事追責前端程序的基礎上,以強制調查措施為區分點推動監察調查措施的法治化改造,并通過協同修法實現條文銜接與法治價值銜接的統一,重建刑事追責流程的內在連貫性。

      我國現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雙軌附帶審查機制運行不暢,呈現“混沌態”。趙雪雁指出,該機制面臨復議審查功能“懸置”與司法審查功能“過載”的雙重困境:復議機關因缺乏動力與獨立性,審查常流于形式;而法院則因案件量巨大與審查范圍過寬,不堪重負且傾向于回避審查。作者認為,問題的根源在于對兩者核心功能的認識偏差、關鍵制度缺失及配套機制不足。為此,應從結構功能主義視角進行功能重塑:首先,將復議審查的核心功能定位于對文件的“效力性審查”,全面覆蓋合法性與合理性;將司法審查的核心功能限縮于個案“適用性審查”,側重審查內容合法性。其次,為實現功能整合,應構建復議前置過濾模式,使行政復議成為主要審查渠道;司法審查則遵循“自糾充分尊重、合法全面復審”規則,對復議結論給予區別對待。最后,還需配套建立涉規范性文件的行政復議專門審議機制、強化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職責、發揮司法建議的指導與銜接作用,從而構建分工明確、銜接順暢的規范性文件監督體系。

      在備案審查實踐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地方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檢察機關訴訟活動法律監督的決議決定采取了“應當進一步研究”的審慎態度,揭示了地方立法權限問題的復雜性。王宇歡認為,這類地方性決議雖通過整合上位法中的監督手段、設定國家機關之間的配合義務,在客觀上對《立法法》關于司法制度法律保留的規定形成了潛在沖擊,但其合法性不宜被簡單否定。核心問題在于如何理解“司法制度”法律保留的本質:它并非絕對禁止地方涉足,而是一種中央對立法權的控制機制。鑒于“司法制度”概念的開放性與發展性,以及憲法確立的地方檢察機關由同級人大產生、負責并受監督的關系,立法者對此保留了特殊考量空間。作者主張,司法制度原則上由法律保留,但在必要時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可授權地方作出規定;地方立法不得進行創制性、先行性規定或明顯缺乏適當性,其合理空間應聚焦于對同級檢察機關的工作協調提供保障性支持,同時督促其加強自身建設,從而在維護法制統一的前提下,為地方人大實施支持性監督提供必要的立法依據。

      行政訴訟中“裁判時機成熟”原理旨在解決司法權介入行政爭議的深度與限度問題,其核心功能從民事訴訟的督促及時裁判轉向界定法院“何時可替代行政機關作出終局決定”。程皓楠將這一概念細分為雙重內涵:其一,保障裁判適時性的終局判決時機成熟,其基礎在于法院能夠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判斷;其二,追求爭議徹底解決的徹底判決時機成熟,這要求法院能夠替代行政機關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并直接調整實體法律關系。能否達成后一種成熟狀態,取決于三重因素的權衡:一是行政訴訟的功能邊界,即一次性解決爭議不得過度侵蝕原告程序權利或顯著損害訴訟效率。二是司法與行政判斷過程的異質性,若行政判斷具有高度政策性、專業性或程序特殊性,法院則缺乏代替判斷的能力。三是法院的案件事實發現能力,這受審查強度與證據規則的影響。為促成徹底判決,法院應積極履職,具體路徑包括引導原告變更訴由、允許被告補充理由、審慎采納案卷外證據等,以此提升行政訴訟效率、促進實質性爭議化解。

      二、司法人事

      (一)人員分類

      1.正式司法人員

      吳飛飛:《檢察官客觀義務與刑事執行檢察工作》,《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5年第5期

      檢察官客觀義務是指檢察官履行職責,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吳飛飛指出,過往研究基于檢察機關的追訴機關定位,對檢察官客觀義務的討論往往局限于追訴和庭審過程。而我國檢察機關除追訴職能外,還具有法律監督職能,理應監督裁判生效后執行機關的刑罰執行活動。因此,作者認為有必要將檢察官客觀義務延伸至裁判生效后的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當中,并提出了具體實現路徑。

      2.司法輔助人員

      3.司法行政人員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4.其他人員(包括律師等)

      孟婕:《值班律師制度何去何從:作為補丁抑或自成體系》,《當代法學》2025年第4期

      程衍:《〈刑事訴訟法〉修改背景下值班律師法律幫助效果的評價與規范》,《學習與探索》2025年第9期

      郭志媛:《律師有效辯護的國際標準與本土化實現路徑》,《比較法研究》2025年第5期

      陳衛東:《新時代刑事辯護制度的發展趨勢與修改面向》,《法商研究》2025年第5期

      鄭曦:《數字時代刑事辯護制度面臨的挑戰及其應對》,《中國法律評論》2025年第5期

      值班律師制度作為打通法律援助“最后一公里”的有力舉措,本應發揮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踐中,該制度的功能異化問題日漸凸顯。值班律師提供的法律幫助往往流于形式,有些值班律師甚至在程序中僅僅扮演見證人角色,只負責“到場”和“簽字”。本期有兩位學者分析了值班律師制度功能預期與實際效果之間落差的原因。

      孟婕認為,這種落差的原因在于獨立運行的值班律師制度沒有建立起來。制度愿景中的值班律師更像是一個“萬能補丁”,可以被用來填補任何辯護權的空缺。但司法實踐中,值班律師顯然無法承載這種預期功能。其一,制度是按照法律幫助者的角色來定位值班律師并為其配置權利的,但這些權利不足以讓其實現辯護人功能。其二,不同于被追訴人委托的辯護律師,政府委派的值班律師動力往往不足,在工作中更容易“例行公事”。其三,值班律師的法律幫助行為目前難以被有效評價和規制,其規范履職較大程度上依靠自身的道德自覺。因此,作者強調要建立相對獨立的值班律師制度,將其功能定位為提供實質性的法律幫助而非代替辯護律師進行有效辯護,并配合其他舉措保障其有效運行。

      程衍則認為落差的原因在于切實有效的法律幫助效果評價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作者指出,對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評價與規范應限于認罪認罰案件,從而保障被追訴人的自愿性。而在非認罪認罰案件中,值班律師只是訴訟資源總量有限下的一種折中選擇,如果仍要求提升其法律幫助的有效性,則將值班律師和辯護律師混淆,消解了該制度本身的意義。在評價標準設立上,作者強調要以幫助行為而非訴訟效果為基本立場,明確具體地規定值班律師的最低行為準則。如果幫助行為不滿足評價標準,則要對值班律師和專門機關進行相應懲戒,同時對被追訴人進行救濟。

      郭志媛探討的是有效辯護的概念厘清和認定標準問題。在概念厘清上,一方面,有效辯護并非指國家刑事辯護制度的整體完善,而是對律師辯護的質量要求。另一方面,有效辯護的有效性也不依賴于辯護的實體效果,而是更側重于對辯護行為本身的考察。只要律師在辯護程序中盡職盡責地維護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即使其實體辯護意見最終沒有被采納且未帶來積極裁決后果,也應被認定為有效辯護。在認定標準上,作者借鑒了美國刑事司法實踐中行為和結果維度的雙重檢驗標準,即一方面考察律師行為是否存在缺陷,另一方面考察該行為缺陷是否給被告人帶來了不利后果,使其遭受了不公正的審判,并提出了該標準本土化改造的實現路徑。

      陳衛東總結出了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發展趨勢。首先,辯護律師的總數不斷增加,其專業能力也持續提高,辯護力度從薄弱走向充實。其次,辯護內容從相對單一的傳統類型犯罪,走向更多元的新類型犯罪和交叉領域案件,辯護形態也從單一的實體性辯護,轉變為實體性辯護與程序性辯護并重。再次,辯護權利的保障由缺失走向完善。最后,認罪認罰從寬、刑事和解等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控辯雙方的強對抗關系,增加了控辯合作的可能。雖然辯護制度在逐漸完善,但作者認為仍存在專業辯護律師稀缺、控辯雙方地位失衡導致辯護權保障不足、部分辯護律師因缺乏約束而不盡職辯護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作者提出了刑事辯護制度未來的修改方向和途徑。

      鄭曦指出,在刑事訴訟制度的數字化轉型中,技術紅利在控辯雙方之間分配不均衡,辯護方受益程度有限,進而越發處于不利地位,這也給刑事辯護制度帶來了一系列挑戰。其一,辯護方沒有控訴方的資源優勢,難以順利跨越技術門檻,其原有的訴訟能力不足以應對數字化轉型后的刑事訴訟。其二,現有的刑事辯護規則相對滯后,其適用對象主要是傳統類型的證據,面對數據證據時會發生失靈現象。其三,數字技術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改變了原有的訴訟場景,同時辯護權也可能與一些新興數字權利產生沖突,這無疑增大了辯護權保障的難度。面對這些挑戰,作者認為規則和技術應相互協調,共同服務于辯護權利的保護,并提出了針對性的解決方案。

      (二)人員選任和培養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三)司法決策

      1. 一般決策

      楊貝:《司法裁判適用一般人標準的理論證成》,《法學》2025年第8期

      林開?。骸端痉ú门兄小耙话闳恕睒藴实闹貥嫛砸魄槔碚摓橐暯恰?,《法制與社會發展》2025年第4期

      王志勇:《法律解釋中的價值判斷》,《現代法學》2025年第4期

      雷磊:《法理論能夠決定司法推理嗎?》,《中國法律評論》2025年第5期

      楊笑宇:《后果主義法律論證的司法應用》,《東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4期

      劉金松:《疑罪從無裁判共識及其形成機制的法理闡釋》,《當代法學》2025年第5期

      彭中禮、譚卓婕:《司法裁判中“不應當知道”運用研究》,《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4期

      柳硯濤、劉海霞:《法理在行政審判中的應用及其規制》,《理論探索》2025年第4期

      法官在裁判案件時,常常以一般人的認知和行為作為判斷標準,但這種“一般人標準”在含義、適用范圍以及正當性問題上都沒有得到清晰界定。本期有兩位學者從不同角度細化了對司法裁判中一般人標準的討論。

      楊貝著重探討了一般人標準在法理層面的正當性。她指出,一般人標準是根據一般人的認知、行為來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正當的準則,其主要適用于價值判斷場合,與判斷事實真實性的經驗法則存在本質區別。一般人標準并非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無法作為裁判的權威性理由,但可以作為裁判的實質性理由。其作為實質性理由的正當性可以通過經驗和先驗兩種進路證成。在經驗進路上,一般人標準因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適用,以及與從眾、多數決所體現的人類歷史經驗深度關聯而獲得正當性。在先驗進路上,一般人就是現行法律體系的價值與原理所塑造的法律上的人的形象,以一般人標準裁判案件可以保障法律體系的融貫性,因而其具有正當性。

      林開健則引入移情理論,從認識論角度重新闡釋了一般人標準。作者指出,過往研究要么沿經驗進路將一般人界定為“常人”,即統計學意義上的大多數人;要么沿先驗進路將其界定為“理性人”。如果法官在裁判中將“常人”當作標準,易造成將個人經驗當作普遍性標準的隱患;而選取“理性人”作為標準則對一般人設限過高,脫離了經驗基礎。林開健認為這些本體論上的討論重心都在“一般”上,而忽視了一般人標準的“人”之向度,因此相關討論應從本體論轉向認識論。從認識論出發,一般人標準應是通過移情機制,為裁判者提供用于“設身處地”的認知工具。其中,移情機制要求法官超越個人經驗視域,將自己具身模擬為司法場域的公正旁觀者,從而生成對一般人標準的判斷。認識論下的一般人標準既吸取了法官的主觀經驗,又符合規范所要求的可普遍性,本質上是規范和經驗的整合。

      王志勇認為,法律解釋中的價值判斷應當以符合法治的理性方式展開,這就要求明確法律解釋中價值判斷的適用條件和適用方式。在適用條件上,除了“窮盡語義規則、慣習但不得超越文義射程”的形式條件外,法律解釋還必須滿足實現個案正義的實質條件,后者就要求以價值作為證成個案正義的理由。因此,法律解釋必然包含著價值判斷,價值判斷是法律解釋的內在構成性特征。在適用方式上,作者借鑒阿列克西的權衡理論,認為理性的價值判斷需在不同價值間權衡,其核心在于判斷被犧牲價值的“受損程度”與被保護價值的“重要性”是否成比例。這種價值判斷在內部證立上須滿足所選價值的普遍性以及論證融貫性的要求,而在外部證立上則需借助不同主體的程序商談,為價值和論證所需的其他變量賦予初始權重。

      雷磊指出,法理論研究的是“法是什么”,而司法推理理論則研究“應當如何進行司法裁判”,后者的核心分歧在于司法裁判應當嚴格遵守實在法還是同時要追求道德上的正確性。作者認為,對法理論持不同觀點的學者,對司法推理理論也有著不同的認識。法律實證主義者認為,法理論和司法理論是完全分離的。也就是說,即使一個規范是法,也并不意味著法官有嚴格依法裁判的道德義務。而非實證主義者的觀點可以被區分為完全重合模式和部分疊合模式。前者認為法理論和司法理論是完全重合的,因為真正的法,其本身就代表著道德上的正確性,法官嚴格依法裁判就能同時符合實質正義的要求。后者則認為,一個規范是法,只能生產出法官初步服從它作出裁判的道德義務,法官必須與實質正義相權衡后,才能終局性地決定是否服從該規范。

      司法裁判中的后果考量是社科法學和法教義學爭議的焦點。社科法學認為后果考量決定了司法裁判,而法教義學則認為單純重視后果會一定程度上犧牲法律的規范性,法官必須在法律框架之內完成后果考量。楊笑宇秉持法教義學立場,對這種后果主義法律論證的司法應用進行了建構性研究。在應用場合上,作者指出,后果主義法律論證并非僅能在疑難案件中應用,而是存在于法官需要價值衡量的場合。在應用過程上,法官不能自由決斷,必須對后果做出客觀的預測和評價,還要為其尋找適切的法律前提。在應用檢驗上,經后果主義法律論證得出的結論只是初步性的,其必須通過與既存法律體系保持和諧的融貫性檢驗,以及可普遍適用于其他類案的可普遍化檢驗,才能轉化為最終裁判結論。

      劉金松指出,為保障可接受性,疑罪從無裁判必須建立在訴訟主體的程序性共識之上。作者認為中國司法制度下的疑罪從無裁判共識及其形成機制具有特殊性。在法院整體本位下,疑罪從無裁判主要根植于體制化的精英共識,雖然人民陪審員也參與審判,但其作用有限,僅為裁判注入了有限的大眾共識。在形成機制上,這種共識經歷了從“疑罪共識”到“疑罪從無共識”的二階演化過程。一階的“疑罪共識”是指在程序規則和裁判后果約束下,合議庭共同理性作出的疑罪判斷。二階的“疑罪從無共識”則是利用分權式決策機制來擴大共識基礎,將縱向更高等級的權威主體,以及橫向的集體決策意見共同納入共識之中,從而消解審判壓力和風險,作出最終無罪的判決。這充分說明,疑罪從無裁判的作出不僅受制于程序因素,還有賴于法院組織理性的支撐。

      彭中禮、譚卓婕關注“不應當知道”這一法律概念在司法裁判中的應用問題。作者指出,“不應當知道”是一種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司法實踐中的裁判者無法直接判斷。他們只能通過其他概念輔助理解、從客觀事實和主觀上“應當知道”中推定以及價值衡量予以判斷。這就導致了對這一概念的運用出現了偏差。首先,司法裁判中的“不應當知道”往往對標不同概念,存在語義混用問題。其次,法官在具體適用概念時主觀性較強,其得出的結論和論證過程規范性不足。最后,部分法官在裁判說理中常常省略概念適用的論證過程,導致裁判可接受性和權威性都相對不足。面對這些偏差,作者給出了相應的優化路徑。

      相較于傳統的刑民領域,鮮有研究討論法理在行政審判中的應用問題。柳硯濤、劉海霞主張既要在行政審判中“大膽接納”法理的應用,又要對其“小心規制”,做到兩者相得益彰。作者指出,法理是行政法的適格法源且能較好地回應現代行政法發展和轉型的需要,其在行政審判中的應用是具有正當性的。但與此同時,法理的概念涵涉過于寬泛,法官運用法理裁判時,容易過度擴張自由裁量權。為防止法理被濫用,必須對其審慎規制。第一,被應用的法理必須具有客觀性和明確性。第二,法理僅能在有法律漏洞的情形下應用,一般需在法條和習慣之后適用。第三,法官在裁判說理中既要嚴格論證法理應用的正當性,也要增強法理應用的可接受性。

      2.人工智能與司法決策

      彭中禮:《論數字司法中價值的數據化及其挑戰應對》,《行政法學研究》2025年第5期

      孫海波:《論法律的數字化與司法裁判的標準化難題》,《行政法學研究》2025年第5期

      劉文琦:《人工智能犯罪預測的權力邏輯》,《東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4期

      人工智能深度參與司法決策的關鍵在于算法具備價值判斷的能力。本期有兩位學者對算法的價值判斷能力看法截然相反,這一差異也使他們對人工智能在司法決策中的角色定位形成不同理解。

      彭中禮認為,算法本身不能自主地進行價值判斷,但可以復制人類的價值,根據人類的思維參與司法決策。一方面,算法本身就蘊含其締造者的道德價值觀念。另一方面,算法也可以利用被賦予的道德價值來生成含有價值判斷的結果。在數字司法時代,作者認為必須加強算法價值判斷的能力,其核心前提在于實現司法價值的數據化。這種數據化過程可以通過對法律價值進行自然語言處理、提取法律價值的特征向量以及將相關數據交給機器學習來實現。當然,價值數據化的過程不僅受制于價值自身“較為主觀、難以量化且易與其他價值沖突”的特性,還受限于技術發展水平不足和數據質量欠缺的現實條件,同時其對海量數據的需求可能會引發法律和倫理層面的風險。針對這些挑戰,作者逐一進行了回應。

      孫海波則認為法律數字化的趨勢無法對司法裁判產生實質影響,其根源恰恰在于人工智能無法進行復雜的價值判斷。首先,代碼不具備與法律等同的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規范性,且法律內含評價性內容,無法用代碼符號表達,因而法律難以被完全數字化。其次,現有的人工智能推理系統沒有超出傳統的推理模式,仍需法官運用人的理性進行規范性評價,司法權的本質依然是以法官為實踐主體的判斷權,人工智能只能作為司法決策的輔助性工具。最后,法律數字化所需要的標準化裁判程式也不具有現實可能性。一方面,這種程式會消除本應合理存在的差異化判決。另一方面,將司法決策中無法避免的評價性裁量和價值判斷標準化處理,本質上是不恰當地將它們還原為事實判斷,進而扭曲了其本身意義。

      劉文琦指出,人工智能犯罪預測技術不僅是辦案主體的輔助工具,還隱含著規訓、誘導辦案主體并對其施加控制的權力面向。首先,執法人員對犯罪預測結論的偏信和盲從導致刑事追訴權的啟動被人工智能主導。其次,犯罪預測的結論會影響后續程序中辦案主體的認知,使其形成先驗性判斷。最后,技術應用使數據公司、算法公司和自主性人工智能嵌入刑事執法司法決策,它們可能憑借自身科技壁壘影響辦案主體的決策。這種權力面向也會引發刑事追訴權過度擴張而不符合謙抑性要求、被追訴人因算法黑箱導致訴訟參與能力弱化、多主體和人工智能參與使得責任難以精準分配的風險。針對這些風險,作者為人工智能犯罪預測背后權力的行使劃定了邊界。

      3.裁判文書

      于曦喬:《裁判文書中“典故”的運用:實踐圖景、司法困境和規則設定》,《法治現代化研究》2025年第4期

      李倩倩:《理由論視角下的裁判文書說理及其邏輯展開》,載陳金釗、謝暉主編:《法律方法》(第50卷),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

      趙夢閃:《裁判文書說理方法的智能建模研究》,載陳金釗、謝暉主編:《法律方法》(第50卷),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

      蘇曉宏、劉霈羲:《人工智能生成裁判文書的模型構建》,《學習與探索》2025年第7期

      于曦喬通過對裁判文書的梳理,描繪出了我國法官在裁判說理中運用“典故”的實踐圖景。作者指出,雖然運用典故的案件逐漸增多且分布在各個地區與不同案由之中,但仍然存在法官用“典故”代替法律來裁判說理、錯誤使用“典故”以及讓“典故”成為說理的主體部分,法律居于次要地位的司法困境。對此,作者提出既要嚴格規范“典故”在裁判說理中的準入標準,又要確保裁判文書中“典故”的語言表述準確無誤,直白易懂,還要讓法官在說理時堅持法律的優先性,以防用典凌駕于法律之上。

      李倩倩借鑒了哲學上的理由理論,指出法官在裁判文書中說理的理由包括實現客觀的正當性價值、獲得自我和他人認可以及受到理性普遍法則的約束。在實際說理過程中,這些理由會轉化為法官以充足理由來證成裁判正當性和可接受性的自我要求。李倩倩認為,雖然我國的裁判說理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法官說理能力不足、能力差異明顯,對說理的獨立價值重視不夠,以及制度環境不完善的現實困境。對此,作者結合相關指導意見中對“事理、法理、情理、文理”的要求,認為法官既要通過事理、法理與情理的邏輯論證實現裁判的正當性,又要憑借文理的修辭論證增強裁判的可接受性。

      人工智能輔助法官撰寫裁判文書的技術已經在司法實踐中落地應用,但其模型構建仍有進一步優化的空間。本期有兩篇文章圍繞如何優化建模來突破人工智能的固有局限,進而為法官司法履職提供更有力支撐展開探討。

      趙夢閃關注人工智能技術如何能更好地輔助法官在裁判文書中說理。作者指出,雖然現有司法人工智能建模面臨諸多難題和挑戰,但鑒于技術應用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裁判可預測性、技術背后的理論范式創新能有效克服算法缺陷、技術的實踐可行性已得到廣泛驗證,對裁判文書說理方法進行智能建模依然具有可能性。作者對現有裁判說理方法作了類型化劃分,逐一探討了其形式化處理方案,即如何將裁判說理方法轉化為人工智能可以識別的標準化路徑與操作規范,進而優化相關智能建模。

      蘇曉宏、劉霈羲認為優化建模的關鍵在于推進原有建模背后理論范式的融合。以往的符號主義建模高度依賴專家手動建構的法律概念、規則體系知識庫,再通過演繹推理得出結論,存在知識獲取上的局限性。同時,這種建模只能處理要件清晰案件,適用情境有限。而聯結主義建模雖然可以從海量裁判文書中歸納出裁判規律,進而生成新文書,但這種規律與裁判結論之間只具有相關性,并無因果聯系,存在可解釋性不足的問題。作者提出應建構融合兩種范式的“符號—聯結主義”智能模型,該模型兼具符號主義以要件事實為基礎、解釋力較強的通用型法律知識圖譜,以及聯結主義能突破知識獲取與情境局限的動態學習機制。在此基礎上,作者還強調法官須對人工智能生成的裁判文書予以校正,以確保裁判的正確性和價值理性。

      (四)司法責任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文件

      1.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林雨佳:《案例指導制度下刑事司法解釋的完善》,載陳金釗、謝暉主編:《法律方法》(第50卷),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

      林雨佳圍繞我國刑事司法解釋的困境及其在案例指導制度下的完善路徑展開論述。作者指出,傳統刑事司法解釋因形式抽象、程序滯后、易與罪刑法定原則沖突等問題,難以充分適應司法實踐的需求。刑事指導性案例以其“以案釋法”、貼近個案、重視說理的特點,能夠有效彌補司法解釋的不足,二者應形成功能互補、協同發展的關系。作者主張,未來刑事司法解釋應逐步調整其定位與內容:一方面,減少擴張性解釋,避免類推解釋的風險,將重點集中于罪量認定、兜底條款等概括性條款的明確化,以增強刑法的可預測性;另一方面,逐步取消針對個案的具體司法解釋,將個案指引功能交由指導性案例承擔,以此提升司法回應的及時性與說理的充分性。最終目標是構建以司法解釋明確一般標準、以指導性案例強化個案說理與經驗傳承的二元指引體系,推動刑事司法走向更精細化、更貼合實踐的發展道路。

      2.司法行政事務文件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3.司法政策

      王迎龍:《論刑事訴訟政策及其公共利益考量》,《法制與社會發展》2025年第4期

      公共利益是刑事訴訟政策的價值內核與合法性基礎,其制定與實施需以公共利益實現為核心目標,并通過規范路徑破解當前存在的利益失衡與程序缺陷問題。王迎龍首先明確了刑事訴訟政策的內涵,將其界定為與刑事訴訟程序立法和司法相關的方針政策,具體分為微觀專項治理、中觀制度改革、宏觀綜合治理三類。不同于一般公法領域公共利益對個人利益的單向限制,刑事訴訟領域的公共利益兼具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雙重屬性當前我國刑事訴訟政策存在公共利益實現的困境主要表現為,第一,少數人利益保障不充分,寬嚴相濟等政策的權利保障效能未充分釋放;第二,公眾司法認知有限、表達渠道不暢,難以有效參與政策決策;第三,部門利益或短期利益時有僭越,影響政策的公共性。為此,作者認為需兼顧多數與少數人利益,堅守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避免政策突破法治底線,還應當綜合考量長期犯罪態勢,摒棄短期化治理思維。

      4.司法建議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二)司法案例

      1.案例指導制度(包括指導性案例制度、人民法院案例庫等)

      陸幸福:《指導性案例關鍵事實之概念界定與司法判定》,《法學》2025年第7期

      王威智:《從同案同判到“應當參照”:構筑雙層性的指導性案例參照機制》,《交大法學》2025年第5期

      郭葉、孫妹:《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2024年度司法應用報告》,《中國應用法學》2025年第5期

      陸幸福針對指導性案例應用中的核心問題——如何界定與判定作為案例參照基礎的“關鍵事實”——提出了系統性的理論框架與實踐方案。我國指導性案例的“關鍵事實”并非原始個案的具體事實,而是一種從基本案情中抽象出來、構成裁判要點的規范性部分。這一定位使其既區別于普通法系中法官事后提煉的先例關鍵事實,也超越了僅服務于本案裁判的普通法律事實,轉而承擔起為未來類似案件創制裁判規則的功能。為了在司法實踐中有效識別與運用關鍵事實,作者構建了一個層次化的判定方案,首先,以裁判要點為起點,初步提取關鍵事實的規范框架。其次,結合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進行校驗與精確化,以確保理解不失偏頗。最后,在極端情形下,允許基于待決案件的具體正義需求,運用區別技術對關鍵事實的涵蓋范圍進行動態調整。這一方法論設計,在維護指導性案例穩定性的同時,賦予了司法必要的靈活性,為法官準確參照案例、統一法律適用提供了清晰且可操作的技術路徑。

      王威智基于對“同案同判”作為形式原則反思,構建出一套指導性案例參照機制的雙層結構,以實現制度功能與司法正義的統一。傳統上將“同案同判”視為形式原則的做法面臨兩大困境:一是缺乏實質評價標準;二是可能妨礙個案實質正義。為回應以上困境,作者區分了“普遍—絕對意義”與“具體—經驗意義”兩個層面的同案同判。前者是一種純粹的形式正義原則,體現為“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則。后者則是該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需結合實質評價標準。制度中的“應當參照”義務是對同案同判的強化,而“裁判要點”的設計尤其體現了制度對積極意義上同案同判的追求。因此,作者主張“裁判要點”應被定位為“裁判依據”,而不僅僅是說理參考,以增強其規范效力。然而,若實踐中僅機械參照“裁判要點”,而忽視對案例整體的審慎參考,則會損害同案同判的消極正義價值。為此,應當確立雙層參照機制。一方面,把“裁判要點”作為必須參照的裁判依據;另一方面,明確法官“應當參考”案例其他部分的制度義務,從而保障類案識別的準確性和裁判說理的充分性。

      本期郭葉與孫妹通過翔實的統計數據,系統呈現202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的發布動態與司法應用實況,報告基于數據指出了若干結構性矛盾。其一,地域不均衡問題突出。指導性案例的來源地域(如蘇、滬、浙)與高頻應用地域(如粵、魯、豫)存在明顯錯位。其二,案例“沉睡”與評估機制缺失。截至2024年底,仍有71例指導性案例從未被應用,凸顯了缺乏常態化、系統性評估與清理機制的制度短板。其三,參照深度與效力性質模糊。盡管裁判要點被高頻援引,但實踐中仍存在“唯裁判要點”參照的簡化傾向,可能削弱對案件整體的審慎比對。基于此,作者主張構建常態化的指導性案例評估與清理機制,以激活“沉睡”案例并保障案例庫質量。

      2.類案同判(包括統一法律適用、類案檢索等)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3.其他

      侯欣一:《何以可能:透過判例形塑中國古代共識性法理》,《法制與社會發展》2025年第5期

      謝晶:《清代案例編纂的法理及史鑒價值》,《法制與社會發展》2025年第5期

      本期侯欣一通過對中國古代判例的研究,發掘出其中蘊含的“共識性法理”。中國古代雖非法治國家,卻擁有以“理”為核心的獨特法制文明,尤其體現在訴訟活動中強調“說理”的傳統。在構建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時代背景下,凝練“中國古代共識性法理”這一命題兼具學術價值與現實意義。同時,這一命題面臨三大挑戰,即如何準確認識法律在王權社會中的實際地位、如何把握法理的歷史演變規律、如何厘清“法理”與“天理”“情理”等相關概念。基于此,作者論證了透過判例提煉法理的可能性以及現存判牘案例所提供的豐富材料。然而,古代司法中存在程序隨意性大、判決穩定性不足等問題,限制了法理的普遍性與一致性。對此,應選擇案情復雜且具規模的判例材料,運用比較、互證與體系化方法,并提倡以“小康社會”而非“大同社會”的理論視角進行闡釋,以更貼近古代訴訟實踐中利益紛爭的實際情況。

      謝晶以清代司法實踐中的案例編纂為研究對象,系統考察了其編纂目的、方法及背后蘊含的法理,旨在為當代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的完善提供本土歷史經驗。清代雖為成文法國家,但在司法實踐中廣泛存在編纂與運用案例的需求。作者圍繞清代案例編纂的三大關鍵環節展開,一是案例的選取兼顧“廣”與“精”,在廣泛收集的基礎上,重點擇取具有指導性的疑難案件,而排除常見簡單或裁判失當者。二是編排體例多以《大清律例》的律目為序,便于檢索并形成類型化的“案例群”,以應對案件多涉跨條文或無直接律例對應之情形。三是案例文本剪輯撰述講求“簡”與“詳”的平衡,通過刪減枝節、提煉要素,在有限篇幅內完整呈現基本案情、裁判理由與法律適用。通過比較清代以“助益司法”為目的的案例集與以“展示個人風采”為目的的文集,作者揭示出前者因立足于實踐需求,在選取的廣泛性、編排的系統性與文本的規范性上均更勝一籌,而這正是當代案例編纂應借鑒的方向。

      (三)審判管理

      印波、唐淑臣:《檢察業務考核的行政管理邏輯與司法規律遵循》,《南大法學》2025年第5期

      張瑞:《法院閱核制的組織邏輯》,《思想戰線》2025年第4期

      印波和唐淑臣關注中國檢察機關長期存在的業務考核行政化傾向及其與司法規律的內在張力。作者通過對多級檢察官的深度訪談,提煉出考核發揮影響的三大機理。一是內部運行的耦合效應。考核通過關聯個體物質與精神福利,直接影響檢察官的辦案目標與行為方式。二是外部激勵的溢出效應??己藟毫鲗е羵刹椤徟械汝P聯主體,進而重塑整體訴訟生態。三是漸進完善的反饋效應??己梭w系在實踐中不斷接受反饋并進行動態調整。這三重效應的融合,導致了考核在實踐中既可能提升效率,也可能誘發程序異化的問題?;诖?,作者主張以“相對合理主義”為方法論,提出三條系統性完善進路。一是確立民本主義導向,使考核既服務于群眾司法感受,也體察基層檢察官的實際困境。二是在有效監管前提下推行指標簡化,摒棄繁復冗余的“數據競賽”。三是恪守司法規律,承認司法工作的復雜性與個案差異性,為依法獨立履職保留必要空間。

      張瑞聚焦法院閱核制的組織邏輯與實踐價值,指出當前法院實施的閱核制并非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倒退,而是基于實踐反饋的組織自我修復,是平衡司法獨立與裁判質量的務實路徑。學界針對閱核制正當性所產生的爭議,源于該制度與審批制、審核制、簽發制在概念上的混淆。實際上,閱核制與審批制存在本質差異,審批制能夠直接改變裁判結果,且無明確的責任約束;而閱核制與審核制的核心規則基本相符,審核制要求“不得直接變更裁判,需承擔審查責任”。對閱核制進行更名的目的在于弱化其行政干預的色彩。司法責任制改革后,盡管法官素質有所提升,但部分裁判仍存在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脫節、專業適配性不足、輔助人員責任心減弱等問題,這促使閱核制以新的形式回歸。從組織原理來看,閱核制通過強化激勵機制、彌補法官有限理性,從而提升決策質量,同時契合法院整體運行模式,具備制度合法性。作者提出,需通過拓展院庭長審判監督職權、完善其“多閱核、少辦案”的辦案制度、提高員額法官比例等配套措施,破解閱核制實施中的形式化等問題,充分發揮其制度效能。

      (四)智慧司法

      雷磊:《完美的效率還是負責任的正義?——大語言模型時代數字司法的價值反思》,《東方法學》2025年第4期

      漆晨航:《刑事司法大數據一體化的實踐問題與機制建構》,《法學論壇》2025年第4期

      徐舒浩:《司法人工智能的理由模式及其功能限度》,《法學研究》2025年第5期

      鄭曦:《基于常識的刑事訴訟數字化變革》,《法學》2025年第8期

      趙謙:《生成式人工智能助推司法審判的規制策略論》,《行政法學研究》2025年第5期

      李濤:《司法人工智能的應用邏輯與風險治理》,《行政法學研究》2025年第5期

      李訓虎:《技術公司參與偵查檢視》,《政法論壇》2025年第5期

      周玥:《信息科技企業參與偵查的角色定位與風險防范》,《中國刑事法雜志》2025年第4期

      楊帆:《數字司法的社會治理功能及其限度》,《北方法學》2025年第4期

      蔣浩:《司法大數據賦能社會治理應用研究》,《中國應用法學》2025年第4期

      陳婕:《論數字檢察建模方法論》,《甘肅政法大學學報》2025年第4期

      王慶廷:《差值功效:在線庭審內在局限解析》,《華中科技大學學報》2025年第4期

      張琪?。骸都t利差異與組織失序——“技術—組織”互構視角下的基層智慧司法》,《社會學研究》2025年第5期

      雷磊指出,大語言模型時代的數字司法雖在效率層面取得突破,但無法實現司法裁判所要求的“負責任的正義”,因此只能作為輔助工具,不能替代人類法官的裁判責任。司法并非僅追求效率,更須實現“負責任的正義”,即裁判不僅結果正確,還需經得起理由證成與程序檢驗。從技術層面來講,大語言模型存在“幻覺問題”與“完美訓練集問題”,難以保證事實認定的真實性。同時,其運作基于語詞統計與模式匹配,而非真正的語言理解與推理,因而無法開展有意義的法律論證。此外,數字司法將立體化的司法程序壓縮為平面化的數據處理,削弱了程序參與者的主體性與對話空間。從倫理層面來講,人工智能不具備自由意志與道德自主,無法承擔司法責任。責任與尊嚴、代表性和理由回應能力密切相關,只能由人類法官承載。綜上所述,大語言模型本質上是裁判輔助技術,不應也不能為司法正義負責。司法裁判的核心仍是人類法官基于論證、代表與道德自主作出的負責任判斷,技術只能輔助其規律化、效率化的一面。

      漆晨航指出當前刑事司法大數據一體化實踐雖有助于提升辦案效能,但因缺乏系統規則,存在數據匯聚與共享失衡等突出問題,亟須通過法治化機制予以規范建構。作者首先剖析了實踐具備自發性、行政性和有限性這三個特征。這些特征直接引發了三大關鍵問題:其一,“重匯聚、輕共享”,數據單向集中形成了“數字利維坦”;其二,數據處理主體的擴容引發了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風險;其三,數據的多用途特性模糊了刑事司法職權與其他職權以及刑事司法內部職權的邊界。上述問題的直接原因是相關規則的系統性缺位,而根本原因在于未能就大數據一體化的目的、邊界與權利保障形成共識。因此,應以刑事司法職權為依據界定數據處理權限,以服務刑事訴訟整體目的為導向,充分關照大數據技術特性進行規則設計。

      徐舒浩運用“理由模式”這一分析框架,揭示司法人工智能如何依托案例語料庫學習裁判理由的生成機制,并且剖析其存在的結構性功能局限。司法人工智能并非直接理解法律規則,而是通過深度學習從大量案例中提取事實情節要素,并逐步構建一套“理由優先性秩序”,以此模擬人類在裁判中的理由權衡過程。這一過程涵蓋“理由的發現”“理由分量的劃定”與“理由的鞏固”三個環節,最終目標是降低決策誤差、提升預測一致性。然而,這種基于案例數據的學習模式本質上是一種“試錯性學習”,而非人類所依賴的“理論引導性學習”。因此,人工智能在面臨法律理論革新或法律體系變動時表現出兩個根本缺陷。其一,當法學理論發生突破而未及時轉化為司法實踐時,人工智能無法自主更新其決策邏輯。其二,當法律因增、改、廢而產生體系性影響時,人工智能難以自動識別并適應這種復雜性。因此,未來的改進路徑應突出人類在理論演進與規則更新中的主導作用,通過構建動態案例庫機制、促進不同法律職業群體之間獨立建構“案例庫對抗”等方式,使人工智能在人類理論的引導下持續優化。

      鄭曦指出,在刑事訴訟數字化變革進程中,必須堅持和尊重長期以來形成的、被視為“常識”的刑事訴訟基本原理與基本原則,確保技術應用服務于人的主體地位與法治價值。作者首先指出,數字化實踐已對人的主體地位、無罪推定等常識性司法原理構成沖擊,進而提出數字化變革與常識之間何者優先的根本問題。當前數字化尚未動搖刑事訴訟之“體”,社會正義觀亦未發生根本改變,因此變革仍需適應常識,回歸“以人為本”的目的,明確技術的輔助定位。在此基礎上,作者闡釋數字化如何保障公正、人權、效率等基本價值,并強調必須協調好技術與無罪推定、控辯平等、司法獨立等基本原則的關系。未來,應借助制度設計來防范數字權力的濫用、消除算法歧視現象、強化隱私保護力度。同時,運用比例原則來約束控方的技術優勢,提升辯方的數字能力。并且在技術層面限定機器介入司法的范疇,最終構建以人機協同、法治為基礎的數字化刑事訴訟生態。

      趙謙指出,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司法應用必須實施分層、精準的規制,以服務于智慧法院建設與司法改革目標。首先,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功能可從三個方面進行定位,分別是作為技術接口的“端口化定位”、作為效率工具的“自動化定位”以及作為質量保障的“標準化定位”。相應地,其在司法中的作用面向被歸納為提供技術支持、輔助文書處理和實現類案裁判?;诖?,作者提出了配套的三層規制體系。一是起點型規制,對應技術支持與端口化定位,旨在從源頭確保數據質量與文本生成的可靠性,通過規制數據處理的集成與文本生成的匹配。二是手段型規制,對應文書處理與自動化定位,聚焦于司法文書的自動化生成過程。第三是目標型規制,對應類案裁判與標準化定位,指向司法應用同案同判的核心價值。全文的實質性論證在于,作者并非一般性地談論風險與原則,而是將規制策略緊密錨定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具體的技術實現環節。有效的規制必須深入技術過程內部,建立與技術特征和司法目標相契合的、精細化的規則體系,從而引導生成式人工智能成為助推審判體系的可靠輔助工具。

      司法人工智能的應用是技術發展與司法現代化雙向發展的必然產物,但其在提升司法效能的同時,也伴生著法律、技術及倫理等多重風險。李濤認為,必須確立其輔助性工具的根本定位,并通過構建綜合性的規范與治理體系,引導技術理性服務于司法公正這一核心價值。作者從歷史、價值與實踐三重維度論證了司法人工智能應用的必然邏輯。然而,這種深度融合在釋放潛力的同時,也衍生出復雜風險。法律層面,可能會對司法決策的公正性造成沖擊,削弱司法的公信力與權威。在技術層面,由于算法瓶頸、數據缺陷以及與司法復雜需求不匹配等限制,會對效能提升產生影響。在倫理層面,存在算法歧視、設計者偏見嵌入的問題,還會使法官產生技術依賴,進而引發“機械司法”的異化危機。面對這些風險,必須堅守三項指導理念。角色方面,應始終堅持作為輔助性工具,司法決策權務必由法官掌控。在目標方面,要借助技術力量推動司法工作實現高質量發展,同時兼顧效率與公正。在價值方面,最終目標是達成更高層次的司法公正,其中涵蓋減少人為偏差、增進司法透明度等方面。

      李訓虎針對技術公司參與刑事偵查的實踐樣態與理論困境展開系統性檢視。作者指出,技術公司的參與已超越傳統被動協助模式,衍生出“抽象委托”與“實質主導”兩種新型模式。前者表現為偵查機關事前購買數據分析或監控服務。后者則體現為技術公司自主發現、取證并向偵查機關“兜售”案件,甚至主導偵查全程。既有的治理思路往往陷入“禁止”與“依賴”的兩難,其根源在于第三方參與偵查缺乏堅實的理論正當性基礎。為此,應回歸我國刑事訴訟的“依靠群眾原則”,通過對“群眾”概念進行包容性、目的性的擴張解釋,將技術公司等組織化社會力量納入“群眾”范疇,從而為其參與偵查提供憲法與法律層面的正當性依據。這一理論重構不僅呼應了刑事司法多元治理的現實趨勢,也為規范第三方參與、防范權力失控提供了本土化的理論框架。通過激活并重構“依靠群眾”這一政法傳統,可為技術公司等第三方主體參與偵查建立正當性基礎,進而引導其在合法、可控的軌道上發揮輔助作用。

      周玥聚焦信息科技企業參與刑事偵查的現實樣態,系統剖析了其在數字偵查中扮演的多重角色及其衍生的復合風險,并提出了體系化的規制路徑。信息科技企業雖非法定偵查主體,卻在實踐中實際承擔技術協助者、數據提供者與特殊案外人三重角色。這種深度參與引發了三類風險:一是偵查權異化,表現為企業實質獲得話語權,侵蝕偵查專屬性與程序正當性,甚至與逐利性執法結合。二是司法歸責困境,在“偵查聯盟”中形成“有組織地不負責任”狀態,責任主體模糊、分配困難。三是企業自身面臨數據披露與隱私保護、高投入低收益以及違法風險等多重矛盾。未來修法應明確信息科技企業的訴訟地位,通過刑事訴訟法概括性條款予以確認,并配套細化其權利義務。同時應推動偵查措施的數字化革新,包括將數據調取措施獨立化、推進技術偵查標準化、優化技術專家參與制度。此外,需構建多元協同的監督機制,整合公安機關內部監督、檢察監督及專責監管機構,探索監督方式的數字化轉型。

      楊帆指出,數字司法的發展并非單純的技術應用,而是在國家治理現代化與政治邏輯塑造下,呈現出從“信息化”“智慧化”到“數字化”的形態迭代,并逐步形成一種積極司法理念。該理念與傳統司法謙抑立場形成代際差異,強調司法應主動、前瞻地介入社會治理,通過數據挖掘、府院聯動與司法建議等方式,實現從“事后回溯”向“風險預防”的功能拓展。然而,這種積極轉向也帶來了司法權擴張與異化的風險。數字司法若缺乏必要邊界,可能導致司法裁判功能被社會治理目標稀釋,侵蝕司法獨立性與程序正當性。因此,數字司法的治理功能必須以司法權的依法、規范行使為根本邊界。作者提出,應構建雙重約束機制,第一,須堅守人本立場與數字正義,防止技術工具主義扭曲司法本質;第二,需明確技術賦能的根本目標在于提升裁判質量與司法效能,并通過標準化建設、法律監督與責任機制,規范數據運用與算法決策。

      蔣浩立足數字中國與法治中國建設雙重戰略背景,以貴州司法大數據應用實踐為樣本,系統探討了司法大數據賦能社會治理的價值、現狀、問題與路徑。首先,作者從國際趨勢、國內政策以及技術發展等層面,闡釋了大數據成為社會治理重要動能的時代背景,指出司法大數據因蘊含豐富的治理價值,其與社會治理的深度融合是必然趨勢。其次,通過貴州數字法院建設、高密度社區治理、類型化案件專項治理等實踐,展現司法大數據在提升治理精準性、高效性上的實踐成效,進而剖析當前存在的數據壁壘未破除、質量管控薄弱、應用深度不足、安全風險突出等核心問題。最后,從數字理念更新、數據基礎夯實、映射邏輯構建、場景機制創新及制度保障強化五個維度,提出體系化解決方案,強調需通過協同思維打破部門分割、構建科學指數體系、提煉重點場景通用機制,充分釋放司法大數據在立法服務、審判優化、決策支撐等方面的治理效能。

      陳婕針對當前數字檢察建設中存在的監督場景碎片化、模型重復建設、對外部技術依賴過度等問題,指出其根源在于缺乏系統性的建模方法論。數字檢察建模方法論強調以“不法行為”作為規則設計的邏輯起點,通過對違法行為模式的提煉轉化為可計算的監督規則。該方法論包含兩大核心要素:一是“關鍵要素數量化”,即對訴訟文書中的高頻出現要素進行識別與統計,實現批量案件的初步篩選;二是“異常要素數字化”,即在人工經驗基礎上提煉異常行為特征,并將其轉化為機器可識別的規則,實現監督線索的深化挖掘。在實踐路徑上,作者主張升級全國檢察業務應用系統,嵌入基于關鍵要素的自動檢索與異常要素的智能甄別功能,同時建立以檢察人員為主導的人機協同機制,確保模型構建不脫離檢察實務,避免技術外包導致的權責模糊。

      王慶廷通過對在線庭審實踐困境的考察,指出其與傳統庭審之間存在顯著的“差值功效”,即制度理想與現實效果呈現巨大落差。這一差距并非僅由外部技術或應急因素導致,而是源于在線庭審自身結構性、深層次的功能局限。作者從四個層面系統剖析了在線庭審的內在局限:其一,在線庭審的“去儀式化”與“弱儀式化”消解了司法場域的莊嚴性與心理震懾力,導致庭審秩序松弛、司法威嚴受損。其二,證明樣態的改變,尤其是實物證據的電子化處理與言詞證據的情感過濾,實質削弱了法官事實認定的基礎。其三,司法效益的理論預期在實踐中遭遇張力,“以當事人為中心”的便民邏輯可能異化為對司法中立性與程序理性的侵蝕。其四,信息傳播模式的改變與權力位差的扁平化,使得各類司法風險在虛擬空間中更易被放大,加劇了法官與當事人的隱憂。作者將傳統庭審視為“不完善的程序正義”,而在線庭審因其多重局限,僅能歸屬為“更加不完善的程序正義”。

      張琪琛針對技術應用后組織內部出現的運行困境,提出“紅利差異—效率分化”這一分析框架,以基層法院智慧司法實踐為例,揭示技術賦能并非均勻作用于組織整體,其成效受制于技術與組織內部結構的互構關系。依據“技術—組織”互構理論,技術與組織均存在不可完全調適的剛性結構,二者在互動過程中,技術紅利的兌現與分配因部門業務特性及科層位置產生差異。立案、審理業務因流程相對標準化、易數字化,獲得較多技術紅利,效率提升明顯。而執行部門因高度依賴線下實地作業,技術賦能有限,紅利兌現不足。同時,科層制結構使技術強化了上級監管能力,導致執行部門陷入“績效主義”導向,形成“以質換效”的惡性循環。前端業務效率提升導致更多案件涌入執行環節,后端執行卻因能力不足而積壓,當事人不滿引發信訪,進一步擠占司法資源,最終觸發組織失序風險。該框架表明,技術應用的成功不僅取決于整體賦能,更需關注組織內部紅利分配的均衡性與部門協作的動態適配,避免因結構性差異導致整體運行失衡。

      四、司法程序

      (一)訴訟模式

      陳衛東:《中國刑事司法治理的傳統范式及其現代意蘊》,《中國法學》2025年第5期

      施鵬鵬:《中國特色刑事訴訟基本范疇研究》,《法學雜志》2025年第4期

      冀祥德:《〈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應當堅持的八大立場》,《現代法學》2025年第4期

      拜榮靜:《賦能與賦權: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類型化進路》,《地方立法研究》2025年第4期

      侯明明:《環境司法現代化的中國范式》,《法制與社會發展》2025年第5期

      傳統司法文明如何轉化為當代法治資源是我國現代化發展的一個重要課題。陳衛東梳理了西周至清末的刑事司法實踐,指出中國古代圍繞“治國、治民、治吏”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刑事司法治理范式。治國層面強調中央集權司法控制,通過統一司法標準鞏固政權穩定。治民層面踐行“刑教兼施”理念,以刑罰懲戒與道德教化相結合實現社會治理。治吏層面則以嚴明司法職責約束官吏。這一范式具有三重意蘊:治道以“德主刑輔”為倫理內核,追求慎刑與教化;治制呈現司法權力層級化與中央集權特征;治術則注重靈活調適,包括刑罰世輕世重、行政司法合一及國家與家族共治等策略。作者強調,中國傳統刑事司法治理范式蘊含的治理智慧仍對當下國家治理具有重要價值。對傳統刑事司法治理經驗的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是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司法治理模式、服務國家治理現代化和提升文化軟實力的重要路徑。

      刑事訴訟基本范疇作為整個制度體系的理論根基,對其開展深入的理論反思,是推動理論創新與制度完善的邏輯起點。施鵬鵬首先回溯了自清末修律以來我國刑事訴訟話語的生成與演進。自清末修律以來,我國刑事訴訟基本范疇經歷了從移植借鑒到本土化改造的過程,形成了包括刑事訴訟模式、構造、目的、價值等在內的理論體系。然而,這一體系在形成過程中深受“西學東漸”的影響,存在同質性、周延性不足、稱謂不嚴謹以及法教義學解釋力缺失等問題,難以有效指導司法實踐。因此,需對現有基本范疇進行系統性反思與重塑,整合訴訟模式論,修正訴訟階段論,并引介訴訟狀態論,以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符合本土司法實踐需求的刑事訴訟基本范疇體系,使其成為解釋、重構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和支撐司法改革的核心理論工具,從而為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和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提供堅實支撐。

      基于建設中國法治社會的宏大背景,冀祥德提出了《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應遵循的八大根本立場。作者強調,修法必須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和以人民為中心,確保改革的正確政治方向。在具體路徑上,應堅持以中國方案解決中國問題,吸取盲目借鑒西方經驗的教訓,立足本土實踐,鞏固認罪認罰從寬等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創新。同時,要汲取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精髓,構建體現“和為貴”等理念的協商性司法模式。在借鑒世界文明成果方面,應全面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并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作者運用世界刑事訴訟四次革命理論,指出修法應遵循司法權與行政權分離、控審分離、控辯平等、合作治理等基本規律,系統性地推進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現代化。最后,應通過強化刑事辯護、提升訴訟效率、更新立法宗旨等途徑,構建一個更加公正、高效且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司法體系。

      拜榮靜運用類型化思維,將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歷程歸納為“賦能型”和“賦權型”兩種進路,以期為《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提供宏觀視角和方向指引。以1996年修法為代表的“賦能型”取向,核心在于通過改革庭審方式、厘清公檢法三機關的職能邊界與監督關系,構建權責明晰的訴訟架構。而“賦權型”的修法取向,則更側重于人權保障,通過全面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完善辯護與法律援助制度、構建認罪認罰從寬及速裁程序等,強化對被追訴人等訴訟參與者權利的保障,以制約公權力、防止冤假錯案。在數字時代背景下,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對刑事訴訟帶來了深刻影響,作者認為,第四次修法應將這兩種取向有機融合。一方面,要對司法機關的數字化應用進行“賦能”性規制,確保算法透明和責任明確。另一方面,要通過強化辯方在數字環境下的知情權和質證權、擴展法律幫助范圍等方式進行“賦權”,以應對算法黑箱等新挑戰,最終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框架下,平衡好治罪與治理的關系,優化刑事訴訟立法。

      在新時代生態文明理念的引領下,法治已成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關鍵保障。侯明明系統闡釋了環境司法現代化的中國范式,將環境司法現代化界定為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和中國式現代化在環境司法領域的具體體現,并指出其核心價值在于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這與傳統司法側重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國家關系的調整不同,環境司法通過調整人與人關系來間接促進人與自然關系的改善。為實現這一目標,中國著力推進“環境司法專門化”。歷經萌芽期、初創期、發展期,“環境司法專門化”在審判機構、專業團隊、創新機制、優化程序和理論構建等方面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也存在專門化形式化、未觸及“環境利益識別與衡量”這一實質核心等問題。為此,環境司法現代化需遵循恢復性、預防性、系統性三大審判理念,平衡好法官職權與當事人主義,妥善處理司法與行政的權力關系,理順各類公益訴訟的內部格局,以法治推動生態文明公共政策的有效執行。

      (二)具體司法程序

      1.立案

      本期暫無相關主題論文

      2.認罪認罰從寬

      胡云騰:《刑事訴訟法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若干思考》,《中國應用法學》2025年第5期

      周新:《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踐反思與體系重塑》,《法學評論》2025年第5期

      劉計劃:《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檢察主導說”之辨正》,《法學》2025年第9期

      孔令勇:《認罪認罰自愿性的心理標準》,《中外法學》2025年第4期

      吳雨豪:《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的實效性檢驗》,《中國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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